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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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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和《滄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在滄州市境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以及食品安全事故監測機構和涉及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的有關單位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

  (一)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水平的;

  3、發生跨境(香港、澳門、臺灣)、跨國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範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設區市行政區域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範圍涉及市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認定的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範圍涉及縣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給大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條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適用範圍

  在食物(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發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人員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重大危害,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適用本制度。

  第五條  按照“統一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調、各方聯動”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則,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實行分級管理,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堅持群防群控,加強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引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

  第六條 設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食品安全監管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為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急處理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七條  應急處理指揮部下設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事故調查處理組、物資供應組、善後處理組、新聞報道組、專家諮詢組、接待組等八個工作組,分別由相關部門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後,各工作小組及其成員應當根據職責要求,服從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並隨時將處理情況報告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

  第八條 建立統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監測、報告網路體系,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經營、消費等環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管。

  第九條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報

  有關部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在2小時內向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通報;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在2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條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當地政府、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二)縣級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市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在2小時內報至省政府。縣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也可以直接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三)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後1小時內作出初次報告;根據事故處理的程序或者上級要求隨時作出階段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後10日內作出總結報告。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第十二條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

  Ⅰ級、Ⅱ級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決定;Ⅲ級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市級人民政府決定;Ⅳ級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

  市應急處理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縣(市、區)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救援和緊急處理行動。

  第十三條 善後處置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汙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儘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第十四條 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翫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總結報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地方應急處理指揮部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市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同時報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2

  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寶馬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檔案的精神,結合本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資訊報告

  鎮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專項資訊、資訊報告和通報體系,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資訊採集和報送。

  各村(居)、各鎮屬單位、各相關企業應當及時向鎮政府(鎮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鎮政府(鎮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對有關部門以及各地報告的可能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資訊進行分析,按照應急預案的程式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措施,及時召開會議,聽取有關意見,研究防控措施,密切關注事態發展。事態嚴重的應及時上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並向有關部門及應急救援機構通報,做好應急準備工作,並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事故發生單位應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後1小時內作出初次報告。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傷害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絡人員及聯絡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根據事故處理的程序或者上級要求,要隨時作出階段報告,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程序、事故原因等。事故處理結束後10日內要作出總結報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鑑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的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後對類似事故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鎮政府及有關部門舉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隱患,以及相關責任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行為。鎮政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組織或者通報相關部門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二、責任報告單位

  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及餐飲單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

  三、責任報告人

  負行政職責的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消費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四、先期處置

  當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或可能發生時,事發單位應及時、主動、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並將事故和有關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上報鎮政府(鎮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並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部署的應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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