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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合同(樣式六)

供用電合同(樣式六)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用電合同(樣式六),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供電方:______供電局

  用電方:年月

  ______供電局統一印製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使用者(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______。

  2.用電類別:______。(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分類: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採用單電源,單迴路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電源

  (1)供電方由鷎v變電所[開關站],以kv線公用線向用電方配電房供電。

  (2)用電容量為kva。

  (3)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裝置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併網自備發電機臺,容量鷎w,作為備用。

  (1)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採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櫃聯接。自備發電機具有獨立的接地系統。

  (2)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採用手動先斷後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並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採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式鎖作為聯鎖,安裝在下列裝置上:0.4kv計量櫃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櫃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採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執行方式:進線開關執行、發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執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執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資料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裝置情況計量方式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線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後,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籤章,並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並交付校驗費後,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並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範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範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後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並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後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並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執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儘快處理。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執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排程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裝置,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裝置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裝置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於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並監視其正常執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九、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裝置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裝置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並協助用電方制訂防範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6.用電方需增加不併網自備發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並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執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執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於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使用者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第2條確定的個期限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曆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透過負荷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後(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擔保法》有關規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迴路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後,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蓋章)用電方:(蓋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聯絡人:聯絡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郵編:郵編: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稅務登記號:稅務登記號:

  營業執照號:營業執照號:

  簽約地:______供電局簽約時間:年月日

  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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