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民事訴訟知識點:送達的內容
1.留置送達的適用
(1)條件:受送達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注意:按照《民訴》第85條,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這是直接送達。
(2)留置送達《民訴》第86條
①第一種方式: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②第二種方式: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3)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但可以指定代收人代收。
2.轉交送達《民訴》第89、90條
(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透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透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3)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透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3.公告送達
(1)情形: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
(2)國內: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3)涉外:自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民訴》第267條
4.電子送達《民訴》第87條
(1)方式: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
(2)條件:受送達人同意。
(3)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能電子送達。
(4)送達日期: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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