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考試> 司法提出新證據時限考試要點

司法提出新證據時限考試要點

司法提出新證據時限考試要點彙總

  1.一審:開庭審理前或審理時。

  2.二審。 開庭的:開庭審理前或審理時。

  3.再審:申請再審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條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後提出反駁並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複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司法提出新證據時限考試要點】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