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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合同

精選供電合同四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供電合同4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供電合同 篇1

  在全面依法治企的形勢下,縣級供電企業必須依託“國家電網公司經濟法律管理業務應用系統”平臺,遵循合同管理的“統一歸口、統一職責、統一流程、統一分類、統一文字、統一平臺”的“六統一”原則,做好合同稽核、簽訂、履行等相關工作,不斷加強、規範、完善合同管理,防範經營風險,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一、健全合同管理機制

  按照國家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的精神,透過“以評價促落實、以檢查促管理、以培訓促提升、以計劃促履行”的管理手段,完善和優化合同管理制度,規範和加強合同管理工作,推進合同管理標準化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實行承辦人制度、審查會簽制度、授權委託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合同備案制度、合同爭議報告制度、審計監察制度及責任追究制度,做到制度落實、機構落實和人員落實,使合同的簽訂、履行、考核、糾紛處理都處於有序的制約狀態。同時,要組織辦公室、財務、物資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做到管理層次清楚,職責明確、程式規範,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立組織機構和考核機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組織機構,清晰地劃分合同管理機構、人員及職責,明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和合同管理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嚴格落實《國家電網公司合同檢查考核管理細則》,透過建立合同管理月評價、月通報、月考核機制的管理機制,從合同上線率、稽核率、執行率、規範率、準確率、調考合格率等方面制定考核評價標準,促使合同的簽訂、履行、考核都處於有效的控制狀態。健全常態管理機制。建立合同管理月報機制,按月梳理、分析合同簽訂、履約情況,做好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協助合同承辦部門處理合同中出現的問題,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採取部門自查、集中督查的方式,及時發現並解決合同起草、稽核、簽署、履行及歸檔中存在的管理問題,促使合同管理做到規範、合規。

  二、完善合同過程管控

  在日常合同管理中,要將嚴把合同審查關作為合同常態管理的主要內容,強化合同談判、起草、稽核、會籤、委託授權、用印等全過程管理,全面實現“有人負責、有人監督、有章可循、有據可查”。規範合同流轉程式。進一步最佳化業務流程,嚴肅合同授權管理,加強合同履行階段的監督與考核,提升合同管理效率與效益。根據國家電網公司對合同統一編號的原則,對所有的合同進行統一整理編號,並在ERP系統錄入專案時,加入合同管理的概念,使每個專案名稱後面均有合同編號,實現專案的線上查詢,專案管理效率大大提升。推行國網統一合同文字。按照《國家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六統一要求,起草合同以甲方為主,按《國家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選用相應合同文字,確保合同文字的規範性、實用性、實效性、完整性,實現統一合同文字使用率100%。加強統一合同文字在招標環節的應用,本著“內部管理制度外部化”的原則,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規定文字的使用規則,確保對外部供應商產生法律效力。同時,不斷梳理與合同型別相關業務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制度,對相關合同文本內容進行及時更新,更加有效的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合同審查會簽制度。防範合同管理法律風險的制度保障,就是建立、落實嚴格的合同審查會簽制度,做好合同風險的事前、事中、事後防範。對合同進行技術、經濟、法律審查,運用法律規定、技術經濟手段,保證企業簽訂合同選擇最佳方式、取得預期效益,實現合同目的。透過審查會籤,可以發現合同中存在的潛在風險,減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分歧和爭議,提高合同履約率。加強對重大合同審查管理,嚴格實行重大合同聯籤、備案制度。重大合同,需按照重大合同會籤程式審查、會籤、批准。重大合同包括:資產抵押、轉讓、出售、收購、清算合同;擔保合同;企業兼併、分立、破產、清算合同;股份制改造、資產重組、投資合同;具有全域性影響的或數額巨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購電合同、併網排程合同及標的額達到一定標準的合同等等。重點對條款完備、物資清單替代合同、乙方違約責任等情況重點稽核。強化合同歸檔管理。合同是企業的有效憑證,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證據,全面規範合同歸檔工作將有效避免企業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強化合同文本等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並按檔案管理要求及時歸檔,是規範合同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要分批分類整理合同臺賬及紙質文字,並及時歸檔,確保合同文字及附件資料應收盡收、應歸盡歸。

  三、強化合同方資信審查

  合同雙方的資信情況是合同如期履行的關鍵,應按照專案合同履約情況,強化合同方資信評價,並將評價結果與工程結算掛鉤。加強對合同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和資信狀況審查,是否具有相應的履約信用,過去三年守合同、重信用,無違約事實等進行稽核,稽核其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合同標的是否符合當事人經營範圍。若代理人代簽合同,則需要稽核是否有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對於資信評價不合格的合同方,在規定期限內和規定範圍內不予授標,這一舉措必將對各類專案的施工質量起到關鍵作用。同時,釋出資信評價結果,建立資信檔案資料庫,為專案順利實施提供可靠的資訊支撐。

  四、提高合同承辦人素質

  隨著依法治企腳步的不斷加快,合同管理各項工作不斷細化,合同數量與年遞增。為提高合同管理工作的質量,需定期開展合同承辦人業務培訓。透過具體的實際案例,幫助承辦人理解較為生僻的法律術語,掌握工作中可能涉及的《合同法》基本原理與具體規定。透過強化合同承辦人對合同管理通用制度的理解和認識,推進合同管理通用制度有效落地,全面提升合同管理總體水平,防範企業經營合同風險。

供電合同 篇2

  合同編號:140731

  本合約於____年__月__日在____市訂立,訂立合約雙方為:

  ___省電力公司(以下簡稱“供方”)

  總辦事處設於_____市東風三路八號

  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用方”)

  總辦事處設於_______市。

  雙方經過慎重考慮後,確認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____電力系統向澳門供電。

  茲訂立合約如後,雙方必須並同遵守履行其責任。

  第一條總則

  第一款:本合約經___省及澳門地區有關當局核准並由雙方正式簽約之日起生效,合約總期限為貳拾貳年,即知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後續訂,為此,用電方最晚應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續訂。否則,供方不保證到期日後的連續供電。考慮在此期限內有不可預計的各種變化情況。因此,若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約的有關條款時,

  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修改後生效。

  第二款:“供方”對“用方”所採用之“供電價目表”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一。

  雙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價目表(一)及價目表(二)將適用於“用方”的供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確定辦法(略)。

  第三款:《供電執行細則》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二。

  第四款:如本合約的條文與附件一、附件二的內容有不符或矛盾時,應按下列

  次序為取捨之準則:

  (1)本合約。

  (2)附件一(略)。

  (3)附件二(略)。

  第二條供電

  第一款:“供方”同意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向“用方”供電。雙方應遵守合約所訂明之供電價格、供電條件等規定。

  ____年至____年“供方”供應“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額功率”及“超限額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數值限制(略)。

  第二款:每年10月31日前,“使用者”將交給“供方”次年分月預計最高功率值,該條最高功率值不應超過上表所列的規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該年最高功率值超過第一款表列的規定值時,須與“供方”協商確定。

  一年內每月實際取得“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應低於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___%。計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價目表(一)的功率費時,“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於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___為限制。若“供方”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須對“用方”提出臨時減少功率,則該月的實際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該月的表計實測記錄數值計收價目表(一)中的功率費。

  第三款:上述電力“供方”以___萬伏___赫茲頻率供應“用方”。

  在第一階段“供方”將由__萬伏變電站的___萬伏母線,以兩回___萬伏線路接至澳門北面變電站供電。該系統根據將來供電負荷增長的需要,得予以擴充。

  第四款:供電質量標準及供電執行管理制度均應符合附件二《供電執行細則》之規定。

  第三條供電價目

  第一款:供電價目以港元計算,“用方”應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電費。

  第二款:雙方同意按第一條第二款附件一供電價目表及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計算和支付電費。

  第四條供電工程建設及執行維護

  第一款:在合約有效期內為滿足對用方的供電,在___電力系統內的有關電力工程建設,其裝置及全部建設費均由供方負責。

  第二款:由___市二十二萬伏變電站至澳門北面變電站的輸電線路的建設,在___市境內的建設費用由供方負責,在澳門境內的線路及全部變電裝置的建設費用由用方負責。

  第三款:___市至澳門北面變電站的輸變電裝置的執行維護工作:____市境內的裝置由供方負責;澳門境內的裝置由用方負責。上述所指者按附件二《供電執行細則》執行。

  第五條供電之計量及發單結付

  第一款:全部收費及校核儀表,均安裝於____市變電站的____萬伏線路出線端。

  供電計量儀表由下列兩組儀表所組成:

  (1)一級稱為收費用儀表,由供方供給,並屬供方所有。用方所耗用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將由此組儀表記錄,並據此發單收費。

  (2)另一組稱為校核用儀表,由供方供給,並屬供方所有。以上儀表的校驗由供方負責,用方派人參加共同核定後,共同加封。

  第二款:上述第一款所指的兩組計量儀表的組成及特點見附件二。

  第三款:當任何收費電度表或收費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記錄或被發現該月的計量記錄不正確,則應以校核儀表之計量記錄數作為收費之根據,直至缺陷校正後才恢復使用。若因電流或電壓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收費儀表及校核儀表均同時不正確記錄時,則雙方可參照裝於珠海變電站內的其他儀表及裝於澳門北面變電站之線路儀表進行推算後,協商確定收費所依據的數值。

  第四款:若用方或供方對任何收費電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準確度有懷疑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派人員對該儀表進行校驗。當儀表的準確度超出±___%的極限時,即認為不準確,而用校核儀表之計量數作為收費根據。計量儀表之執行管理按附件二《供電執行細則》的規定進行。

  第五款:(1)供方於每月最後一天的上午抄錄上述全部電錶之讀數同時將最高功率(千伏安及千瓦)指示器之讀數攝影兩份,對方各執一份存案,抄讀表後,立即將指示器指標撥回零位。

  (2)抄讀表時用方應派代表在場,並將抄讀表之數值簽字確認。

  第六款:雙方將按本條之規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發出收費收單,用方應在收

  到收費帳單後的___天內,將應付之電費撥入廣東省電力公司指定的專用帳戶內。

  第七款:若由於任何原因,帳單上之帳目有差錯,則該帳目須經雙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條電力供應的中止或減少

  第一款:供方應儘量保證對用方供電的可靠性。萬一供方電力系統發生故障而造成供電中斷時,供方應及時通知對方並儘速恢復供電,並按附件二《供電執行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款:當供方或用方電力系統需進行預定的裝置停電檢修時,雙方將根據附件二《供電執行細則》之規定取得協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後,按技術上需要的最短時間範圍內暫時停止或減少電力供應。

  第三款:供方無需向用方負責第一款、第二款因電力供應中止或減少而導致之損失。

  第七條免除對引起損失、毀壞或不便之責任

  第一款:若任何一方因無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遲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條之責任時,受阻或推遲履行合約的一方對另一方遭受的損失不負賠償之責任。並且合約將在該段時間暫停。在引起受阻或推遲之原因停止後,合約應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種推遲超過十二個月,則任何一方可以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此合約,隨後此合約便告終止。

  第二款:上款所述的無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災禍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條補償貿易方式的預付款項

  第一款:用方同意因取用電力而向供方提供二億港幣的無息預付款項,作為___省電力系統向澳門供電的電力工程建設費用,合約正式簽訂後,用方應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約正式簽訂後一個月以內_______萬港元

  ____年__月_______萬港元

  ____年__月_______萬港元

  ____年__月_______萬港元

  ____年__月_______萬港元

  第二款:供方對用方所預付之無息款項以補償貿易的方式,從____年__月份開始,分____年,每年__萬元,分十二個月,在每月之電費結算中支付償還。

  第三款:即使遇供電中斷的情況,本條第一、第二款仍繼續生效,並以港幣支付結算。

  第九條檔案的遞送

  第一款:任何一方給予對方之通知及發給對方之帳單,以下述方式遞送為合格。給予供方之通知,須書寫供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供方在___市之註冊地址;給予用方之通知或帳單,須書寫用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用方的澳門之註冊地址。

  第十條解決爭執

  第一款:凡有關執行本合約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

  第二款:倘雙方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獲得圓滿解決時,可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適用中國法律解決爭端。

  第十一條文字

  第一款:本合約之中文字、葡文字及英文字,於本合約之訂立及解釋有相等之確實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供方與用方相互間之書信及技術性檔案的來往,可使用中文或葡文,並附有英文譯本。

  第十二條合約正副本

  第一款:本合約的中、葡、英文字各有正本二份,副本__份。供方和用方各執中、葡、英文字正本合約各一份,副本__份。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中國_______省電力公司(蓋章)

  用方:_________市電力有限公司(蓋章)

  附件一供電價目表(略)

  附件二供電執行細則(略)

供電合同 篇3

  供電單位: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

  2.受電電壓:__千伏__線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

  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臺,__千伏安__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登出。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使用者已列入基建專案的工程,由使用者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執行,

  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檔案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佈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裝置的一次接線方式和佈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裝置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檔案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稽核提出書面意見後,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稽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裝置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裝置,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供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裝置,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裝置又不申明理由的使用者,供電方可停止或限制供電。供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採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排程、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費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執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裝置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裝置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裝置危及人身和執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排程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

  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裝置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並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裝置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裝置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排程,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採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准。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裝置的維護管理範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後支援物為分界點,支援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屬供電方;

  (4)產權屬於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採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於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裝置,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使用者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裝置區工作,應徵得供電方同意,並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後,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裝置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並檢驗合格後,可用作計費電度表,並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

  了後,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迴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定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迴路供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儘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託銀行、農村信用社託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並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並徵違約金,違

  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計算。

  2.供電方由於執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

  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裝置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範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使用者自備並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線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裝置燒燬時,應對該裝置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裝置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並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並拆、封私增裝置。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裝置或啟用封存電氣裝置,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並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裝置。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式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絡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用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絡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供電合同 篇4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

  2.受電電壓:__千伏__線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臺,__千伏安__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登出。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使用者已列入基建專案的工程,由使用者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執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檔案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佈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裝置的一次接線方式和佈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裝置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檔案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稽核提出書面意見後,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稽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裝置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裝置,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供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裝置,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裝置又不申明理由的使用者,供電方可停止或限制供電。供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採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排程、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費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執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裝置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裝置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裝置危及人身和執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排程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裝置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並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裝置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裝置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排程,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採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准。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裝置的維護管理範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後支援物為分界點,支援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屬供電方;

  (4)產權屬於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採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於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裝置,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使用者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裝置區工作,應徵得供電方同意,並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後,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裝置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並檢驗合格後,可用作計費電度表,並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後,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迴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定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迴路供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儘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

  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託銀行、農村信用社託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並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並徵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計算。

  2.供電方由於執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裝置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範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使用者自備並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線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裝置燒燬時,應對該裝置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裝置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並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並拆、封私增裝置。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裝置或啟用封存電氣裝置,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並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裝置。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本合同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式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絡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用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絡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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