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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投資者怎麼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淺談投資者怎麼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一、客戶提交擔保物

  客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向證券公司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是現金,也可以用交易所及證券公司認可的上市證券(即擔保證券)充抵。客戶提交擔保物的方式為向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轉入資金,或向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轉入擔保證券。客戶提交擔保證券的,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按證券公司規定的折算率進行折算。

  具體操作方面,客戶可以直接透過證券公司所提供的渠道進行融資融券交易、證券劃撥、資金存取及查詢等。以國信證券為例,交易渠道包括櫃檯、通達信網上交易、金太陽手機證券和網上營業廳。

  二、證券公司評估確定授信額度

  授信額度是指證券公司根據客戶的資信狀況、擔保物價值、履約情況、市場變化、證券公司自身財務安排等因素,綜合確定的客戶可從本公司融入資金或證券的最高限額。

  應當注意,實際交易過程中,客戶可融資、融券金額還受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總體剩餘額度以及客戶保證金可用餘額的限制。其中,保證金可用餘額是指客戶信用賬戶中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摺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客戶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用保證金及相關利息、費用後的餘額。

  三、客戶進行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

  (一)標的證券

  標的證券是指客戶可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證券,以證券公司確定並公佈的為準。實際上,標的證券範圍受交易所和證券公司雙重限制。通常,各證券公司會在交易所公佈的標的證券範圍內,再根據自身對業務風險控制的要求,進一步篩選各自的標的.證券,並透過與客戶在合同中約定的方式公佈相關資訊。

  以國信證券為例,公司在交易所公佈的標的證券範圍內,透過以下三個步驟篩選出本公司的標的證券:(1)設定淨利潤、合規經營、流通市值和總市值指標;(2)用以流動性指標和基本面指標為主的數量模型進行折算率打分;(3)研究所分析師進行專業甄別,確定折算率在30%以上的證券為標的證券。標的證券範圍及其折算率確定後,相關資訊會在營業網點公告欄和公司網站融資融券專欄中予以公告。

  (二)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

  客戶根據本人信用賬戶的資產、負債情況,計算出授信額度餘額和保證金可用餘額,兩者之間的較小值為客戶可融資(或融券)的最大金額。客戶在上述額度內,可進行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申報。需要注意,按照相關規定,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其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交易系統對融資融券交易申報進行前端檢查,對買賣證券的種類、融券賣出的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絕。

  (三)維持擔保比例與擔保物的補充、替換、提取

  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在交易存續期間,客戶必須對維持擔保比例加以關注:如果因為證券市值變動或者擔保物範圍調整,導致維持擔保比例低於一定值(目前交易所規定為130%),客戶必須及時補充、替換擔保物,否則可能會被證券公司強制平倉;當維持擔保比例高於300%,客戶可以提取擔保物。

  (四)舉例說明

  以國信證券為例,假設客戶融資、融券授信額度分別為90萬、10萬;客戶提交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A市值100萬、折算率為60%、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均為90%;融資(或融券)後市場整體上漲30%。則:

  1、融資交易

  根據擔保物價值計算的最大融資金額:保證金/融資保證金比例=100×0.6/0.9=66.7萬;融資授信額度為90萬。客戶實際融資66.7萬,此時,保證金餘額:100×0.6-66.7×0.9=0,不能新增融資、融券。市值上漲後,維持擔保比例:擔保物價值/負債=(100+66.7)×130%/66.7=325%,保證金餘額:(100×130%+66.7×30%)×0.6-66.7×0.9=30萬,客戶可以新增融資、融券,也可以提取擔保物。

  2、融券交易

  根據擔保物價值計算的最大融券金額:保證金/融券保證金比例=100×0.6/0.9=66.7萬;融券授信額度為10萬。客戶實際融券10萬,此時,保證金餘額:100×0.6-10×0.9=51萬,但融券額度餘額為0,客戶還可以新增融資,但不能新增融券。

  四、了結交易

  了結交易是指了解因融資融券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客戶向證券公司償還所借入的資金或證券。

  了結交易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客戶透過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主動了結融資(或融券)交易;二是因觸發合同約定平倉條件而被證券公司強制平倉。

  五、剩餘資金、證券的劃轉

  了結交易後,客戶可以將剩餘證券轉回普通證券賬戶,將剩餘資金轉回信用資金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對於買券還券所多還的證券或融券強制平倉後的剩餘證券,由證券公司主動劃回給客戶。

  六、交易期限和信用賬戶登出

  每筆融資(或融券)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期限順延的,應符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情形。以國信證券為例,如果證券暫停交易恢復日在該筆交易到期日之後,可以給予期限順延,但不超過“交易恢復日”與“30個自然日”兩者之間的較短期限。

  業務合同也有一定期限,到期後,客戶有兩種選擇:一是與證券公司協商一致,續簽合同;否則,客戶必須了結所有交易,將剩餘資金、證券轉出後,登出信用賬戶。以國信證券為例,合同有效期與授信期一致,如果到期雙方均無異議,則期限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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