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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民事訴訟知識點:送達的內容

司法考試民事訴訟知識點:送達的內容

  1.留置送達的適用

  (1)條件:受送達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注意:按照《民訴》第85條,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這是直接送達。

  (2)留置送達《民訴》第86條

  ①第一種方式: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②第二種方式: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3)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但可以指定代收人代收。

  2.轉交送達《民訴》第89、90條

  (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透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透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3)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透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3.公告送達

  (1)情形: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

  (2)國內: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3)涉外:自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即視為送達。《民訴》第267條

  4.電子送達《民訴》第87條

  (1)方式: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

  (2)條件:受送達人同意。

  (3)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能電子送達。

  (4)送達日期: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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