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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制度

教師申訴制度2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教師申訴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教師申訴制度1

  一、為了保障教師依法行使申訴的權利,維護教師合法權益,保障、監督學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以下稱申訴人)對下列情形提出的申訴:

  (一)認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這裡的合法權益包括《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在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二)不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的;

  (三)對學校重大利益分配認為不合理的。

  三、學校設應訴委員會。應訴委員會主任:芮茵;應訴委員會委員:各工會組長。

  四、申訴人對本辦法第二條情形屬於情況較輕而提出的申訴,由各工會委員按照各自許可權受理並上報應訴委員會;受理申訴委員應當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15日內進行處理。

  五、申訴人對本辦法第二條情形屬於情況較嚴重而提出的申訴,直接由應訴委員會受理,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處理。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最高不得超過30日。

  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攔、壓制教師依法進行申訴,不得對申訴人打擊報復或者陷害。

  七、申訴人應當依法據實提出申訴,不得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匿材料,不得製造假證誣陷他人。

  八、申訴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訴,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校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年內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出申訴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如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申訴,應訴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

  九、申訴程式。申訴人可以書面提出申訴,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訴。書面提出申訴的,嚮應訴委員會提交的口頭提出申請的,應訴委員應當當場記錄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等。

  (一)提出申訴,申訴教師提出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申訴理由、提出申訴時間、其他相關情況。

  (二)對申斥的受理應訴委員會接到申訴書後,應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對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對於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以受理;

  2、對於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可以答覆申訴人不予受理;

  3、對於申訴未說明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訴書。

  (三)對申訴人的處理,應訴委員會對受理人的申訴案件,應當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分別如下處理決定:

  1、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管理行為符合法寶許可權和程式,運用法律法規正確,事實清楚,可以維持原處理結果;

  2、管理行為存在著程式上的不足,決定被申訴人補正;

  3、對於被申訴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人,決定限期改正;

  4、管理行為的一部分運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錯誤的,可以變更原處理結果或不運用部分;

  5、管理行為所依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可撤消其原處理決定。

  6、因申訴發生爭議的,由應訴委員會組織部分教師代表、中層代表進行聽證,從而做出決定。

  十一、應訴委員會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

  十二、申訴人在自動撤回申訴或者接到應訴委員會的正式處理決定後,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訴。

  十三、申訴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澄清事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故意製造假證、誣陷他人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十四、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師申訴制度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規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法的實際,為維護廣大人民教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訴範圍

  1、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合法權益的;

  2、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規定不服的;

  3、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侵犯《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合法權益的。

  二、受理申訴部門

  1、學校成立以工會主席程德華為主任,吳俊榮副主席為副主任的“教師申訴辦公室”。

  2、學校“教師申訴辦公室”為受理教師申訴的機構(工會辦公室)。

  三、申訴程式

  1、教師向學校“教師申訴辦公室”指出書面申訴材料。

  2、申訴人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理由及其他有關情況。

  3、教師對申訴範圍中規定的第一項、第二項情況提出申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訴機關送申訴書,教師對申訴範圍中規定的第三項情況提出申訴,由有關行政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部門受理。

  四、調查、聽證辦法

  1、學校申訴辦公室接到教師申訴材料後,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作筆錄。

  2、屬校內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後召開學校領導、教師以及申訴物件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後存入檔案。

  五、處理

  學校或上級部門自收到申訴書起30日內對申訴作出決定,受理申訴的人民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也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包括:

  1、維護原處理結果;

  2、變更原處理結果;

  3、撤銷原處理結果。

  教師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訴機關隸屬的人民政府申訴複核,屬於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範圍的,可以依法申訴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

  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訴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應制作複議決定書。

  受理申訴機關的主辦人員對教師提出的申訴不得推諉拖延,否則按情節輕重,由其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本制度自XX年7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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