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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

金融合同範本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金融合同範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金融合同範本1

  合資經營××合同

  ××××、××××(以下簡稱甲方)和××、××、××(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企業法》)及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國共同出資建立合資企業,特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如下:

  甲方:

  ××××(以下簡稱甲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簡稱甲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以下簡稱乙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簡稱乙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簡稱乙3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二條甲1方、甲2方對於本合同規定的關於甲方所應履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任和共同義務;乙1方、乙2方、乙3方對於本合同規定的關於乙方所應履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任和共同義務。

  第三條合資企業的名稱為××××,英文名稱為××××(以下稱“合資公司”)。

  法定地址:××

  第四條合資公司為中國的法人,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條例、規定並受其管轄和保護。

  第五條合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各方對合資公司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按照各自在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六條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合資公司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可以在中國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經營目的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合資公司的經營目的是:用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為國內、外使用者提供租賃服務,協助國內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裝置更新,支援國內使用者的出口創匯和機器、裝置的出口租賃,促進中國和××以及其他國家、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和技術合作。

  第八條合資公司的業務範圍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外使用者的需要,經營國內、外生產的各種先進適用的機械、電器、裝置、交通運輸工具以及各種儀器儀表、電子計算機等以及先進技術的租賃、轉租賃、租借和對租賃資產的銷售處理。

  2.直接從國內、外購買經營前述租賃業務所需要的技術租賃物。

  3.租賃業務的介紹、擔保和諮詢。

  第三章出資

  第九條

  1.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均為××元。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各為×%,出資金額各為××元。

  2.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和以現金支付的金額如下:

  甲1方:×%××元,其中××元以與其等值的人民幣支付。

  甲2方:×%××元,其中××元以與其等值的人民幣支付。

  乙1方:×%××元

  乙2方:×%××元

  乙3方:×%××元

  3.在合資公司領到營業執照後××個工作日內,合資各方應將上述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全部匯入合資公司在中國銀行的帳戶。

  4.以人民幣出資時,人民幣與美元的換算率,應以繳付日當日的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為準。

  5.在合資期間,合資公司不能減少註冊資本。

  6.合資各方繳付出資額後,應由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由合資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

  7.合資期間內,合資的任何一方,不得將合資公司發給的出資證明書轉讓、抵押,或作為第三者對合資公司擁有債權的目的物。

  第十條

  1.合資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時處置,應由董事會會議透過,報原審批機關批准,然後到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合資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將出資額的全部或一部分進行轉讓時,其他的合資方有優先購買權。合資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優惠於向其他合資方轉讓時的條件,本款中的合資各方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保持相等的條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資額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轉讓。

  第四章合資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合資各方發揮各自具有的特點和長處,為支援合資公司的建立和業務開展,承擔下述責任和義務:

  1.甲方的責任

  (1)負責為建立合資公司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領取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等有關手續。

  (2)協助租借辦公用房和購買辦公用品。

  (3)介紹和推薦租賃使用者和專案。

  (4)提供國內金融和租賃市場資訊。

  (5)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國內成立分支機構。

  (6)向合資公司推薦優秀的經營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

  (7)協助為合資公司中的外籍人員辦理入境簽證、長期居留證、旅行證等手續。

  (8)協助籌措外匯及人民幣資金。

  2.乙方的責任

  (1)利用在××及世界各國的營業網,宣傳合資公司的租賃業務,向合資公司介紹和推薦租賃使用者和專案。

  (2)介紹和推薦世界各國生產的技術先進、價格合理的租賃物件。

  (3)協助合資公司向國外出租裝置,以及承租人產品的出口。

  (4)提供國際金融市場、租賃業務的資訊以及開展租賃業務所需的各種合同文字。

  (5)協助對國外使用者進行資信調查。

  (6)在合資公司所在地或××對公司職員進行業務培訓。

  (7)協助合資公司使用註冊資本在外國購買交通工具、通訊裝置及辦公用具。

  (8)協助合資公司以優惠條件在國外籌措資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會

  第十二條董事的派出

  1.合資公司的董事共×名,其中甲方派出×名,乙方派出×名。

  2.董事的任期為×年,可連任。董事的替換或缺員補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該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餘期間為限。

  第十三條董事的職責

  1.合資公司董事出席董事會,提出方案,對於需要審查、批准的議案,行使表決權。

  2.董事為非駐勤職務,在合資公司不取報酬。但如董事擔任合資公司的駐勤職務時,將享受與職務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十四條董事長、副董事長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派出董事擔任。

  2.董事長為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會。

  3.副董事長輔佐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在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資公司行使職權。

  4.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條董事會的召集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由合資各方派遣的全體董事組成,董事分別具有一票表決權。

  2.董事會原則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資公司的營業年度終止後×個月內,在合資公司總部所在地召開。

  3.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經過商議,認為有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會議時,要召開臨時董事會。

  4.董事長最遲要在會議召開三週之前,將召開董事會的通知和議案,以書面傳送給各位董事。

  5.召開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時,可向其他董事發出委任書,代替出席和表決,但一個董事最多隻能代替一人。

  6.董事會議記錄應包括會議議程的要點和結論,經主持人和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後,原本儲存在合資公司。

  第十六條董事會的職責

  1.董事會為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時對合資公司具有進行領導和監督的權利。

  2.董事會職責如下:

  (1)修改合資公司章程。

  (2)決定延長合資期限、提前終止和解散合資公司等事項。

  (3)決定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其他有關資本的事項。

  (4)任免合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成員以及聘請總會計師等。

  (5)決定與其他經濟組織合併、合資公司資產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轉讓以及接收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資產等。

  (6)國內、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國外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7)批准財務決算、決定合資公司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潤分配或虧損處理辦法。

  (8)確定經營方針,決定各年度業務計劃和財務預算。

  (9)決定會計處理規則和資金籌措方針。

  (10)決定合資公司組織機構的設定和變更。批准有關職工工資、獎金、福利、醫療、待遇等勞動管理方面的規定。

  (11)決定駐勤董事和高階職員的待遇。

  (12)審查、批准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提出的業務報告。

  (13)審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議案。

  (14)決定合資公司有關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15)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3.關於上述(1)-(9)項的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透過方可作出。關於(10)-(15)項決議,在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後即可作出決定。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

  1.合資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每屆任期為×年,可以連任。第一任總經理由乙方從派出董事中推薦,副總經理由甲方從派出董事中推薦。經董事會聘任。第一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期滿後,每屆總經理、副總經理由甲、乙方輪流推薦,經董事會決定聘任。

  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2.合資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的職責是:

  (1)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對外代表合資公司。

  (2)根據董事會和經營委員會的決定,安排領導合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業務。

  (3)作為經營委員會的主任,召集主持經營委員會會議。

  (4)決定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的租賃議案,提供信用議案以及資金籌措。

  3.副總經理輔佐總經理對合資公司全面業務的管理。並可兼任部門經理。

  4.總經理、副總經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不能參加其他經濟組織對合資公司的競爭。

  第十八條經營委員會

  1.合資公司設立經營委員會。經營委員會由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階人員組成,委員經董事會任命。經營委員會主任由總經理擔任,副主任由副總經理擔任。

  2.經營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委員如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其他委員代替出席。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名委員如要求召開會議,可隨時召開臨時經營委員會。

  第十九條經營委員會的職責為

  1.擬定上報董事會會議討論的議案。

  2.批准超過總經理許可權的租賃專案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過總經理許可權的資金籌措。

  4.國內業務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5.執行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

  6.合資公司規則、制度的具體制定。

  7.任免部門經理以下的管理人員。

  8.根據合資公司勞動管理規定,具體決定有關職工僱用、解僱、工資、獎金、福利、醫療等事項。

  9.決定職工的培訓計劃。

  10.向董事會提出年度財務報告、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定期業務報告。

  上述1-4項的決議,應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全部同意通過後方能決定。第5-10項在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的情況下即可決定。

  第七章勞動管理

  第二十條合資公司職員的僱用、辭退、工資、勞動保護、福利和獎懲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它實施規定,經董事會制定草案,由合資公司和合資公司的工會或個別簽訂勞動合同規定之。

  第二十一條關於甲乙雙方推薦的高階職員的僱用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出差旅費標準等問題,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八章稅務、財務、會計、審計

  第二十二條合資公司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的規定,繳納稅金。

  第二十三條合資公司的財務與會計制定,應根據中國的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情況加以制訂,並報當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合資公司按照《合資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福利及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會根據合資公司的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合資公司以×幣作為記帳本位幣。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採用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二十六條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每年從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記帳憑證、傳票、統計表、帳簿都用中文書寫,重要的記帳憑證、帳簿、統計表,要同時使用英文書寫。

  第二十七條合資公司在中國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匯帳戶。也可在經批准和指定的國內、外其他銀行開立帳戶。

  第二十八條合資公司的財務審計,應聘請中國的註冊會計師審查、稽核,並將結果向總經理或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合資各方,可以向合資公司派遣自己的審計師,檢查會計帳簿,費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條合資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書的代理人,可隨時閱覽、檢查合資公司的會計帳簿以及其它計算記錄。

  第九章利潤分配

  第三十一條公司提取三項基金後的可分配利潤,如董事會決定分配,則應按公司各方出資比例,按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在前年度的虧損未被全部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沒有分配的利潤可以併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第三十三條乙方分得的淨利潤,在按照中國的稅法規定的納稅後,可向國外匯出。

  第三十四條每營業年度的最初四個月內,總經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向董事會提出,接受審查。

  第十章合資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條合資公司的期限為:自合資公司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年。

  如任何一方提議延長,並得到董事會透過之後,可以在合資期滿×年之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提出申請。

  第三十六條合資公司如發生下列事態之一,經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批准後,可宣佈解散:

  1.合資公司合資期限屆滿。

  2.合資公司發生重大虧損,失去了繼續經營的能力。

  3.合資公司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或合資公司章程的規定,致使合資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4.由於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資公司蒙受重大損失,難以維持經營。

  5.公司不能達到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可能。

  第三十七條

  1.合資公司在合資期滿或按照上條規定中途解散時,董事會要將清算的程式、原則以及清算委員會的人選等向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接受審查和對清算的監督。

  2.清算委員會的人選,一般從合資公司的董事中選出。董事不能作為清算委員會委員或不適合擔任委員時,合資公司可以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或律師作為委員。

  清算費用以及清算委員會委員的報酬,從合資公司的財產中優先支付。

  3.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就合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調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及計算根據之後,決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經董事會決議後,由清算委員會實施。清算期間內,清算委員會可以代表合資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三十八條

  1.合資公司在合資期限終了或解散時,以其總資產對債務負擔責任。

  2.資產進行轉讓或處理時,外匯資產要取得等價外匯以清算外匯債務。

  3.不能轉讓或處理的資產剩餘時,×方要以合適的平價額。將剩餘資產全部接收,清算債務。

  4.償還債務之後的剩餘資產,超過註冊資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納稅後,根據合資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5.分配給乙方的剩餘財產中的外匯部分,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納稅後,可以向國外匯出。

  第三十九條合資公司清算工作結束後,清算委員會要向董事會提出清算報告,得到董事會批准後,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報告,同時,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出登記和繳銷營業執照的手續,並對外公告。

  第四十條因合資期限期滿,解散或其它理由而本合同終止時,合資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資的任何公司繼續使用本合資公司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合資公司解散後,各種檔案資料、帳簿的正本由甲1方儲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資各方全體分別儲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條的規定,如數按期繳付出資額時,則從第十五天起算,每逾期一個月,違約方應向守約方繳付相當其出資額%的罰金。逾期三個月,則除繳付累計應出資額×%的罰金外,其他合資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3款規定,終止本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2.因合資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時,應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第四十三條

  1.對本合同或合資公司的章程進行解釋或履行時,如發生糾紛,其糾紛的當事者要以不使合資公司的利益受損為前提,進行友好協商,謀求問題的解決。

  2.協商不能解決時,可以提請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國進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則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則由××國××××仲裁協會進行仲裁。

  仲裁機構的裁決是最終決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3.在解決糾紛期間,除去糾紛的事項以外,合資各方要繼續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資公司的章程所規定的其它事項。

  4.仲裁時使用語言為英語。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的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二章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用中文和×文書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條

  1.本合同在簽字後,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條款的修正、變更、補充,由合資各方協商,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後,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經批准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規定的事項,根據《合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由合資各方協商決定。

  第四十七條向合資各方傳送檔案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條所記載的各方的法定地址為準。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於××××年×月×日,由合資各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簽字。

  中方簽名:

  外方簽名:

金融合同範本2

  買方(客戶)名稱: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名稱:______(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合同地點:_______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區

  因甲方的請求,丙方願意為甲方、乙方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的銷售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提供擔保。

  乙方經審查,同意丙方作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保證人。

  三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如下:

  一、丙方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義務,即支付乙方貨款提供擔保。

  保證金額為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而末支付的款項。

  二、丙方對上條所列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不按主合同的約定付清貨款,乙方有權直接向丙方追償。

  丙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索款通知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清償述款項。

  三、丙方同意在乙方依約提出代償要求時,以本公司所有之資金、財產先予償還乙方在債權得到丙方之清償後,將該債權轉移給丙方。

  四、乙方在此同意,在甲方暫時沒有能力及時還款時,若甲方能根據乙方的要求提出合理有效的還款計劃,則乙方將暫不向丙方提出代償要求,乙方向丙方主張代償的期限亦相應後延。

  但若甲方末能按照還款計劃如期還款,則乙方隨時可向丙方要求代為清償。

  五、丙方的保證責任不因甲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財力狀況的改變、甲方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或檔案及本保證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而免除。

  六、丙方機構若發生變更、撤銷,丙方應提前_______天書面通知乙方和甲方。

  丙方如發生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連帶責任;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實為乙言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如丙方破產,甲方應丙方破產前二個月內重新提供保證人。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需變更本合同還款時,應經三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八、違約責任

  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末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乙方可視情況擔保總額的_______%向丙方收取違約金。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丙三方解決爭議的方式與主合同規定的一致。

  十、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訂並加蓋單位公章,並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

  20xx年12月xx日

  乙方(公章)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

  20xx年12月xx日

  丙方(公章)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

  20xx年12月xx日

金融合同範本3

  本協議由下列各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訂立:

  a公司,一家依照中國法律組建和存續的國有企業,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

  c公司,一家依照中國法律組建和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

  和b,一位中國籍自然人,其住所在: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實體單稱時稱為“一方”,合稱時稱為“各方”。

  鑑於:a公司、c公司、b等於_______年共同發起設立了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股份公司”);

  鑑於:b系c公司職工,其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與a公司簽署了一份《資金佔用協議》,依據該協議:a公司向b提供借款人民幣______萬元(下簡稱“借款”),b以借款購買股份公司______萬股股份;b應於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向a公司歸還借款並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共計人民幣_____萬元;

  鑑於:a公司與c公司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a公司以人民幣_____萬元受讓c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中的______萬股,a公司由此成為c公司的債務人;

  鑑於:截止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基於其他事由,b對c公司享有人民幣_____萬元的債權;

  鑑於:各方擬依法抵銷相互之間的上述債務;

  故此,各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債務抵銷協議如下:

  第一條、債務抵銷

  1.1各方同意,各方相互所負的下列債務於本協議生效之日抵銷:

  1.1.1a公司就受讓______萬股股份公司股份向c公司所負債務人民幣_____萬元;

  1.1.2c公司基於其他事由向b所負債務人民幣_____萬元;

  1.1.3b就借款及資金佔用費向a公司所負債務人民幣______萬元。

  1.2各方同意,本協議項下債務抵銷完成後,a公司對c公司的債務、c公司對b的債務、以及b對a公司的債務均全部消滅。

  第二條、陳述與保證

  2.1各方同意,本協議構成各方有關本協議主題事項所達成的全部協議和諒解,並取代各方之間以前就該等事項達成的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任何協議、諒解和/或安排。

  2.2各方承諾並保證,本協議系各方就本協議主題事項所做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任何與本協議規定相牴觸的事實,包括但不限於工商登記及股權登記,均不得取代各方在本協議中的意思表示。

  2.3各方分別向對方承諾和保證,其對本協議及本協議項下的任何安排與規定均予以嚴格保密,非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進行披露。

  第三條、違約責任

  3.1各方同意,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另一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處罰、訴訟仲裁、費用、義務和/或責任,違約方須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賠償並使之免受其害。

  3.2本協議第2.3條和第3.1條規定在本協議終止後依然有效。

  第四條、生效

  4.1本協議自各方授權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五條、其他規定

  5.1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補充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各方合法授權代表簽署。

  5.2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請____仲裁委員會並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對爭議各方具有最終的約束力。

  5.3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三份,a公司、c公司和b各執一份。

  本協議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權代表於本協議文首載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

  b公司(公章):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

  c公司(公章):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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