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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調解工作經驗做法

法院民事調解工作經驗做法

  細心調解求和諧,案結事了保平安

  xx法院地處xx省xx平原,是一個人口、農業大縣.受理的絕大部分案件的當事人是廣大農民群眾,文化低、觀念落後,缺乏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能即敗訴的證據意識,對訴訟風險認識不足,認為只要一紙訴狀遞交人民法院,其就可以什麼也不過問了,一切事情應由人民法院負責辦,將敗訴和無法執行的責任都歸咎於法院,因此如何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訴訟調解,對維護人民法院司法權威和構建和諧社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xx法院民事調解工作簡況

  伴隨著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著重調解到現在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根據自願和合法原則進行調解的法律原則的演變。我院的民事調解工作也經歷了一個起伏的階段。90年代以前強調以調解為主,絕大部分民事案件在法官不厭其煩的說服勸導下均以調解方式得以結案。90年代以後,隨著以司法規範化和技術化為代表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實踐,一些法官尤其是受過良好教育的法官不再重視調解,認為調解是法律水平不高和庭審駕馭能力久缺的表現,而強調裁決權的行使和判決的說理,追求快審快結,使一部分可能調解的案件“一判了之”。案件調解率逐年下降,大量判決的案件進行執行程式,增加了法院工作的難度和訴訟成本。20xx年以後,隨著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斷推進,以及大量判決的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無法得到圓滿結案,有些判決成為一紙空文,造成當事人信訪增多,成為不安定的一個因素。強調以調解方式結案和案結事了的民事審判方式再次受到重視。我院也制定了鼓勵和倡導調解的規章制度。在院領導親自參與和指導下,我院民事案件調解率逐年提高,20xx年調解率為56%,20xx年為66.4%,20xx年達到75%,走在了全省法院民事調解工作的前列,湧現出眾多民事調解能手,其中民一庭助審員李先芳、潤河法庭負責人蔣曉被評為全省民事調解工作先進個人。民事調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和法律效果。

  二、xx法院民事調解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經驗

  調解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在中國已有幾千年的歷史。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方式,也是我國多年司法實踐成功經驗的總結,其承載著諸多的社會功能和價值取向。在當前的調解機制下,調解的公正與效果需要法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法律素養、敬業精神和對調解規律、技巧的理解和掌握。我院的具體做法是:

  1、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調解案件的範圍、調解程式、審限計算、調解方式、方法、調解原則、調解協議的製作及效力確認,調解書形式的使用及製作都認真規範、防止調解亂、亂調解。

  2、把調解工作貫穿於案件的全過程,除法律規定不能調解的案件外,對有可能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都進行調解。並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採用不同的調解方式,立案時,開庭前,庭審中,庭審後,甚至在宣判時都不遺餘力地做當事人工作,努力促成調解,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結事了,化解雙方矛盾。

  3、不斷加強職業道德、業務能力培訓,熟練掌握調解藝術。首先我院要求所有法官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做到真正執行法律、真誠對待當事人,使當事人理解法官為他們解決糾紛的良苦用心,從“法官樂於調解,善於調解”向當事人樂於調解發展,以促使他們相互寬容諒解,息訴罷訟,握手言和。其次吃透案件,找準焦點,抓住關鍵,把握心理,認真梳理並分析糾紛的成因,雙方爭議的焦點所在,當事人訴訟的.目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以尋求調解的最佳切入點和突破口。因勢利導地做當事人思想工作,努力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第三,在調解時間上,我們採取全天候方式,只要當事人有調解意願,可以隨時進行調解。在調解方式上採取面對面、背靠背調解。在調解方法上,我們推行根據案件和當事人的不同特點,因人而異,因案而異地進行調解,做到對症下藥,有的放失、辯法析理,勝敗皆服。

  從我院民事調解工作的經驗來看,調解作為社會治理中的一個環節,在現有司法體制和司法環境中,雖不可能如理論設計的那樣達到一種理想狀態,但作為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仍具有著無限的生命力。下面擷取幾起調解成功的案例,可對我院調解工作的開展情況略見一斑

  心繫群眾息紛爭

  20xx年以來,在和諧司法工作的要求下,我院將調解工作放在民事審判工作的首位,但是我們並不簡單地將調解作為一種結案方式,更多的是能讓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感受到法官的真誠,法律的公平和正義,真正使當事人在結案後做到相互諒解而和平共處。倍受社會各界關注的“靳亞章”案件是一起靳亞章於1997年起訴其所在村民委員會為漁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因當時立案手續不完善等種種原因,該案一直未能開庭審理。20xx年5月被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以“十年未開庭的官司”予以報道。給我院帶來很大負面影響。靳亞章在案件被報道後,精神壓力也極大,經常提出一些超出訴訟範圍甚至近似無理的要求。民一庭同志接手此案後,在分管副

  院長李盛泉同志親自指導協調下,多次到靳亞章家中認真聽取意見,充分體諒其難處,並及時為其解決了生活中的困難,將案件一直未開庭的原因向其進行了解釋。同時數十次前往靳亞章所在村民委員會說明情況,進行法律釋明,兩次前往合肥市進行漁業專業知識方面的諮詢,為公平、公正審理此案打下基礎,真正把“為民、利民、便民”的工作方針貫徹到工作中去,最終雙方當事人被我院領導和具辦人的真誠耐心和無私所感動,透過調解圓滿解決了糾紛。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在其後期的節目中也對我院的調解工作予以肯定報道。重塑了我院高效、公正、文明執法的新形象。

  耐心調解促平安

  隨著社會經濟和政治生活變革的不斷髮展,人民法院民事受案範圍也不斷擴大,諸如各類人身損害賠償、勞動爭議、徵地拆遷補償、土地調整等大量矛盾突出的糾紛湧入人民法院訴訟程式,相對於這些法律問題複雜的案件來說,婚姻家庭關係案件仍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的“重頭戲”。婚姻家庭關係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細胞。如處理不當,往往容易引發惡性案件。民一庭助審員李先芳同志就是處理這類案件的能手,她不但注意調解,而且善於做調解工作,她總是用情去聽,用理去勸,用心去感受,去化解。豐富的社會經驗和人生閱歷使其對調解得以應手。多少對劍拔弩張,感情破裂的夫妻,在她的耐心勸解下平和分手,多少對尚有感情的夫妻在她的勸導下破境重圓。20xx年她處理一起原告王某與其丈夫趙某離婚案件,王某已是第三次到法院起訴與其夫趙某離婚。案件一到法院,王某就哭著說:“李法官,請給我作主,這一次就是死我也要離婚了”。第二天,趙某就氣勢洶洶地跑進法院說:“我堅決不同意離婚,誰判決離婚,我就同王某同歸於盡。”並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水果刀。面對情緒激動的兩個當事人,李先芳經過多次接待,發現他們確實感情不合,多年不在一齊共同生活,夫妻關係名存實亡。丈夫認為妻子看不起他,有外心,嚴重傷害了其自尊心,就是拖死對方,也不離婚。案子的重點就是做好丈夫的思想工作,慢慢勸其同意離婚。李先芳耐心聽取趙某的傾訴,多次到其家中長談,勸其樹立自強自立的觀念,只要自己振作起來,將來一定還能找到更合適的意中人,再建幸福家庭,並數次和其子女對話,說明父母長期不和,維持這種名存實亡的關係對雙方均是痛苦,勸其父親振作起來。在李先芳同志的耐心勸導下,雙方最終平靜地協議離婚了。一枚不穩定的“定時彈”被拆除了。

  誠心調解換和諧

  作為基層人民法庭的法官,接觸的是最基層的人民群眾,處理的是一些簡單瑣碎的糾紛。潤河法庭負責人蔣曉就經常面對很多“不起眼”的小案件和法律知識欠缺,又請不起律師的當事人。但他從不輕視這些小案件和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因為小案件往往涉及到百姓生活和社會安定和諧。對此他總是以寬容的態度誠心對待,充分尊重他們的尊嚴和利益。針對不同的案件,認真進行矛盾分析,做好調解工作,化解矛盾。他所處理的案件,調解、撤訴率均在70%以上。相鄰關係這類案件就是看似一些瑣碎小事,但往往隱藏著巨大危險的案子,如不能準確及時處理,有可能引發嚴重後果,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20xx年蔣曉同志處理一起雙方當事人均是同一村民小組成員的房屋相鄰關係糾紛案件。原告建房時,其房頂上的花牆比被告房頂上的花牆高出一磚。被告認為按當地風俗習慣,這是原告故意壓制其,雙方為此多次發生爭吵,相互詆譭,結怨很深。而被告在建院牆時,原告認為被告故意不給其留出路,影響其通風采光,多次阻止被告建院牆,並召集親朋數十人準備械鬥,雙方衝突一觸即發。蔣曉同志在處理此案時,多次到現場實地勘查,在分析雙方過錯的基礎上,數次組織調解,並通知雙方親朋和基層組織的領導到場,共同做雙方思想工作。指出鄰里之間本應團結互助,尊重善良風俗,共同搞好生產生活,雙方再鬧下去,不僅要承受巨大精神壓力,而且經濟上也會受到嚴重損失,破壞親朋和鄰里之間的安定生活。在蔣曉同志多次真心調解下,雙方當事人最終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認識到人民法院確實是在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被告主動給原告留出走道,原告也無償拆除了高於被告房屋的花牆,雙方握手言和,並保證今後和睦相處,永作好鄰居。

  如今,調解在我院蔚然成風,走進各業務庭辦公室,只見當事人在和平的氛圍中真情訴說,真心交流,法官始終保持著說理釋法不說情,公平公正不交易的調解原則。這裡處處洋溢著尊重與溫暖,共同譜寫著和諧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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