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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管理制度

工會財務管理制度(精選3篇)

  現如今,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會財務管理制度(精選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會財務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工會活動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使工會在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中,更好地擔負起自身的各項基本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會計制度》以及中華全國總工會、江蘇省總工會等部門頒佈的相關條例,結合學校工會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工會財務管理工作是在工會主席的直接領導下,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依法理財,規範操作,確保工會經費運作合理、合法、安全、有效,保障工會各項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三條 工會財務管理原則:堅持經費獨立原則,堅持民主管理原則,堅持勤儉節約原則,堅持預算管理原則,堅持收支兩條線原則。

  第四條 工會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根據經費收入編制工會年度預算,依法組織收入;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加強資產管理,防止資產流失,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 工會財務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體制,財務經常性收支實行由工會主席“一支筆”審批制。工會重大經濟事項須報請主管校領導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六條 學校工會財務由學校財務部代管,設定獨立會計賬戶,實行獨立核算。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會計、出納、稽核不能由同一人擔任,要分工明確,各負其責。財務管理接受學校審計部、財務部監督。

  第二章預決算管理

  第七條 工會編制預算是在分析以前年度預決算執行情況的基礎上,根據本年度的工作規劃、任務編制工會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工會預決算應報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稽核批准,報校長辦公會通過後執行。

  第八條 工會預算編制必須堅持“量入為出,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把主要資金用於維護教職工權益。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和厲行節約的原則。

  第九條 嚴格執行預算管理,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各項支出應在年初納入工會工作計劃中,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調整年度預算須經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稽核批准。預留機動經費下撥須工會主席、工會分管校領導、財務分管校領導審批後辦理。

  第十條 預算按照專案管理,以各分工會(各部門)設立活動經費專案,學校按支出類別設定經費專案,按照年度預算管理要求執行,年末專案預算指標收回。年終要及時、實事求是的編報財務決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條 收入是指工會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所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二條 工會收入包括:會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上級工會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條 工會各項收入應全額納入工會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接受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上級工會以及相關部門的審查、監督。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 支出是指工會為開展業務工作和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損耗和損失。

  第十五條 支出按照功能分為: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資本性支出、事業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 工會經費使用堅持預算管理原則,所有費用均應納入預算並嚴格按照預算執行,沒有預算的不得開支,嚴格執行工會經費的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十七條 工會經費必須堅持為教職工服務的原則,不得用於非工會活動開支;不得支付社會攤派或變相攤派費用;不得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拆借、經濟擔保和抵押。

  第十八條 工會經費嚴格執行審批制,單筆報銷票據金額低於5萬元,專案負責人、分工會主席、工會主席審籤後辦理結算;單筆報銷票據金額超過5萬元(含5萬元)以上,須經分管校領導審批,屬於南京審計大學大額資金使用辦法規定的履行大額資金審批程式。

  報銷經辦人、審批人為同一人時,須分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九條 工會經費的報銷應做到原始票據真實有效,手續齊全,報銷票據堅持有經手人、審籤人的簽字制度,原始票據不符合規定的不能報銷。

  第二十條 根據學校銀行結算業務需要,原則上透過公務卡或對公轉賬方式辦理業務,報銷時透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一般不使用現金支付結算,特殊情況提前聯絡財務部辦理現金取款業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資產是指工會擁有和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

  第二十二條 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應收款項、借出款、庫存物品、投資等。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裝置單價在500元以上、專用裝置單價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按以下類別進行分類、編號、登記和管理:1.房屋及構築物;2.專用裝置;3.通用裝置;4.文物和陳列品;5.圖書、檔案;6.傢俱、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二十四條 嚴格貨幣資金管理,不準公款私存,不準挪用現金,不準以借據或白條抵庫,保留賬外賬;不準利用賬戶為他人套取現金;不準編報假用途,套取單位現金。

  第二十五條 定期進行銀行對賬,嚴禁簽發空白支票,執行現金庫存管理,按照現金管理有關規定支出,各項支出均應透過銀行進行結算,無特殊理由,原則上不予以使用現金。發放需要領取人本人簽字。

  第二十六條 應收及暫付款的管理所有暫存、應付款應及時清理,所有暫付款,必須辦理借款手續,會計人員依據用途進行支付,經辦人員應在活動結束後及時辦完結算手續。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使用單位負責”的管理體制,資產的採購、入庫、使用、報廢等按照南京審計大學採購和資產管理固定執行,納入學校資產統一管理。

  第七章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凡是記錄和反映學校工會經濟活動,經過會計核算的各種憑證,賬簿和報表均屬會計檔案範圍。

  第二十九條 會計人員按照國家和上級關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對本單位的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財務計劃等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成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並送校檔案室保管,防止丟失損壞。各種資料均要求保管年限為15年和30年,到期按檔案銷燬要求操作處理。

  第三十條 調閱會計檔案,要嚴格辦理手續。本單位人員調閱會計檔案要經工會主席和財務部負責人同意,批准後要詳細登記調閱檔案的名稱、調閱日期、調閱人員的姓名、單位,調閱的理由、歸還的日期,調閱人員一般不得將會計檔案攜帶外出。

  第三十一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1. 整理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冊、會計報表等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資料;

  2. 編制移交清冊,列明移交的資料、物品等內容;

  3.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

  4. 會計移交雙方就移交情況做出確認簽字或蓋章,交出人員必須對移交的遺留問題作出書面說明;接替人員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九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二條 工會應嚴格執行以下“八不準”:

  1. 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

  2. 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獎金、津貼、補貼;

  3. 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娛樂和健身活動;

  4. 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5. 不準將工會賬戶併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6. 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7. 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者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8. 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三十三條 工會財務管理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自覺接受上級工會和同級工會經審委員會的監督審查,自覺維護財經紀律,保障工會經費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條 財務人員有權且應當按照《會計法》及其他財務規章制度行使財務監督權。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由南京審計學院工會委員會和財務部負責解釋。

  工會財務管理制度2

  為加強基層工會財務管理,進一步提升我市工會財務工作水平,根據《工會法》、《會計法》及《江蘇省基層工會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工會經費撥繳和會費收交管理

  (一)工會經費撥繳

  1、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事業單位、機關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其中40%工會經費撥繳上級工會,60%劃入本單位基層工會經費帳戶。40%撥繳上級工會經費的辦法是:由地稅收繳經費的企事業單位按要求劃入市總工會委託地稅收繳的專用賬戶,由財政代扣代繳的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市總工會與市財政局商定的辦法執行。

  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計算,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和有關規定執行。全部職工是指在企事業單位、機關工作,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含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包括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和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以及離開本單位但保留勞動關係並領取生活費的職工和內部退養職工等。工資總額是指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其他工資和單位發放的職工生活費等。

  2、企業、事業單位開業或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仍未依法建立工會的,從期滿後的第一個月起,由稅務局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收繳工會籌備金。工會建立後,將籌備金按60%比例返還給該單位工會。

  3、單位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可以憑工會或稅務局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工會經費專用繳款書》稅前列支。

  (二)工會會費收交

  會員應每月按工資收入的0.5%向所在基層工會交納會費。獎金、津貼、補貼和工資尾數不足10元部分的不作為交納會費基數。

  計算會費的"工資收入"是:機關幹部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機關工勤人員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事業單位為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企業單位凡作為工資發放的均作為工資收入交納會費。

  二、預算管理

  1、按照"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以及本年度工會工作要求,編制年度收支預算。期末滾存經費結餘不得赤字。

  2、預算收入的編制,要以上年實際收入為基礎,考慮本年度各項增減因素編制。預算支出的編制要堅持勤儉節約和體現工會工作的特點,把資金重點安排在維護職工權益、開展職工教育活動和為職工群眾服務等方面。

  3、年度預算草案,要充分聽取本級工會經審委的審查意見,經工會委員會討論透過並簽字蓋章後,於規定時間內報上級工會審批或備案。

  4、預算執行中,如遇特殊情況需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時,應按規定程式編制、審批、上報預算調整方案。

  三、支出管理

  1、工會經費使用應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紀,認真執行工會財務制度。工會經費不得用於非工會活動開支,不得支付社會攤派或變相攤派費用,不得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拆借、經濟擔保和抵押。

  2、工會經費開支,應根據審定的預算,實行"集體領導、個人負責"的工會主席一支筆審批制度。重大開支事項,須集體討論決定。

  3、工會費用報銷,須履行稽核、報批手續。原始單據應是稅務發票或財政監製收據,應有經辦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應說明用途。購買多項物品的須附明細清單,開展活動購買的物品須附發放清單。

  4、工會經費收支賬目每年應至少一次向職工群眾公佈,定期接受同級經審會審查、監督。

  四、決算管理

  1、工會決算是工會收支預算的執行結果,基層工會應按規定要求和程式編報。編制決算草案,須做到收支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2、決算上報時應附相關說明。其內容包括:基本資料、年度收支預算完成情況、裝置增添情況、預算管理的經驗、存在問題及今後改進意見等。

  五、貨幣資金及往來款項管理

  1、基層工會應依法開設獨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應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暫不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應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2、基層工會財務核算,不允許與行政財務或黨、團等其他組織財務合併賬戶集中核算,也不允許將工會財務納入當地結算中心管理。

  3、工會銀行賬戶只能用於本工會業務範圍內的資金收付,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準與工會無關的資金進入工會賬戶結算。

  4、基層工會應嚴格執行收支"二條線"及有關管理規定,現金收入必須全額解繳銀行賬戶,嚴禁坐支挪用和“白條抵現”,不得以收抵支,不得編造用途套取現金,不得設賬外賬,不得私設"小金庫",嚴禁公款私存。

  5、基層工會必須建立現金日記賬,日清月結,賬款相符。必須及時清理往來款項。不得挪用行政劃撥的職工福利費、勞動競賽經費、職工培訓費等,要做到專款專用。

  六、資產管理

  1、工會所有資產,包括購入、撥入、自制和其他單位捐贈的財產,凡單位價格在500元以上、專用裝置單價在8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或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財產,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2、固定資產分為六類:房屋建築物、專用裝置、一般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

  3、基層工會應該加強固定資產的購置、驗收、登記、領用到維護、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實物管理和財務核算,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也要分類登記,分別管理。工會的不動產要依法取得相關的權屬證明,確保工會資產不流失。

  4、工會固定資產必須每年盤點一次,對盤點中發現的問題要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按規定程式經批准後處理。工會財產報廢變賣的收入,列"其他收入"。

  5、工會的財產、經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也不得將工會的財產和經費作為所在單位的財產、經費予以凍結、查封、扣押和清償債務。工會組織合併的,其財產、經費和財務檔案歸合併後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分立的,其財產、經費按職工人數比例進行分配;工會組織撤銷的,其經費、財產應按規定審計後移交上級工會。

  七、會計及會計檔案管理

  1、基層工會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財務機構或配備專、兼職會計人員,並建立內部管理制度。會計、出納要分設,錢、賬、物要分管。不得由一人全過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工會會計人員必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必須定期參加工會財務培訓。

  2、基層工會應按照《工會會計制度》的要求單獨建立賬簿,設定會計科目。會計事項不多的基層工會,可設序時、分類的綜合賬簿,即"收支日記總賬"進行核算。具備條件的基層工會可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

  3、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離職,必須辦理交接手續,並由經審會或上級工會派人監交。移交人員應將本人經管的所有會計資料編製成移交清冊,會同監交人向接管人逐項清點,不得封包移交。移交清冊由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後存檔。

  4、會計憑證及賬冊報表等會計資料,須按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規定的期限儲存,不得擅自銷燬。

  八、附則

  1、工會主席和財務人員應嚴格執行有關法規和制度,廉潔自律,恰盡職守。基層工會法定代表人應承擔《會計法》規定的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2、對違反財務制度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責令其限期糾正,並處以通報批評和取消評先資格,對於涉及貪汙、挪用公款等違反財經法規的事件,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市總工會財務事業部負責解釋。

  工會財務管理制度3

  為規範工會財務管理工作,根據我校工會財務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總則

  1、院工會是在學院黨委領導下相對獨立的群眾團體,學院工會財務工作是直接在工會主席領導下,在省總、省教科文體衛工會及本院財務部門指導監督下,負責院工會財務管理工作。

  2、院工會財務工作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務部頒發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以及有關部門頒發的有關條例。

  3、院工會財務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發揮會計的反映和監督職能,遵守財經紀律,維護國家、集體和全校教職工的合法利益。

  4、院工會財務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認真學習專業知識,正確處理會計賬務,熟練運用計算技術和分析方法,提高業務素質,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和無私奉獻的精神,自覺抵制不正之風,為領導當好參謀,為全校教職工當好家,理好財。

  二、管理範圍及辦法

  1、經費、會費收入、開支及管理

  (1)經常向主管領導和財務部門宣傳有關政策規定,使撥交經費的政策深入人心,全面落實。

  (2)抓好組織建設,增強組織觀念,提高會員素質,使會費收繳率達到100%。

  (3)面對現實,合理使用,量入定出,周密計劃。經費的使用向基層分會傾斜,向開展活動傾斜,並保證每年略有節餘。

  (4)經費開支,嚴格執行上級工會規定的範圍,對超出範圍的開支必須集體討論,對不合理的開支不予報銷。

  (5)堅持一本帳、一支筆、一個戶頭,杜絕以留代報現象。

  (6)堅持廉潔公正,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堅決予以抵制。

  2、經費預決算:

  (1)編制預算時要分析上年預決算執行情況,掌握當年的工作規劃和重大活動專案,力爭使預算符合實際。

  (2)控制預算外開支,如遇特殊情況急需追加預算時,報主席會議討論批准後方可追加。

  (3)加強財會人員的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

  3.會計工作制度:

  (1)熟悉本職業務,掌握財經政策,嚴格執行法律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及時上帳,準確清楚。

  (2)做到日清月結,及時提供準確資料;月末憑證副件完整,裝訂整潔。

  (3)每月同銀行核對一次帳目,千張傳票事故率不超過0.5%。

  (4)接待報銷的同志應主動熱情,堅持原則,手續齊全,必須堅持先審批,後報銷的原則,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做好解釋工作。

  (5)嚴禁向私人借工會財務現金和支票。

  (6)出主意、想辦法、協助主管領導收好、管好、用好經費。

  4.認真執行工會財務紀律

  (1)工會財務工作應按照上級規定和財務制度認真編制,執行財務計劃,預算、費用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分清經費渠道,合理使用經費,保證完成工會各項活動所需費用。

  (2)按照會計制度規定,認真記賬,算賬、報賬,做到手續齊全,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

  (3)不準挪用,截留應上解的經費。

  (4)不準化大公為小公,損害會員利益。

  (5)不準私分工會財務,不準侵佔國家財產,用白條頂庫存。

  (6)不準濫發獎金,津貼和實物。

  (7)不準用公款請客送禮,鋪張浪費。

  (8)不準弄虛作假,虛報冒領。

  (9)不準借出差、開會之機遊山玩水,探親訪友。

  (10)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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