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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辦法

杭州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共信用資訊的歸集和應用,實現公共信用資訊資源共享,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資訊的歸集、應用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公共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等(以下統稱資訊提供主體),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掌握的,可用於識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資訊主體)信用狀況的資料和資料。

  第四條公共信用資訊的歸集、應用和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及時、準確的原則,保障資訊主體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市公共信用資訊平臺(以下簡稱市信用平臺)是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歸集、釋出和查詢的統一平臺。

  各區、縣(市)應當建設本地公共信用資訊平臺或者資料庫,並與市信用平臺實現資料共享和對接。

  公共信用資訊平臺建設工作應當納入杭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展規劃、杭州市智慧政務建設發展規劃。

  第六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是公共信用資訊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共信用資訊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杭州市信用中心(以下簡稱市信用中心)在市公共信用資訊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具體負責公共信用資訊的歸集、整理、釋出等工作;負責市信用平臺、“信用杭州”網站的建設、執行和維護;為行政管理和社會應用提供信用資訊服務。

  市有關職能部門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公共信用資訊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將公共信用資訊歸集和應用的情況,列為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考核的內容。

  第二章公共信用資訊的歸集

  第八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資訊提供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向市信用平臺提供公共信用資訊。

  第九條公共信用資訊包括本市年滿18週歲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本資訊、失信資訊和其他資訊。

  第十條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基本資訊包括:

  (一)名稱、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股東或者合夥人基本情況等登記註冊資訊;

  (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資訊;

  (三)資格、資質等行政許可資訊;

  (四)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獲得的認證認可資訊;

  (五)其他反映法人和其他組織基本情況的資訊。

  自然人的基本資訊包括:

  (一)姓名、身份證號碼;

  (二)學歷、就業狀況、婚姻狀況;

  (三)職業資格、執業許可等資訊;

  (四)其他反映自然人基本情況的資訊。

  第十一條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失信資訊包括:

  (一)稅款、社會保險費、公積金欠繳資訊;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用事業費、政府性基金欠繳資訊;

  (三)適用一般程式作出的生效行政處罰資訊,行政強制執行資訊;

  (四)提供虛假材料、違反告知承諾制度的資訊;

  (五)採用虛構勞動關係、提供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資訊;

  (六)發生產品質量、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汙染等責任事故被監管部門處理的資訊;

  (七)被監管部門處以行業禁入的資訊;

  (八)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的其他失信資訊。

  自然人的失信資訊除前款所列第三、四、七項外,還包括下列資訊:

  (一)稅款、公用事業費欠繳資訊;

  (二)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資訊;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造證件乘車等逃票資訊;

  (四)參加國家或者地方組織的統一考試作弊的資訊;

  (五)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的其他失信資訊。

  第十二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其他資訊包括: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群團組織授予的表彰、獎勵等資訊;

  (二)參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群團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慈善捐贈活動等資訊;

  (三)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的其他資訊。

  第十三條公共信用資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統一程式碼管理,自然人使用身份證號碼作為其識別程式碼,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作為其識別程式碼。

  第十四條公共信用資訊實行目錄管理,由市公共信用資訊主管部門會同資訊提供主體,每年度編制並公佈。公共信用資訊目錄包括歸集內容、歸集格式、提供週期、提供方式、開放等級等。

  第十五條資訊提供主體應當按照公共信用資訊目錄,及時、準確地向市信用平臺提供公共信用資訊,並對其提供的資訊的真實性、合法性、時效性負責。

  第十六條禁止歸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資訊以及法律法規禁止採集的其他資訊。

  未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不得采集其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等資訊。

  第三章公共信用資訊的應用

  第十七條公共信用資訊按照其開放等級進行分類應用。開放等級分為以下三類:

  (一)社會公開資訊,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資訊;或者政府部門根據行政管理需要公開的資訊。

  (二)授權查詢資訊,指經資訊主體的授權可以查詢的資訊。

  (三)政府內部應用資訊,是指不得擅自向社會提供,僅供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查詢和使用的資訊。

  公共信用資訊的開放等級由市公共信用資訊主管部門會同資訊提供主體在公共信用資訊目錄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履行有關法定職責時,應當查詢公共信用資訊,掌握資訊主體的信用狀況,並依法將其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條件或者參考依據。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確定與本單位職責相關聯的公共信用資訊應用清單。市公共信用資訊主管部門應當對各部門的公共信用資訊應用清單進行彙總,編制並公佈政府公共信用資訊應用目錄。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憑市公共信用資訊主管部門的授權,登入市信用平臺進行查詢。

  市信用平臺可以採用服務介面方式,向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內部業務系統提供公共信用資訊查詢共享服務。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建立本單位公共信用資訊查詢制度,設定本單位查詢人員的許可權和查詢程式。

  第二十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開展金融活動、市場交易、勞動用工、社會公益等活動中應用公共信用資訊。

  鼓勵社會徵信機構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服務機構應用公共信用資訊,開發和創新信用服務產品,擴大信用服務產品的使用範圍。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應用公共信用資訊,完善行業內部信用資訊採集、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檔案。

  第二十一條社會公開資訊可以透過“信用杭州”網站、“中國杭州”政府入口網站、浙江政務服務網杭州門戶、移動終端應用軟體等方式進行查詢,或者在專門服務視窗查詢。

  授權查詢資訊在專門服務視窗查詢,查詢者應當提供資訊主體的書面授權證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資訊主體本人查詢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提供查詢服務不得收取費用。具體查詢辦法由市公共信用資訊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並公佈。

  第二十二條社會徵信機構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服務機構,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公共信用資訊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批次查詢公共信用資訊:

  (一)具備有效的徵信資質或者相關許可;

  (二)獲得資訊主體授權;

  (三)簽訂保密協議;

  (四)不影響市信用平臺安全;

  (五)市公共信用資訊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合理條件。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履行法定職責時,對信用狀況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採取優先辦理、簡化程式或者優先選擇、重點扶持等激勵措施;對信用狀況不良的,應當加強日常監管,依法實施行政性約束和聯合懲戒措施。

  信用獎懲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共信用資訊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並公佈。有關部門可以共同制定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第四章公共信用資訊的維護

  第二十四條失信資訊的公開和查詢期限為5年,自失信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國家或者本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期限屆滿,市信用中心應當將該資訊從公開和查詢介面刪除,轉為檔案儲存。

  第二十五條資訊主體可以要求市信用中心刪除本人的表彰獎勵、志願服務、慈善捐贈資訊,或者要求改變其開放等級。市信用中心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刪除資訊或者改變其開放等級,並告知資訊提供單位。

  第二十六條資訊主體認為市信用平臺中有關其自身的'資訊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不當公開的,或者失信資訊超過公開和查詢期限仍未刪除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市信用中心在收到異議申請後,應當進行核查;如果有必要,應當將異議申請材料移交資訊提供主體進行核查。經核查確有錯誤或者遺漏的,市信用中心及資訊提供主體應當及時修正,並由市信用中心通知資訊主體。

  異議處理應當在30日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八條異議處理期間,市信用中心應當對異議資訊作出“異議正在處理”的標註,並暫停使用該資訊。異議處理完畢後,取消標註。

  資訊主體對異議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異議標註,市信用中心應當在收到異議標註申請後,對異議資訊作出“申請人存疑”的標註並載明原因,資訊仍可使用。

  異議標註期間,資訊主體可以提出撤銷異議標註申請,市信用中心應當在收到異議標註撤銷申請後撤銷標註。

  第二十九條資訊主體在其失信資訊公開和查詢有效期內,糾正其失信行為、減輕或者消除不良行為後果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申請信用修復。

  對符合信用修復規定的,市信用中心應當予以書面確認,並應當及時採集修復後的資訊,將原始失信記錄轉為檔案儲存。

  信用修復的具體規定由市公共信用資訊工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並公佈。

  第三十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有關資訊主體存在本辦法規定的失信行為的,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信用中心舉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信用中心收到舉報後應當告知資訊主體。所舉報的失信行為經核實真實有效的,錄入該資訊主體的信用記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信用中心應當對舉報人資訊做好嚴格保密工作。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惡意舉報行為,經查實屬惡意舉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記入其信用記錄。

  第五章公共信用資訊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市公共信用資訊主管部門、市信用中心和資訊提供主體應當加強公共信用資訊保密管理,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依法不得公開的公共信用資訊,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開放和披露。

  第三十二條根據本辦法規定應用公共信用資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擅自將授權查詢資訊、政府內部應用資訊提供給第三方使用。

  第三十三條市公共信用資訊主管部門和市信用中心應當加強公共信用資訊檔案管理,對市信用平臺中資訊錄入、刪除、更改、查詢,以及進行異議、舉報和修復處理等,應當如實記錄實施該行為的人員、日期、原因、內容和結果等日誌資訊,並長期儲存。

  對經授權查詢公共信用資訊的,市信用中心應當如實記錄查詢情況,並長期儲存。

  第三十四條市信用中心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訊保安管理制度,實行資訊系統安全保護等級認定和測評工作,確保公共信用資訊的安全和信用平臺的穩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公共信用資訊歸集、應用及相關管理活動中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資訊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歸集公共信用資訊,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越權查詢公共信用資訊,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申請、修復申請的;

  (四)違反規定公開、洩露或者使用公共信用資訊的;

  (五)篡改、虛構公共信用資訊的;

  (六)其他在公共信用資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共信用資訊主管部門予以警告;給資訊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資訊主體授權證明獲取資訊的;

  (二)未經資訊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授權查詢資訊的;

  (三)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手段破壞信用平臺的;

  (四)採取複製、下載、截留等手段非法獲取公共信用資訊的;

  (五)非法出售公共信用資訊的;

  (六)其他危害信用平臺安全、侵害資訊主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的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

  第三十九條法院、檢察院在行使司法職權中產生和掌握的資訊主體的失信資訊的歸集和管理,由市公共信用資訊主管部門和法院、檢察院具體協商確定。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共信用是什麼

  公共信用就是政府信用,是指社會為了幫助政府成功實現其各項職能而授予政府的信用,其核心是政府的公債。

  政府信用是社會公眾對一個政府守約重諾的意願、能力和行為的評價,是在政治委託一代理關係中產生的代理人信用,反映了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度。

  政府信用作為社會信用體系的一個主要內容,也同樣強調言行的客觀後果,考量政府行為對公眾和社會的影響,同時又不得不顧及公眾和社會對其看法和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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