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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夥合同

企業合夥合同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企業合夥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企業合夥合同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合夥企業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合夥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合夥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企業依法在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合夥期為_________年。

  第四條企業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本企業由各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二章合夥目的及經營範圍

  第六條合夥的目的、宗旨:共同勞動、共同經營、互利互惠。

  第七條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出資方式、數額、期限和盈虧分擔方法

  第八條各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和數額為

  (一)以_________(此處填出資方式,如常貨幣或實物)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元,佔_________%。

  (二)以_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元,佔_________%。

  第九條各合夥人應當在本協議簽字、申請註冊登記前,按照前條約定的數額比例足額繳付各自的出資。

  第十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第四章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一條合夥人共同委託一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委託為本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

  第十二條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由出資大的為事務執行人,其他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第十三條不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爭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八)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九)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第五章入夥與退夥

  第十五條入夥

  (一)新合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二)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三)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退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的經營期限屆滿;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發生合夥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第十九條合夥企業因退夥、入夥、合夥協議修改而發生登記事項需變更或重新登記的,應於作出變更決定或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六章合夥企業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三)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六)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人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條合夥企業解散決定後十九日內由全體合夥人或者指定一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第二十二條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七章違約責任及合夥人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擅自退夥,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個別夥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不履行出資義務,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第二十五條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對本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經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透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在企業註冊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合夥人各執一份,工商局一份。

  合夥人(簽字):_________合夥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業合夥合同2

  合同編號:

  甲方:

  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

  地址:

  聯絡電話:為弘揚中華美食,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推廣“xx”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中甲乙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於共同投資、代理、僱傭、承包)關係。

  第二條: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對方任何行為的權利。任何一方的職員不是對方的僱員,也不是對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對對方及其勞動關係和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雙方進行合作,甲方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認同格蘭仕文化;

  2、能按照雙方商定的裝修方案進行裝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製作門頭、燈箱、噴繪等廣告設施。

  3、能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開店手續和證明。

  第四條: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援:

  1、合同期間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費50000元;

  2、乙方不參與甲方xx店經營;

  3、乙方無償提供格蘭仕xx店店面形象標識、設計方案及其相關指引;

  4、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義務提供xx菜系配方及技術支援;

  5、乙方無償提供格蘭仕微波爐一臺;

  6、合作期間內,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內增加微波爐、電磁爐、空調、電飯煲等電器裝置,乙方有義務以出廠優惠價提供以上系列產品(需向xx專案組提出書面申請);

  7、乙方提供的電器產品在國家規定的三包期內,提供免費的維修服務;

  8、乙方製作部分關於xx宣傳單頁、海報;

  9、乙方在媒體上對xx店給予宣傳推廣;

  10、其他事項:

  第五條:甲方應該盡到如下義務:

  1、合法經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

  2、合作期間甲方承擔店內、店外裝修設計(參考《格蘭仕xx店專業指南》);店內桌面選單,桌面立牌可參考《格蘭仕xx店專業指南》及附件;

  3、店內須增設價格適中的xx菜系(不少於10款菜式)供顧客選擇,並在此基礎上積極推廣xx,開發適當特色的xx新菜系;

  4、店內須積極推廣光波爐的消毒殺菌功能,倡導綠色環保;

  5、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在店內張貼乙方有關xx的宣傳品,並根據需要更換xx宣傳品;

  6、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擺在店內使用,有條件的可擺在醒目位置,並能讓消費者容易識別為GALANZ產品;

  7、應在店內醒目位置設立“格蘭仕光波爐消毒專區”,有醒目的宣傳品,並且儘可能在顧客面前用光波爐現場消毒;

  8、雙方協議維護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產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單獨出售、轉讓、贈於、質押。

  9、其他事項:

  第六條:乙方的權力與義務

  乙方不定期對甲方微波爐美食店的門頭、燈箱等物品的使用進行跟蹤抽查,甲方應給予配合,對不合格的地方應該根據乙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七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年後,甲方若無違法本協議的情況出現,微波爐及乙方提供其他產品的所有權轉移至甲方。

  第八條:甲方經營的“xx店”,若出現以下情況,乙方可無條件的收回微波爐和其他物品:

  1、甲方經營過程中,出現有損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利益、商譽)的情況;

  2、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未滿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經營的;

  3、己方未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用於本協議規定的用途;

  4、甲方和乙方的競爭對手進行有關宣傳、聯合銷售等行為時。

  第九條:若甲方轉讓xx店,必須將微波爐一起轉讓,並且保證微波爐繼續在美食店內使用,保證門頭、燈箱設施不變。該轉讓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經營者的變更、營業執照的變更、經營地址的變更等。

  第十條:不可以抗力處理:

  如果甲方經營的xx店因拆遷、建築物改造、整體規劃變更等行為導致不能經營的,若經營期限未滿三年,甲方應退還乙方微波爐;

  第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若在協商開始後15天內未能解決,雙方同意將糾紛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為年。

  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簽字:授權代表簽字:

  公章:公章:

  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時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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