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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卷一《國際經濟法》背誦筆記

司法考試卷一《國際經濟法》背誦筆記

  貨物貿易法下的四部法律調整四種不同的合同關係——買賣、海運、保險、銀行

  【重點】國際貨物貿易風險損失案例:根據險別明確保險人責任->根據運輸規則中的承運人免責規定判斷,明確承運人責任(注意:保險人、承 運人責任沒有因果關係,各歸各。)->買賣雙方的風險承擔根據風險轉移規則確定*海運單用於短途運輸,沒有流通性、物權轉讓性,認人提貨。

  國際貨物買賣法:1.貿易術語*賣方義務E銀行收貨單付錢->買方付錢贖貨單;風險在銀行)。1.託收(關鍵在於“代理”關係):*指示 書無特別提示的,代收行沒有製作拒絕證書的義務。若代收行違反代收指示,賣方無權直接對其起訴(合同相對性)。銀行免責:A、單據實質;B、傳遞延誤或遺 失;C、不可抗力;D、處理貨物;E、票據追索;F、託收行對代收行的行為免責*2.銀行信用證:*

  【重點】有效信用證(是銀行發出 的見單付款保證)開出後,只有下列情形之一開證行可以拒付:1.單單、提單表面不符;2.來自法院的有效止付令 (有且只有法院可以在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發出止付令)。*在第7步議付行善意支付之後,法院不得發出支付令。*信用證預設不得轉讓,只有表明“可轉讓的” 才能轉讓,可同時轉讓多人(分給多人)*明確單證或單單不符時,銀行可以自行聯絡開證申請人,如接到開證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的通知,銀行可以釋放單據(即, 也可以拒付)。*信用證是最後付款(第11步),所以才會有買賣雙方聯合的信用證詐騙。*法院發出止付令的條件:核心內容:在銀行(包括開證行、議付行、 保兌行以及其他經授權的銀行)付款或承兌以前,發現確鑿證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必須是有管轄權的 法院)向銀行頒發止付令;時間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對 UCP500的修改:A、取消了可撤銷信用證。明確信用證開出後,非經受益人同意,銀行不得單方取消或修改;B、將銀行付款行為區分為議付和兌付。議付是 指對單據和票據的買入行為;兌付是信用證下除議付以外的一切與支付有關的行為;C、明確銀行處理單據的時間為收單翌日起5個工作日;D、明確單證或單單不 符時,銀行可以自行聯絡開證申請人,如接到開證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的通知,銀行可以釋放單據。*信用證種類:A、保兌信用證:一家銀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家 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對受益人來講,保兌行的付款責任相當於其本身是開證行;B、可轉讓信用證:指經受益人申請,開證行在信用證特別加註“可轉讓”字樣,將 信用證金額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議付行不付,可以直接找開證行付。

  外貿管制、WTO外貿管制*外 貿管制三種(兩反一保):反傾銷(臨時反傾銷措施、價格承諾和反傾銷稅)、反補貼、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針對 公平貿易行為。(兩反針對不公平貿易行為)。*兩反要實質損害、威脅、阻礙,保障措施要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保障措施沒有承諾解除。*可以同時雙反。外 貿管制-傾銷*傾銷的認定過程: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威脅或阻礙->價格低->因果關係(三者缺一不可)*

  【重 點、沒考過】正常價值的確定順序:進口產品在出口國國內市場的可比售價>出口到第三國的價格=構成價*初裁認為傾銷三要件成立,初步 裁定:終止調查或臨時措施。*反傾銷稅由進口商繳納。*貿易救濟措施的多邊救濟程式:上升為進出口國政府之間的爭端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解決。外貿管制 -反補貼*A、條件:進口產品存在專向補貼->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因果關係。(三者缺一不可)*B、補貼的兩個構成要件:政府提 供的財政資助(直接、間接都可);接受者獲得利益。*C、反補貼措施:臨時反補貼措施、承諾(出口國政府、出口經營者作出)和反補貼稅。外貿管制-保障措 施*

  【重點、沒考過】保障措施:A、條件:進口數量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因果關係;B、措施:提高關 稅或數量限 制;C、限制:非歧視(針對產品,不區分來源);D、期限:一般不超過4年,最長不超過10年。WTO-中國入世時的幾個重要承諾A、3年放開外貿經營權 的承諾;*B、15年(2016年過期)非市場經濟承諾——其他成員可以針對中國產品反傾銷時適用替代國價格(一般是印度、巴西、新加坡、韓國)確定正常 價值;*C、12年(2013年過期)特定產品保障措施承諾——其他成員可以專門針對中國產品適用保障措施(一般保障措施有非歧視性,特保有歧視性),且 實施條件低於一般保障措施。WTO原則:1.最惠國待遇(外國人等於外國人)原則;2.國民待遇原則。*WTO最惠國待遇的例外:關稅同盟(對外一個關 稅,對內無關稅)(歐盟);自由貿易區(對外獨立關稅,對內無關稅)(美加墨)。*

  【重點】爭類端型:A、違反性申訴:申訴方須證明被訴方違反;申訴成功,被訴方需要廢除或修改有關措施;B、非違反性申訴:申訴方只須證明其利益受損或喪失;申訴成功,被訴方需要作出補償;*

  【重點】爭端解決機制走通程式:磋商(必經程式、60天、保密)-專家組審理(非常設)[上訴機構審理(常設;只能審理法律問題;無權發回重 審)]-報告的透過(適用否定性協商一致原則)-裁定的執行和監督-不執行,爭端方將獲權交叉報復(逐步升級的報復)*逐級報復:平行報復->跨部 門報復->跨領域報復(服務、智慧財產權等多領域)WTO-《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國民待遇原則,用反壟斷、反不正當知識解題。*A、要取消 有違貨物貿易的國民待遇原則和一般性取消數量限制原則相沖突的投資措施。*B、要取消四項投資措施:當地成分要求、貿易平衡要求、進口用匯限制和國內銷售 要求。WTO-《服務貿易總協定》*

  【重點,沒考過】考法:1.區別(a)(b)(c)(d);*調整四種服務貿易:(a)跨境交付 ——服務本身跨境;(如,跨國遠端教育)(b) 境外消費——消費者跨境;(出國留學)(c)商業存在——服務提供者跨境並設立機構;(d)自然人存在——服務提供者跨境但不設立機構;(菲傭)*B、協 定特點:框架性協議;是否給予其他成員服務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完全取決於各成員的(個別的)承諾。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02年1月 1日的《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要求我國的技術進出口合同中不得(無效)包含下列限制性商業條款:①要求受讓人接受並非技術進口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 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裝置或者服務;(搭售)②要求受讓人為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佈無效的技術支付使用費或者承擔相關義務;(為無 效專利付費)③限制受讓人改進讓與人提供的技術或者限制受讓人使用所改進的技術;(限制改進)④限制受讓人從其他來源獲得與讓與人提供的技術類似的技術或 者與其競爭的`技術;(限制類似競爭性技術的獲得)⑤不合理地限制受讓人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裝置的渠道或者來源;⑥不合理地限制受讓人產品的生產 數量、品種或者銷售價格;(限制生產、銷售)⑦不合理地限制受讓人利用進口的技術生產產品的出口渠道。(限制出口)國際投資

  【重 點】*海外國際投資保證制度(個別發達國家設立),只保政治風險,發達國家為了鼓勵境外投資設立,資本輸出國設立。*政治風險、主要承保險 別包括:1.外匯禁、拖延兌險、2.財產徵用險、3.戰爭內亂或周邊內亂險、4.政府違約險等。*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世界銀行設立),但只保對發展中國家 的投資,同樣只保政治風險。*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

  【重點】:(1)行使管轄權的條件:①主體方面:受理的爭端限於一締約國政府(東 道國)與另一締約國國民(外國投資者)的爭端;但是,在爭端雙 方均同意的情況下,也受理東道國和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東道國法人之間的爭端;(公法主體Vs私法主體但法人主體要雙方同意);②爭端性質方面:受理的爭端 必須是直接因國際投資而引起的法律爭端;③主觀條件方面:需要爭端雙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轄的書面檔案。(類似仲裁協議,事前事後同意都可)(2)行使管 轄權的後果:1.排除了其他爭端解決方式(排斥外交保護等其他解決方式),但東道國仍有權要求爭端對方2.用盡東道國當地救濟;3.裁決具有終局性。

  國際金融法【重點】IMF【重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A普通提款權a向成員國政府發放b目的是解決成員國國際收支失衡c貸款額度與成員國認繳 份額成正比。B特別提款權a本來作用:成員國向貨幣基金組織提用資金的權利b衍生作用:國際儲備;政府間結算;常用的計價與定值單位c實質:賬面資產(非 實體貨幣)*

  【重點】國際融資擔保的特有方式:(1)備用信用證:(性質屬於銀行出具的獨立、連帶保證;見違約證明付錢,不實質審查);(2)意願書(安慰信):沒有法律執行力;(3)浮動抵押:抵押物價值不確定。

  國際稅法【非重點】居民稅收管轄權:向本國納稅居民(住一年以上)的境內外所得徵稅。《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 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向非納稅居民來源於本國的所得(營業所得、 投資所得、勞務所得、財產所得)徵稅。國際重複徵稅

  【重點】: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納稅人就同一徵稅物件,在同一時期課徵 相同或類似的稅收。緩解國際重複徵稅的方法:免稅制、抵免制 (我國主要採用,我國民境外收入境外交稅抵免國內稅)、扣除制和減稅制。貨物貿易法下的四部法律調整四種不同的合同關係——買賣、海運、保險、銀行

  【重點】國際貨物貿易風險損失案例:根據險別明確保險人責任->根據運輸規則中的承運人免責規定判斷,明確承運人責任(注意:保險人、承 運人責任沒有因果關係,各歸各。)->買賣雙方的風險承擔根據風險轉移規則確定*海運單用於短途運輸,沒有流通性、物權轉讓性,認人提貨。

  國際貨物買賣法:1.貿易術語*賣方義務E銀行收貨單付錢->買方付錢贖貨單;風險在銀行)。1.託收(關鍵在於“代理”關係):*指示 書無特別提示的,代收行沒有製作拒絕證書的義務。若代收行違反代收指示,賣方無權直接對其起訴(合同相對性)。銀行免責:A、單據實質;B、傳遞延誤或遺 失;C、不可抗力;D、處理貨物;E、票據追索;F、託收行對代收行的行為免責*2.銀行信用證:*

  【重點】有效信用證(是銀行發出 的見單付款保證)開出後,只有下列情形之一開證行可以拒付:1.單單、提單表面不符;2.來自法院的有效止付令 (有且只有法院可以在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發出止付令)。*在第7步議付行善意支付之後,法院不得發出支付令。*信用證預設不得轉讓,只有表明“可轉讓的” 才能轉讓,可同時轉讓多人(分給多人)*明確單證或單單不符時,銀行可以自行聯絡開證申請人,如接到開證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的通知,銀行可以釋放單據(即, 也可以拒付)。*信用證是最後付款(第11步),所以才會有買賣雙方聯合的信用證詐騙。*法院發出止付令的條件:核心內容:在銀行(包括開證行、議付行、 保兌行以及其他經授權的銀行)付款或承兌以前,發現確鑿證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必須是有管轄權的 法院)向銀行頒發止付令;時間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對 UCP500的修改:A、取消了可撤銷信用證。明確信用證開出後,非經受益人同意,銀行不得單方取消或修改;B、將銀行付款行為區分為議付和兌付。議付是 指對單據和票據的買入行為;兌付是信用證下除議付以外的一切與支付有關的行為;C、明確銀行處理單據的時間為收單翌日起5個工作日;D、明確單證或單單不 符時,銀行可以自行聯絡開證申請人,如接到開證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的通知,銀行可以釋放單據。*信用證種類:A、保兌信用證:一家銀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家 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對受益人來講,保兌行的付款責任相當於其本身是開證行;B、可轉讓信用證:指經受益人申請,開證行在信用證特別加註“可轉讓”字樣,將 信用證金額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議付行不付,可以直接找開證行付。

  外貿管制、WTO外貿管制*外 貿管制三種(兩反一保):反傾銷(臨時反傾銷措施、價格承諾和反傾銷稅)、反補貼、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針對 公平貿易行為。(兩反針對不公平貿易行為)。*兩反要實質損害、威脅、阻礙,保障措施要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保障措施沒有承諾解除。*可以同時雙反。外 貿管制-傾銷*傾銷的認定過程: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威脅或阻礙->價格低->因果關係(三者缺一不可)*

  【重 點、沒考過】正常價值的確定順序:進口產品在出口國國內市場的可比售價>出口到第三國的價格=構成價*初裁認為傾銷三要件成立,初步 裁定:終止調查或臨時措施。*反傾銷稅由進口商繳納。*貿易救濟措施的多邊救濟程式:上升為進出口國政府之間的爭端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解決。外貿管制 -反補貼*A、條件:進口產品存在專向補貼->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因果關係。(三者缺一不可)*B、補貼的兩個構成要件:政府提 供的財政資助(直接、間接都可);接受者獲得利益。*C、反補貼措施:臨時反補貼措施、承諾(出口國政府、出口經營者作出)和反補貼稅。外貿管制-保障措 施*

  【重點、沒考過】保障措施:A、條件:進口數量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因果關係;B、措施:提高關 稅或數量限 制;C、限制:非歧視(針對產品,不區分來源);D、期限:一般不超過4年,最長不超過10年。WTO-中國入世時的幾個重要承諾A、3年放開外貿經營權 的承諾;*B、15年(2016年過期)非市場經濟承諾——其他成員可以針對中國產品反傾銷時適用替代國價格(一般是印度、巴西、新加坡、韓國)確定正常 價值;*C、12年(2013年過期)特定產品保障措施承諾——其他成員可以專門針對中國產品適用保障措施(一般保障措施有非歧視性,特保有歧視性),且 實施條件低於一般保障措施。WTO原則:1.最惠國待遇(外國人等於外國人)原則;2.國民待遇原則。*WTO最惠國待遇的例外:關稅同盟(對外一個關 稅,對內無關稅)(歐盟);自由貿易區(對外獨立關稅,對內無關稅)(美加墨)。*

  【重點】爭類端型:A、違反性申訴:申訴方須證明被訴方違反;申訴成功,被訴方需要廢除或修改有關措施;B、非違反性申訴:申訴方只須證明其利益受損或喪失;申訴成功,被訴方需要作出補償;*

  【重點】爭端解決機制走通程式:磋商(必經程式、60天、保密)-專家組審理(非常設)[上訴機構審理(常設;只能審理法律問題;無權發回重 審)]-報告的透過(適用否定性協商一致原則)-裁定的執行和監督-不執行,爭端方將獲權交叉報復(逐步升級的報復)*逐級報復:平行報復->跨部 門報復->跨領域報復(服務、智慧財產權等多領域)WTO-《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國民待遇原則,用反壟斷、反不正當知識解題。*A、要取消 有違貨物貿易的國民待遇原則和一般性取消數量限制原則相沖突的投資措施。*B、要取消四項投資措施:當地成分要求、貿易平衡要求、進口用匯限制和國內銷售 要求。WTO-《服務貿易總協定》*

  【重點,沒考過】考法:1.區別(a)(b)(c)(d);*調整四種服務貿易:(a)跨境交付 ——服務本身跨境;(如,跨國遠端教育)(b) 境外消費——消費者跨境;(出國留學)(c)商業存在——服務提供者跨境並設立機構;(d)自然人存在——服務提供者跨境但不設立機構;(菲傭)*B、協 定特點:框架性協議;是否給予其他成員服務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完全取決於各成員的(個別的)承諾。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02年1月 1日的《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要求我國的技術進出口合同中不得(無效)包含下列限制性商業條款:①要求受讓人接受並非技術進口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 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裝置或者服務;(搭售)②要求受讓人為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佈無效的技術支付使用費或者承擔相關義務;(為無 效專利付費)③限制受讓人改進讓與人提供的技術或者限制受讓人使用所改進的技術;(限制改進)④限制受讓人從其他來源獲得與讓與人提供的技術類似的技術或 者與其競爭的技術;(限制類似競爭性技術的獲得)⑤不合理地限制受讓人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裝置的渠道或者來源;⑥不合理地限制受讓人產品的生產 數量、品種或者銷售價格;(限制生產、銷售)⑦不合理地限制受讓人利用進口的技術生產產品的出口渠道。(限制出口)國際投資

  【重 點】*海外國際投資保證制度(個別發達國家設立),只保政治風險,發達國家為了鼓勵境外投資設立,資本輸出國設立。*政治風險、主要承保險 別包括:1.外匯禁、拖延兌險、2.財產徵用險、3.戰爭內亂或周邊內亂險、4.政府違約險等。*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世界銀行設立),但只保對發展中國家 的投資,同樣只保政治風險。*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

  【重點】:(1)行使管轄權的條件:①主體方面:受理的爭端限於一締約國政府(東 道國)與另一締約國國民(外國投資者)的爭端;但是,在爭端雙 方均同意的情況下,也受理東道國和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東道國法人之間的爭端;(公法主體Vs私法主體但法人主體要雙方同意);②爭端性質方面:受理的爭端 必須是直接因國際投資而引起的法律爭端;③主觀條件方面:需要爭端雙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轄的書面檔案。(類似仲裁協議,事前事後同意都可)(2)行使管 轄權的後果:1.排除了其他爭端解決方式(排斥外交保護等其他解決方式),但東道國仍有權要求爭端對方2.用盡東道國當地救濟;3.裁決具有終局性。

  國際金融法【重點】IMF【重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A普通提款權a向成員國政府發放b目的是解決成員國國際收支失衡c貸款額度與成員國認繳 份額成正比。B特別提款權a本來作用:成員國向貨幣基金組織提用資金的權利b衍生作用:國際儲備;政府間結算;常用的計價與定值單位c實質:賬面資產(非 實體貨幣)*

  【重點】國際融資擔保的特有方式:(1)備用信用證:(性質屬於銀行出具的獨立、連帶保證;見違約證明付錢,不實質審查);(2)意願書(安慰信):沒有法律執行力;(3)浮動抵押:抵押物價值不確定。

  國際稅法【非重點】居民稅收管轄權:向本國納稅居民(住一年以上)的境內外所得徵稅。《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 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向非納稅居民來源於本國的所得(營業所得、 投資所得、勞務所得、財產所得)徵稅。國際重複徵稅

  【重點】: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納稅人就同一徵稅物件,在同一時期課徵相同或類似的稅收。緩解國際重複徵稅的方法:免稅制、抵免制(我國主要採用,我國民境外收入境外交稅抵免國內稅)、扣除制和減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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