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考試> 司法考試經濟法重要考點

司法考試經濟法重要考點

司法考試經濟法重要考點

  重點考點一:服務期違約金演算法

  服務期條款是《勞動合同法》重要的一個考點,其中重點考察服務期的演算法,許多同學對服務期違約金規定掌握不準確,我們在此作詳細闡述,希望大家一次掌握。

  關鍵點1:什麼情況下可以約定服務期違約金?服務期違約金僅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情況下才可以約定。這裡的“專項培訓”並不包括針對全體職工的一般性培訓,必須是付費的專項培訓(如出國進修等)。

  關鍵點2:最高可約定多少違約金?違約金的額約定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比如單位提供了10萬元的培訓費,違約金的約定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關鍵點3:培訓費在違約金中該如何分攤?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比如10萬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為5年,則每年分攤培訓費用2萬,若勞動者已經服務三年,則還剩二年未完成,剩餘二年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為2*2=4萬。則此時違約金不得超過4萬元。

  重點考點二:競業限制條款

  《勞動合同法》僅規定兩種情況下勞動者應支付違約金,一種是服務期條款,勞動者違反後需要支付違約金;第二種即是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後應當支付違約金,不過競業限制條款考察的重點為對用人單位的限制。

  關鍵點1: 競業限制條款的涵義?競業限制條款是指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自己開展相關活動。

  關鍵點2:競業限制條款適用的物件?競業限制條款主要適用於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簡稱“高管、高技”),並非適用於所有勞動者。

  關鍵點3:競業限制條款的時間限制與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條款的最長期限為二年,超過二年的部分無效。兩年競業限制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否則勞動者不再負競業限制義務。

  關鍵點4:勞動者違約如何處理?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重點考點三:試用期條款

  試用期是司法考試一個常考問題,主要注意以下幾點。

  關鍵點1:試用期期限最長是多少?試用期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時間確定。

  第一,試用期為零,即不得約定。以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和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試用期最多1個月。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最多約定一個月;

  第三,試用期最多2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最多約定二個月;

  第四,試用期最多6個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多約定六個月。

  除不得約定試用期情況之外,另外三個期限可以簡記為126郵箱,“126.com”。

  關鍵點2:勞動者轉崗能夠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無論勞動者轉崗還是勞動者離職後再回原單位,均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關鍵點3:試用期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必須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得另外計算。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沒有約定合同期限的,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關鍵點4:試用期內是否能少發工資?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最低工資或者不得低於約定工資的80%,二者以較高者計算。

  重點考點四:社會保險的'繳費問題

  社會保險被簡稱為“五險”,主要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五險”中僅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不需要職工個人繳費;其餘(養老、醫療、失業)均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

  小知識點,但是易混。需要大家特別記憶!

  重點考點五:土地確權糾紛與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確權糾紛是指在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不確定的狀態下,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土地侵權糾紛是指在土地權屬確定的前提下,侵權人對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產生的侵害糾紛。兩者的糾紛解決方式存在迥然差異,在司法考試備考中應格外注意。

  一、土地確權糾紛

  (一)土地確權的行政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比如兩個村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一方為個人或兩方均為個人的確權糾紛,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二)行政處理與訴訟的關係

  土地確權為行政處理前置,必須經過行政處理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省級以上政府確權的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不存在行政訴訟問題。

  二、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為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確定下的民事糾紛,屬於一般的侵權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行政調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不存在行政前置問題。

【司法考試經濟法重要考點】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