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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統事業單位崗位競聘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於教育系統事業單位崗位競聘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中小學、示範幼兒園、特校、電大進修校:

  為進一步深化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競爭激勵機制,規範學校崗位競聘工作,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石柱縣事業單位崗位競聘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石人發〔20xx〕7號)、《石柱縣人事局關於事業單位競聘上崗有關問題及報送材料的通知》(石人發〔20xx〕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各級各類學校實際,現就學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崗位競聘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性意見:

  一、崗位競聘的原則、範圍和物件、條件、基本程式、管埋與監督等完全按石人發[20xx]7號和石人發[20xx]9號檔案執行。

  二、原石人發[20xx]xx4號檔案提供了崗位說明書樣本,其表內的崗位名稱、崗位類別、崗位等級、工作職責、工作任務、工作標準、任職條件七項提法不變,其內容可參照制定;但“內設機構名稱”項要統一改為“學校名稱”。崗位名稱欄內分三種情況填寫:屬專業技術崗位類的分別對應填寫“教師”、“學科實驗”、“圖書管理”、“財務會計”、“電化教育”、“衛生保健”;屬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類的應如實填寫所從事的崗位名稱,如“裝置維修”、“門衛”等。

  三、《業績考核評分細則》制定原則各校在制定崗位競聘方案時要制定出詳細的《業績考核評分細則》《業績考核評分細則》應從以下六個方面著手製定(總分值90分)。

  1、教齡。(建議佔總分值的15%)

  2、任現職年限。(建議佔總分值的18%)

  3、工作量。(建議佔總分值的15%)

  4、工作效果。(建議佔總分值的30%)

  5、年度考核。(建議佔總分值的5%)

  6、獎懲情況。(建議佔總分值的7%)

  對“工作量”和“工作效果”兩項的最高分值和最低分值之差不宜過大;學校校長的“工作量”和“工作效果”兩項得分由教委考核提供;各校可根據本校實際情況在“細則”專案和分值比例上作適當調整。

  四、對若干實際情況的原則界定

  1、縣級有關部門經正規程式借用(含農教專幹)以及在外進修學習、掛職的學校教職工,其“工作量”和“工作效果”兩項得分分別為教職工所在學校此兩項的平均分。

  2、所有學校間經教委同意借用(借調)的教職工,一律回原工資關係所在學校參加崗位競聘。其“工作量”和“工作效果”兩項得分,分別為教職工工資關係所在學校此兩項的平均分。

  3、所有原已由教委正式調動而未辦理工資、編制等手續的教職工,必須於20xx年4月21日前到縣人事局和縣編辦辦理調動手續,並參加調入學校的崗位競聘工作。不辦理調動手續的教職工,一律回原校參加崗位競聘工作,並從20xx年秋季學期起回原校從事所競聘崗位的'工作。

  4、對所有因工作調動而降工資的人員,在調入學校有空缺崗位的前提下,可在調入學校參加原已聘職稱對應層級的最低等級崗位競聘。

  5、小學正校級、中學副校級以上學校領導幹部,因教委任命職務而變動工作單位的,若進入單位已沒有本人已聘職稱所對應的崗位,則應暫時保留原已聘職稱崗位和工資級別不變。

  五、崗位競聘工作各階段時間規定

  1、組建機構:20xx年4月17日以前

  2、制定方案:20xx年4月30日以前

  3、審查方案:20xx年5月4日—5月10各校將制定的《崗位競聘工作實施方案》、《業績量化考核細則》、《重慶市事業單位崗位使用申請表》及統計的《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不在崗人員情況統計表》一式兩份報教委稽核,並報人事局備案。

  4、競聘崗位:各校20xx年5月11日— 5月20日開展崗位競聘工作。

  5、結果公示:20xx年5月21日— 5月25日為各校崗位競聘結果公示期。

  6、簽訂合同:20xx年5月26日— 5月31日期間,對經核准備案的擬聘用人員,由學校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與之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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