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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請書

實用的立案申請書3篇

  在法律不斷完善的社會中,需要使用申請的場合越來越多,申請書是我們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申請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立案申請書3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立案申請書 篇1

  申請人:______,女,漢族,____年11月22日出生,住______號,

  請求事項:

  請求貴局對______涉嫌搶劫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______,女,漢族,現住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號午後,_____以自己的手機丟失自認為是申請人撿拾為由,來到申請人家裡,當申請人剛開啟院門,就被______一掌推到在地,並向申請人索要手機,申請人予以否認後,_________就用拳腳對申請人進行毆打,發洩之後______離開。但是______在離開申請人住處大概一刻鐘後,又回到申請人的家裡,再次對申請人進行毆打,並強行將申請人佩戴在身的價值20xx餘元的一對金耳環搶下並欲離開,申請人將______拽住不讓其離開,在此情形下___強行將申請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時周圍鄰居_________、_________和申請人所在的_________看見了案發情況,及時制止了___的犯罪行為。然後_________責令_________將被搶的耳環還給申請人,_________將耳環交給___後她就徑直離開。並且語言威脅“如果申請人不把手機還給她,她要殺申請人全家”。申請人後經住院診斷治療為中度腦震盪,身體多出軟組織損傷。

  綜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實,______主觀臆想申請人撿拾其手機,從而無理去鬧,以暴力傷害他人,特別是___在第一次對申請人進行暴力毆打離開後,再次回到案發現場,明顯是對第一次的毆打心存不解之氣,自認為自己的損失仍不能得到滿足,從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傷害申請人,並當場竊取申請人的財務,得手後即欲離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構成犯罪既遂,且______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謝麗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______公安局

  申請人:

  ___年___月___日

立案申請書 篇2

  申請人:陳解中,男,漢族,1974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鄉金塘村三組057號,身份證編號:432502197401146515。電話:13713867140或81068164。

  被申請人:李夢華,男,原系深圳市寶安區西鄉工業區深航公司汛達表業廠倉庫管理員,故意傷害申請人陳解中致右手殘廢。

  被申請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寶安區西鄉工業區深航公司汛達表業廠老闆。不同意報案,並故意放走被申請人李夢華。

  請求事項:

  1、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被申請人李夢華實施立案偵查;

  2、以涉嫌包庇罪對被申請人林小姐實施立案偵查;

  3、將立案偵查的有關材料複製一份供申請人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元月31日就職於汛達表業廠,擔任六樓錶帶部生產與品質管理員。 20xx年3月27日下午14點40分左右,申請人因要求更換生產工具遭到倉庫管理員即被申請人李夢華拒絕。申請人再三說明更換生產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夢華拒絕。

  在嚴重影響生產的情況下,申請人只好到寫字樓給香港老闆即被申請人林小姐打傳呼彙報情況。林小姐通知二樓廠長譚風英速處理。

  未等譚風英上六樓,李夢華即從4米遠的距離跑過來,一邊罵申請人是小人不該告他狀,一邊拿起臺上的鏟皮刀用力扔向申請人。鏟皮刀落在臺面上又反彈到地下。當申請人彎腰撿起鏟皮刀正待廠長來處理時,李夢華即用雙拳猛打申請人臉、胸部等部位,申請人只好用雙手擋住臉部。誰知李夢華竟打到鏟皮刀背部,致使刀刃重傷申請人右手。

  同在六樓的鄧美芝(女)與李維典(男)聞聲迅速跑進寫字樓勸阻,方避免更嚴重後果發生。李維典見申請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請人到二樓,由厂部梁啟餘(男)和黃天生(男)送申請人到西鄉人民醫院治療。

  20xx年3月9日下午,被申請人林小姐與廠長一同到醫院向申請人問事發經過。回廠後,林小姐即通知李夢華離廠。

  令人不可思議的是:申請人、申請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公安機關報案,可林小姐非但不報案,而且還有意放走了李夢華。

  在20xx年3月27日下午——20xx年3月29日下午這段長達兩整天的時間裡,廠方無論是報案還是派保安扭送李夢華歸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夢華走之前,李夢華仍在上班,如林小姐不有意放走李夢華,則李夢華不致跑掉。

  為了打擊犯罪,伸張正義,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3條、第31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之規定,請求公安機關對被申請人李夢華、林小姐實施立案偵查。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

  申請人:

  20xx年5月 日

立案申請書 篇3

  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介休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責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對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財產及財物被爆炸、毀壞、聚眾哄搶一案立案偵查,並找出真兇,將之繩之於法。

  事實和理由:

  20xx年,馮治強、馮治力、馮志剛共同出資成立了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於三佳鄉溫村。佔地51畝,建築面積達2265。96平方米,內有價值逾百萬元的變電室、160K瓦變壓器、磅房、磚、砂、鋼材、水泥(標號425)、石子、辦公桌椅、檔案櫃、保險櫃、帳冊、公司印章等財產。20xx年2月18日下午3時許,一夥人在4臺裝載機的的配合下,炸燬、損毀了我公司的建築物等固定設施,哄搶了我公司的價值超百萬元的動產。馮治強、馮治力聞訊後立即報案,但張劍副所長、強指導、燕小強等警官到場後,眼睜睜地看著我們的財產被毀、被搶而未採取任何措施。事發後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強行霸佔,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毀滅。我們多次向介休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搶劫、霸佔真兇並繩之於法,得到的卻是介休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覆(介公不立字[20xx]2號、介公復字[20xx]1號)。

  我們認為:

  1、我們是於20xx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報的案,20xx年7月7日我們沒有報案,介休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所述報案時間與實際不符。

  2、在報案材料中,我們要求追究相關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並未指明是三佳鄉溫村村委推倒廠房的,介休市公安局沒有履行偵查的職責。

  3、20xx年2月18日,毀損我公司財產的人員使用炸藥炸燬我公司的固定資產,行為人涉嫌爆炸罪。損毀、哄搶我公司財產的組織者、參與者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聚眾哄搶罪。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毀壞財產哄搶財物的犯罪行為,介休市公安局卻輕描淡寫地認為不構成犯罪。為此,特向貴單位反映,敬請依法督促介休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以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介休市人民檢察院

  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組

  20xx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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