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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股東合夥協議

餐飲股東合夥協議

  現如今,協議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簽訂協議能夠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一起來參考協議是怎麼寫的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餐飲股東合夥協議,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編號: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聯絡:聯絡:

  住址:住址:

  第一條合夥宗旨:甲乙雙方合夥人本著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合夥企業名稱、地址:

  合夥名稱:主要經營地:。

  第三條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經營專案:

  第四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共五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

  合夥人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

  (二)因合夥企業資金需求具有階段性特點,為避免資金閒置,提高資金利用率,甲乙雙方應在資金需求三日內將所需資金匯入指定賬戶。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萬元(大寫:人民幣叄佰萬元)。合夥期間甲乙雙方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甲乙雙方各自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四)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每月公佈合夥開支情況,雙方出資存入設立獨立賬戶(賬號:,賬戶名:,開戶行:)該賬戶由甲方管理。

  第六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盈餘分配:以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三)甲乙雙方合夥經營本協議餐飲專案,如有盈利自本協議簽訂後一年按出資比例進行分紅,並在獨立賬戶中預留盈利額%用於合夥經營需要。

  第七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乙方對合夥事務享有參與權;

  (二)甲方為合夥負責人,在合夥過程中對合夥重大事項出現分歧時,甲方享有決定權。其許可權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5、負責餐飲公司的人員招聘。

  (三)以下合夥事務需要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

  1、改變企業的名稱;

  2、改變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擔保;

  6、聘請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四)甲方作為本合夥的負責人,全權處理合夥前期籌備及經營活動,基於公平原則,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從投資款中每月支付不低於元作為報酬。

  第九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按出資比例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按出資比例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甲方合夥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如逾期三日仍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依據應繳納的出資額日%繳納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十日(含三十日)仍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按照合夥協議中認繳的全部出資額%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本合夥協議經營地所在地法院解決。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本合同一式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三)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合同簽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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