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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社團財務管理制度

大學社團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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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生社團的財務管理,維護會員權益,確保學生社團的正常執行和健康發展,根據《四川大學學生社團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制定本條例。社團作為非營利性組織應遵守國家相應的會計制度。

  第二條 本條例由四川大學外國語學院團委指導的學生社團聯合會制定,其工作職能為對社團聯內部財務情況進行管理以及對各學術型學生社團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和審查,促進社團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四川大學外國語學院分團委指導的學術型學生社團,即根據社團創辦程式在外國語學院登記註冊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學術型學生團體,其他社團參照執行。外國語學院掛靠學生社團的財務監管可以本條例為指導,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條 社團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正確、合理地籌集、管理、使用資金,努力降低費用,節約開支;

  (二)認真執行會計制度,按照社團統一的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預決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和完善社團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對嚴重違紀、損害公眾利益的'收支行為應及時向院團委,學生社團聯合會報告、檢舉;

  第五條 學院團委要求學院社團聯對各個學術型社團社長進行履職前的廉潔修身、學習財務管理制度,以督促社團嚴格執行條例。

  第二章 組織建設

  第六條 各學生社團建立財務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會計人員負責掌管賬本,按時記賬,管理發票;保管現金,詳實地登記好每一筆現金去向用途,做好現金日記賬。應注意資金安全,對所管理的資金負責。會計行使管理本協會財務的職責並接受協會其他成員的監督。

  第七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會長、副會長)不得兼任會計。如果該項經費涉及報賬,每一筆經費開支由會長、會計、至少一名活動費用經手人(會長和活動經手人不得與會計重合)共同在發票上簽字方可予以報銷;發票上需註明經費使用的具體情況(含購買物品明細)。

  第八條 學生社團每學期末召開會員大會,會計向全體會員公佈經費收支情況。

  第九條 由外國語學院社團聯統籌各學生社團會計組成學生社團財務管理委員會,監督各學生社團財務狀況的工作職能。

  第三章 經費來源

  第十二條 社團的活動經費,原則上分為兩個來源。

  一、在上一學年的優秀社團評比中獲得獎金的社團,原則上以獎金為社團資金來源,不允許其他活動資金來源。經費使用不需要報銷,但需要做好現金日記賬,記錄好資金去向用途。

  二、成立未滿一年的學術型社團或者在上一學年的社團評比中未獲得獎金的社團,根據活動開展情況學院可以提供少量活動經費,需要在做好資金去向用途賬本的同時,嚴格按照規定走報賬程式。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財產歸學生社團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社團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範圍內的活動,社團負責人或其他成員須嚴格遵循學校相關財務制度及社團內部經費管理規範的要求,應自覺接受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監督。

  第十四條 社團自成立之始即應建立財務收支賬目,賬目由專人負責;每學期末,社團的財務收支情況需以書面形式在qq群等平臺向社團成員公開,並接受社團成員及學生社團聯合會等相關部門的監督和審查。

  第十五條 社團在申請活動時,需要寫明詳細的經費預算,並請社團負責人進行審批,經費審批後在會計處登記,然後持有效憑證在出納處領取經費。

  第十六條 社團成員可對自己認為不合理的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團財務管理委員會提出質疑,社團財務管理委員會責成社團財務領導小組予以答覆。

  第十七條 各學生社團須注意經費的合理使用,應具備一定的自律意識和節約觀念,確保年度收支的平衡。若出現財務赤字,則四川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有權暫停審批其一切活動。在經過整改並經社團聯確認取得成效後,方可繼續審批活動。

  第十八條 四川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財務部定期召集社團財務管理委員會開會,各社團的會計在會上對其協會財務狀況做詳細報告,並討論財務管理方案。財務制度擬於每年12月份核定一次;如需變更,應在社團財務管理委員會上公開徵求意見,表決透過。

  第十九條 每年社團換屆選舉後,原社團的財務管理部門或財務領導小組應將年度財務報告和財務清單移交給新一屆的社團財務管理部門或財務領導小組,並由新一屆財務管理部門或財務領導小組中的會計以本人名字開設獨立銀行賬戶,專款專戶專用,確保上一年度的剩餘經費全部轉入下一年做社團活動使用。

  第二十條 社團發生劃轉撤併時,應對集體財產進行清算。社團財務清算,應當在學生社團聯合會財務部門、監察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社團的資產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任何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社團的財產。劃轉撤併的社團清算結束後,經由校團委、掛靠學院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掛靠關係改變,全部資產無償移交;

  (二)轉為非社團單位或撤銷的社團,全部資產扣除債務後,由掛靠學院牽頭,在社團在冊成員中進行平均分配;若社團在冊成員放棄,則做好社團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好各項遺留問題。

  (三)合併的社團,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社團。

  第二十一條 資金去向:

  (一)社團活動開支:社團開展與其宗旨相關的各項活動;

  (二)社團內部建設開支:包括社團購置辦公用品或開展內部培訓等支出;

  (三)出版內部刊物開支:包括編輯、出版等業務性支出;

  (四)其他合理開支。(包括辦公用品、文體用品等物,食品不計入內)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生社團聯合會給予預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者,可依《學生社團管理章程》等學生社團相關管理規定,撤銷社團主要負責人的職務,直至對該學生社團予以撤銷登記。

  (一)不編制財務預算和決算的;

  (二)隱匿會員數量,私自截留會費收入的;

  (三)隱匿其他各項收入的;

  (四)對各項收入不出具統一收據的;

  (五)虛列支出,冒領、多領社團活動經費的;

  (六)不按規定設定財務管理部門或財務領導小組的;

  (七)侵佔、私分或挪用社團的財產的;

  (八)由於保管不善使社團資產嚴重流失的;

  (九)其他嚴重違反社團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四川大學外國語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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