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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開酒吧合同

合夥開酒吧合同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夥開酒吧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夥開酒吧合同1

  股東:***,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股東:***,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股東:***,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經各股東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酒吧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優勢、人脈優勢、管理優勢和酒吧消費市場上所需綜合服務的部分空白,經營一家特色酒吧,使合夥人透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

  合夥經營的酒吧名字為:

  經營場所位於: ,面積:

  第三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經營專案為特色酒吧,範圍包括酒水、飲料、點心、水果、簡餐

  第四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不限,自2013年8月8日起,至酒吧轉讓、轉向時止。

  第五條 出資額、期限

  1.前期共投資金70萬元。各股東的出資、收益相關情況約定如下: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2013年8月_______日以前交齊,由合夥人**統一保管,其他合夥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

  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夥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工資、獎金、紅利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全職參與酒吧經營管理的股東發放工資,發放標準按所從事崗位和職務另行制定;兼職或非全職股東不發放工資,視具體情況可報銷費用。

  2、獎金分配:隨著合夥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後,每季度向部分股東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任務完成情況和個人貢獻度經全體合夥人商議後決定。

  3、紅利分配:每月1日分配上月紅利,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折舊損耗、需繳納的稅費等費用,結餘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扣除下月週轉資金後以合夥人的分紅比例為依據,進行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原則上不再增加股東人數,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2. 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不享有入夥前的企業利潤。

  (二)退夥

  自願退夥。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 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2萬元以上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

  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第三人按新入夥對待。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相關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為合夥總負責人(持牌人),任期一年,其許可權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夥專案進行全面日常管理,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3. 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 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具體規章;

  5. 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6. 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7. 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8. 支付合夥債務;

  9. 組織召開股東會議、執行紀律;

  10.本合同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二)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陳逢源、張俊文分別為財務會計和出納,任期一年。財務制度、審批制度和財務人員管理許可權為另行制定。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各合夥人按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累計佔出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同意方可執行;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分紅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對核對財務帳目的權利;

  5.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企業的利益;

  2. 積極為合夥企業的發展出謀劃策;

  3. 執行股東會議的決議、遵守合夥企業的章程、接受企業負責人的工作安排;

  4.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5.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有此行為,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專案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按當時的經營狀況清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4.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等報酬費用;

  2.合夥所欠稅款;

  3.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四款債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0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質押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規定,應按其他合夥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違反達兩次以上,經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集體決定對其除名,所涉股份全部衝公。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廣水市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五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夥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四份,合夥人各執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按手印後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章處: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簽約地點:________

  合夥開酒吧合同2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為了綜合利用自身資金、管理、創意等各種資源,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決定共同經營一間酒吧,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 合夥酒吧名稱: 酒吧

  酒吧所在地:

  二. 合夥經營專案、範圍:經營專案為特色酒吧,範圍包括酒類銷售、中西式簡餐、茶、各種

  特色小吃等。

  三. 合夥期限:2013年3月1日起-2016年2月29日,為期3年;合同期滿後雙方無異議本合同自動

  延期3年。

  四.出資:本酒吧總資本合計人民幣11.55萬元整。

  1.甲方以現金收購原合夥人出資,及現金0.93萬元出資,計人民幣6.93萬元,佔總資本的60% 乙方以原酒吧份額,及現金0.62萬元出資,計人民幣4.62萬元,佔總資本的40%

  丙方以人力資源管理方式出資,計人民幣1.5萬元(摺合股本13%),丙方出資只參與經營利潤分配,不參與實際財產、現金的清算分配;承擔個人份額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2.各合夥人的出資,由合夥負責人 保管。

  3.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後清算返還。

  五.盈餘、工資分配以及債務承擔

  1、工資:酒吧主要由丙方管理,按月支付丙方酬勞;如需另外徵召僱員時三方協商解決。

  2、盈餘: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淨利潤以合夥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每季度分紅一次。

  4、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六.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不得擅自做主;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經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夥

  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因合夥人違法、或個人原因造成的除名退夥,責任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全部損失。

  3.轉讓

  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人。

  七.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甲方為合夥負責人;實際經營執行人為丙方,丙方應認真管理、按時到崗、做好經營業務及賬務管理,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八.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2.義務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人不得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酒吧利益的活動。

  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解散

  合夥期限屆滿;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合夥經營不善;被依法撤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夥的清算: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員工工資、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各合夥人按出資比列承擔。

  十.爭議解決方式

  合夥人之間如有爭議時,共同協商解決;解決不了的可訴至人民法院。

  十一 本協議一式叄份,合夥人各執壹份;如有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章: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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