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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1

  甲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為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為乙方)

  本協議所指貨物運輸保險內容如下:

  甲方作為投保人向乙方投保國內航空運輸一切保險。

  被保險人:_________

  貨物價值確定方式:按當地市場發貨價確定。

  保險費率:_________‰ 免賠額:_________元(鮮活內免賠額:_________%)

  一、保險責任範圍

  本保險為貨物運輸一切險。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保險單上訂明承保的宣告價值進行全額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險事故而被拋棄,或由於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或失蹤意外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3、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3、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4、本保險不負責賠償由於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製造的武器所致的損失和費用。

  5、本保險不負責賠償執政者,當權者或其他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運輸途徑的喪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賠。

  三、責任起訖

  1、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運輸工具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解除安裝地卸離飛機後滿三十天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內被保險的貨物需轉到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2、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卸、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賜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的貨物在卸貨地卸離飛機後滿三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照上述第1款的規定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1、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索取貨損貨差證明。

  2、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3、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保險單正本、提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檔案。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出險時開始、在單證齊全的情況下,十個工作日全部賠付完畢、如涉及到公安機關立案偵察的情況下,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解除安裝地卸離飛機後起計算,公安機關出據相關手續後,最多賠付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經雙方友好協商,現達到如下協議:

  1、甲方需按發貨計劃,以每票逐一向乙方投保、在貨物起運前,甲方需將貨運單和發貨宣告價值及已填保單傳真給乙方,乙方以收到傳真貨運保險單作為回執,承諾予以承保。逢週六,週日或節假日,甲方可以在休息日向保險公司傳真,承諾予以承保,並錄入電腦系統。

  2、在貨物起運前,如發生與上述保險內容不相一致的變更時,甲方需及時傳真進行變更申請,以便乙方作相應的承保處理,以乙方接受傳真變更的批單為準。

  3、協議雙方均需建立往來業務臺賬,留存每批貨物原始資料,經核對無誤後,甲方須提供貨運保單正本,由甲方每月一次性結清保險費。

  (1)貨運單要按序號填開。

  (2)保險單要按序號填開。

  (3)甲方預交_________元保單代管責任金。

  4、乙方須對甲方提出的任何投保諮詢,有關的建議及時予以答覆,必要時提出上門服務。

  甲方聯絡人:_________

  乙方聯絡人:_________

  六、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保險物在水路、鐵路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並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章 保險責任第二條

  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範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 海嘯、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於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於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使貨物的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失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於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五章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於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並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後,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並應迅速採取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 貨物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1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並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1、保險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貨票;

  2、承運部門簽發的貨運記錄、普通記錄、交接驗收記錄、鑑定書;

  3、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費用的單據。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報告後,應當根據保險責任範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應在1天內賠。

  第十二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按貨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計算賠償;按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按起運地貨價加運雜費計算。但最高賠償金額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於貨價時,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貨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並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四條 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後的殘值,應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或應當獲悉貨物遭受損失的次日起,如果經過18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證,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則視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_________

  保險公司(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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