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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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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辦公務人員在行政過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所在科室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超過規定時限或承諾時限辦結的;

  (二)公務時間擅自離崗的;

  (三)態度惡劣,故意刁難群眾的;

  (四)不按規定登記首問負責事項的;

  (五)不按規定接待、引導、協助群眾辦理有關事項的;

  (六)對把握不準或特別重大和緊急的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而不及時請示報告的;

  (七)應當當場辦結而不當場辦結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違反首問責任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的。

  二、有上述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責令直接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並對科長進行批評教育;

  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取消直接責任人、科長評優評先資格,對直接責任人予以告誡或限期調離工作崗位,並責令科長作出書面檢查或予以告誡;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後果的,對該科室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直接責任人、科長評優評先資格,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誡勉或降職,並可對科長予以誡勉或免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群眾已諒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後果發生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的;

  (四)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行為的;

  (二)干擾、阻擾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調查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四)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情形的。

  五、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責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提起申訴。

  六、本制度所稱告誡是指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但不夠紀律處分的人員,以書面形式進行批評教育的問責方式。

  七、本制度由綜合科負責解釋。

  八、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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