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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社會保險關係協議

保留社會保險關係協議

  現如今,協議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協議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寫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保留社會保險關係協議,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保留社會保險關係協議1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制訂的《關於進一步完善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政策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關於進一步完善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政策的意見

  為了搞好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原稱協議保留勞動關係,以下簡稱“協保”)人員的社會保障,促進“協保”人員就業,現就進一步完善“協保”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協保”適用物件

  “協保”適用物件:已簽訂進再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協議,進入中心的男性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下崗人員。

  二、關於“協保”期限和社會保險

  “協保”期限一律到下崗人員退休日止,原“協保”人員協議期限未到退休日的,應改簽到退休日止。

  “協保”人員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本市規定執行。繳費比例為:養老保險16%、醫療保險6.5%、失業保險1%。社會保險費由“協保”人員原單位(中心)與“協保”人員協商承擔。“協保”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一次性繳納至退休日止。

  用人單位使用“協保”人員的,可以免繳其社會保險費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差額。

  本市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後,本意見適用範圍內的人員醫療保險辦法的銜接另行規定。

  三、關於“協保”生活費補貼

  新辦理“協保”人員不再享受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生活費補貼。原“協保”人員的生活費補貼應嚴格按規定申領。“協保”人員提出與原單位解除“協保”協議和勞動合同的,不享受經濟補償金,可以按有關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

  四、關於“協保”額度申請和社會保險費繳納

  “協保”額度實行總量控制、申請審批辦法。對“協保”人員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實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和企業所屬區縣政府或控股(集團)公司簽訂繳費協議、統一進行結算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本市原“協保”人員和新辦理“協保”人員均按本意見執行。原“協保”政策的相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保留社會保險關係協議2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控股集團公司: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等六部門關於對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人員開展特殊援助意見的通知》(滬府辦[20xx]22號),現就對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人員(以下簡稱“協保人員”)開展特殊援助,提出如下具體實施意見:

  一、開展特殊援助的物件範圍

  本意見中的協保人員是指按照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於本市下崗人員協議保留勞動關係的意見》(滬府辦[1997]26號)和《關於進一步完善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政策的意見》(滬府辦[20xx]32號)的規定,與單位簽訂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在協保專戶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尚未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

  二、促進協保人員就業

  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協保優先”的原則,做好協保人員的就業服務工作。

  (一)開闢協保人員求職專區,釋出針對協保人員的招聘與求職資訊,促進其自主擇業。有條件的區縣要結合實際情況,專門開設協保人員職業指導室,配備能力較強的工作人員為其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二)對確實難以實現市場就業並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協保人員,要加大就業援助力度,定期組織就業援助員開展調查摸底,並實施動態管理。凡符合“雙困”人員認定條件的,要按照“雙向”承諾的要求,確保在三個月內予以就業安置,並按有關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三、大齡協保人員就業補貼

  (一)就業補貼的申請條件

  申請就業補貼的協保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距法定退休年齡兩年或者不足兩年(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規定的協保人員,單位必須已為其在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特殊工種工作年限的確認手續);

  2、已經實現市場化就業(不包括在社群“四保”公益性勞動組織和萬、千、百人就業專案中就業)。

  (二)就業補貼的申請

  大齡協保人員申請就業補貼的,應當持本人戶口簿和《勞動手冊》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就業補貼申請。

  大齡協保人員應當提交填寫完整的《大齡協保人員就業補貼申請表》,申請表須經本人簽字確認,並承諾其所填資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大齡協保人員正在單位(含非正規就業的勞動組織)就業的,由本人正確填寫單位名稱,區縣就業服務機構透過“上海勞動保障管理資訊系統”進行核實確認;如果正在從事靈活就業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做好相關勞動經歷等資訊的記錄和維護。

  (三)就業補貼的稽核

  區縣就業服務機構在收到大齡協保人員就業補貼申請材料後,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稽核。經稽核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在其《勞動手冊》上做好申請記錄。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原因並做好解釋工作。

  (四)就業補貼的發放

  經稽核給予享受就業補貼的大齡協保人員,應當在區縣就業服務機構告知的時間和地點領取銀行存摺。就業補貼透過銀行發放。

  就業補貼實行當月申請,次月起按月發放。補貼期限從申請之月至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因本人未及時申請而逾期的就業補貼,原則上不予補發。

  (五)停止享受就業補貼

  大齡協保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就業補貼:

  1、與簽訂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協議的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2、辦理退工登記備案手續;

  3、安置進入社群“四保”公益性勞動組織和萬、千、百人就業專案;

  4、領取協保人員生活費補貼;

  5、本人要求撤銷就業補貼申請;

  6、到達法定退休年齡;

  7、被勞動教養或判刑收監執行;

  8、出國定居;

  9、死亡。

  四、生活費補貼

  (一)生活費補貼的申請條件

  申請生活費補貼的協保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因患大病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無法就業;

  2、家庭生活困難。

  (二)生活費補貼的申請

  協保人員申請生活費補貼的,應當由本人或其家屬持協保人員戶口簿、《勞動手冊》及患大病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證明,向與其簽訂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協議的單位提出生活費補貼申請。協保人員應當提交填寫完整的《協保人員生活費補貼申請表》。

  協保人員患大病的,應當提供由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的有效證明。

  協保人員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提供經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鑑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結論書,且鑑定結論在3年以內。

  (三)生活費補貼的稽核

  單位在收到協保人員生活費補貼的申請材料後進行初步稽核。行業所屬企業須將稽核後的材料上報到建立協保繳費專戶的控股集團公司;區縣屬企業須將材料上報到建立協保繳費專戶的企業上級公司或者區縣政府指定的經辦部門。

  控股集團公司、企業上級公司或區縣政府指定的經辦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稽核。經稽核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在其《勞動手冊》上做好申請記錄並蓋章。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原因並做好解釋工作。

  (四)生活費補貼的`發放

  經稽核給予享受生活費補貼的協保人員,應當在控股集團公司、企業上級公司或區縣政府指定的經辦部門告知的時間和地點領取銀行存摺,生活費補貼透過銀行發放。

  生活費補貼實行當月申請,次月起按月發放。補貼期限從申請之月開始,最長不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當月。

  發放生活費補貼應單獨造冊,單獨填寫支付憑證。如果是以企業為單位支付,控股集團公司、企業上級公司或區縣政府指定的經辦部門應對所屬企業的支付情況進行彙總。

  (五)停止享受生活費補貼

  協保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生活費補貼:

  1、與簽訂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協議的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2、病癒或者恢復勞動能力;

  3、本人要求撤銷生活費補貼;

  4、到達法定退休年齡;

  5、被勞動教養或判刑收監執行;

  6、出國定居;

  7、死亡。

  (六)經費的核銷

  1、控股集團公司、企業上級公司或區縣政府指定的經辦部門應當建立生活費補貼發放專戶,並在將生活費補貼發放給協保人員後,憑生活費補貼核銷申請表、發放情況彙總表、生活費補貼發放名冊(含電子文件)、銀行支付憑證(影印件)及收據,到協保繳費專戶所在地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生活費補貼核銷。

  2、協保人員原所在企業已與原所屬行業(控股集團公司)脫離隸屬關係的,如果新上級公司有協保繳費專戶的,由新專戶對應單位到其所在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核銷生活費補貼;如果新上級公司無協保繳費專戶的,原則上由原協保繳費專戶對應單位到其所在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核銷生活費補貼。

  3、區縣就業服務機構對申報的材料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給予核銷50%的生活費補貼費用。

  五、其他

  (一)協保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就業補貼和生活費補貼。

  (二)按照本意見領取就業補貼或生活費補貼的協保人員,不能同時享受《上海市勞動局關於下發<關於再就業服務中心託管的下崗職工中籤訂協議保留勞動關係人員申領生活費補貼試行意見>的通知》(滬勞就[1998]7號)規定的生活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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