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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公證員實習報告

新編公證員實習報告

  隨著個人的素質不斷提高,報告的適用範圍越來越廣泛,不同的報告內容同樣也是不同的。一聽到寫報告就拖延症懶癌齊復發?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新編公證員實習報告,歡迎閱讀與收藏。

新編公證員實習報告1

  今日受理一公證案件,如下,張先生以20萬的價格買下了李女士在京郊的一套二手房,雙方在賣房協議中約定:“在賣方交房屋鑰匙和房屋產權證時,買方交付房款。”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本是天經地義的事,但當雙方辦理完立契手續,到房管局辦理產權過戶時,兩人發現上述約定只是一種美好的願望。因為辦理過戶登記並非立等可取,根據規定在交易部門辦結買賣過戶手續至少需20天,從登記部門拿到產權證最少也要30天。兩人在購房款何時交付上發生了分歧:張先生擔心在拿到房產證之前把20萬購房款交付給李女士,房產證過戶登記手續辦不成怎麼辦?李女士則擔心交了房產證卻拿不到錢,自己也很被動。在這種情況下,兩人選擇了提存公證。兩人約定:“雙方到房地局交易所辦理相關手續後,買方先將購房款人民幣20萬元整提存於北京市公證處,待買方(張先生)領到房屋產權證後,雙方到房屋所在地,開啟房門,賣方(李女士)將房子鑰匙全部交給買方之後,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取購房款交給賣方。”

  透過提存公證,兩人都把懸著的一顆心放了下來。張先生把房款提存公證處後,只要滿足雙方約定的提款條件,李女士就可以持有關證明和張先生一起從公證處提取購房款,從而使李女士的債權實現得到了保障;從張先生的角度來說,辦理了提存公證後,由於房款交給公證處儲存而不是由債權人李女士直接取得,李女士從公證處取得房款的前提必須是已經辦理完產權過戶手續,使張先生實際拿到了產權證,否則,張先生仍可從公證處取回自己的購房款,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提存公證起到了督促房屋買賣雙方按約履行合同的擔保作用,同時,也為房屋買賣雙方解決了產權證下發前的付款安全問題。

  提存公證根據提存的目的不同,分為清償提存和擔保提存。根據《提存公證規則》第3條:“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債的消滅和債之標的物風險責任轉移的法律效力。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保證債務履行和替代其他擔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清償提存公證是為避免因債權人的原因或法定原因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受阻而制定的一種保護債務人得以履行債務的制度。擔保提存則是為防範合同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合同落空”風險,透過提存購物款或其它有價證券、權利憑證以督促合同雙方如約履行合同的制度。由於現代商業交往中的可變因素大量存在,如:意外、不可抗力及違約、毀約、欺詐等行為都是威脅當事人實現合同利益的不利因素,提存公證防範合同風險的擔保作用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特別是以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為給付標的的買賣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為防止自己先履行了合同義務後,由於對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完全、實際履行,往往先訂立一個提存協議,將買方(付款方)的貨款以提存的形式由公證處負責儲存,並約定賣方提款的條件和買方取回貨款的理由。只有在滿足約定條件的前提下,才能使貨款的交付成為可能。

  在私房買賣中運用提存公證做為合同履行尤其是房款交付的擔保有以下優勢:私房買賣對買賣雙方都是數額巨大的一次性交易,雙方由於互不瞭解,彼此之間缺乏信任的基礎,都想盡量降低自己的風險。在不動產的買賣中,運用公證機構的國家司法證明力、公信力,對雙方的買賣資格進行把關是十分必要的。由於購房行為不具普通商品買賣的即時性,而是一個相對持續的過程,在購房的各個環節中,只要有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都可能影響房屋買賣的順利進行,所以在這個過程中將購房款提存,既可以保證賣房人的債權得以實現,也可以使買房人避免承受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不利益,對購房雙方都是一種保障,但雙方也要注意將提存協議約定得儘量詳細,以便在實務中可以順利執行。

  公證處依據雙方共同訂立的提存協議對房款的交付實行監控,不偏袒任何一方,售房人只能以約定的憑證(如買方的親筆收據)並在買方的'確認下從公證處取得購房款;而買方也只能在賣方未能如約完成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持相關證明取回房款。公證的這種公正性、公平性既是對房屋買賣雙方權利的保障,也是對雙方違約或不認真履行合同的制約。 當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現糾紛和爭議時,提存公證可以為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執行提供保障。當出現提存協議約定以外的情況或發生其他合同糾紛而必須透過訴訟途徑解決爭議時,由於雙方在公證處辦理了提存,將貨款預先交由公證處保管,法院可以就公證處所保管的金額執行判決,使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追償能夠得以順利實現。

  在實際操作上,提存公證簡便易行,安全可靠,符合現代交易對效率的要求,申請人只須提交各自的身份證明、房屋買賣合同(可以是影印件)、提存協議,無須提供其他財產上的擔保即可起到實際的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在費用上,公證處按提存價款的千分之三收取公證費。

新編公證員實習報告2

  實習報告由三個部分構成:工作內容、實習的目的、實習的體會和實習的收穫。為了幫助大家正確的去寫實習報告,小編準備了這篇新編公證員實習報告範文以備大家借鑑!

  今日受理一公證案件,如下,張先生以20萬的價格買下了李女士在京郊的一套二手房,雙方在賣房協議中約定:“在賣方交房屋鑰匙和房屋產權證時,買方交付房款。”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本是天經地義的事,但當雙方辦理完立契手續,到房管局辦理產權過戶時,兩人發現上述約定只是一種幸福的願望。因為辦理過戶登記並非立等可取,根據規定在交易部門辦結買賣過戶手續至少需20天,從登記部門拿到產權證最少也要30天。兩人在購房款何時交付上發生了分歧:張先生擔心在拿到房產證之前把20萬購房款交付給李女士,房產證過戶登記手續辦不成怎麼辦?李女士則擔心交了房產證卻拿不到錢,自己也很被動。在這種情況下,兩人選擇了提存公證。兩人約定:“雙方到房地局交易所辦理相關手續後,買方先將購房款人民幣20萬元整提存於北京市公證處,待買方(張先生)領到房屋產權證後,雙方到房屋所在地,開啟房門,賣方(李女士)將房子鑰匙全部交給買方之後,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取購房款交給賣方。” 透過提存公證,兩人都把懸著的一顆心放了下來。張先生把房款提存公證處後,只要滿意雙方約定的提款條件,李女士就可以持有關證明和張先生一起從公證處提取購房款,從而使李女士的債權完成得到了保障;從張先生的角度來說,辦理了提存公證後,由於房款交給公證處儲存而不是由債權人李女士直接取得,李女士從公證處取得房款的前提必須是已經辦理完產權過戶手續,使張先生實際拿到了產權證,否則,張先生仍可從公證處取回自己的購房款,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提存公證起到了督促房屋買賣雙方按約履行合同的擔保作用,同時,也為房屋買賣雙方解決了產權證下發前的付款安全問題。

  提存公證根據提存的目的不同,分為清償提存和擔保提存。根據《提存公證規則》第3條:“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債的消滅和債之標的物風險責任轉移的法律效力。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保證債務履行和替代其他擔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清償提存公證是為避免因債權人的原因或法定原因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受阻而制定的一種保護債務人得以履行債務的制度。擔保提存則是為防範合同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合同落空”風險,透過提存購物款或其它有價證券、權利憑證以督促合同雙方如約履行合同的制度。由於現代商業交往中的可變因素大量存在,如:意外、不可抗力及違約、毀約、欺詐等行為都是威脅當事人完成合同利益的不利因素,提存公證防範合同風險的擔保作用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特別是以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為給付標的的買賣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為防止自己先履行了合同義務後,由於對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完全、實際履行,往往先訂立一個提存協議,將買方(付款方)的貨款以提存的形式由公證處負責儲存,並約定賣方提款的條件和買方取回貨款的理由。只有在滿意約定條件的前提下,才能使貨款的交付成為可能。 在私房買賣中運用提存公證做為合同履行尤其是房款交付的擔保有以下優勢:私房買賣對買賣雙方都是數額巨大的一次性交易,雙方由於互不瞭解,彼此之間缺乏信任的基礎,都想盡量降低自己的風險。在不動產的買賣中,運用公證機構的國家司法證明力、公信力,對雙方的買賣資格進行把關是特別必要的。由於購房行為不具普通商品買賣的即時性,而是一個相對持續的過程,在購房的各個環節中,只要有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都可能影響房屋買賣的順利進行,所以在這個過程中將購房款提存,既可以保證賣房人的債權得以完成,也可以使買房人避免承受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不利益,對購房雙方都是一種保障,但雙方也要注意將提存協議約定得儘量詳細,以便在實務中可以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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