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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收支管理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收支管理制度3篇

  會計管理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行政事業對於財務的管理,都有哪些制度呢?現在就和小編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行政事業單位收支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我縣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惠東縣縣直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單位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控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汙、挪用。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採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管理。

  第四條、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稅務、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式稽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戶或私設“小金庫”。

  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或財政預算內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專案,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並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專案支出計劃。預算一經確立和批覆,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案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專案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專案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專案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專案支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行政事業單位執行成本。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範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買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裝置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採購管理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的貨物購置、工程(含維修)和服務專案,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二條、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採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採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提高政府採購標準;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三)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

  (五)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六)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開標前洩露標底;

  (八)隱匿、銷燬應當儲存的採購檔案,或者偽造、變造採購檔案;

  (九)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結算管理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多頭開設銀行結算賬戶;

  (二)將單位款項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儲存;

  (三)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大宗印刷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兌、託收等形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對原使用現金結算的小額商品和服務支出,採用公務卡刷卡結算;出差人員在外使用現金支付費用的,應由財務人員將報銷金額歸還到出差人員的公務卡里的,原則上不再使用現金結算。結算科目按縣直預算單位實施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執行。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並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戶銀行賬戶,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並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餘額,確保資金完整。“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九條、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摺儲蓄方式管理。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切實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核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餘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佔用不報賬、不銷賬、不繳回餘款等逃避監管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授權審批制度。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許可權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透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避免資金管理許可權過於集中,單位的一切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由一個人說了算的“家長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佔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領用存賬、健全其內部購置、保管、領用等項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應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裝置、一般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型別。單位應按照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及時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或鑑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用於固定資產的更新。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在維持本單位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投資的,應當進行申報和評估,並報經主管部門稽核後報財政部門批准。投資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併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財務機構

  第三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定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脫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戶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要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崗位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第三十一條、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鑑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鑑一人管的現象。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定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三條、會計委派制度和會計集中核算,是加強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防範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會計集中核算機構應按照本規定進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強資金管理。納入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管理的單位,明確職責、履行義務,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強對單位收入、支出、資金撥付和資產的管理,防止國家資產、資金流失和浪費。

  第三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明知是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三)另立賬戶,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四)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五)以未經稽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六)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七)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八)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訊資料;

  (九)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資訊資料;

  (十)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七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預演算法》、《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稽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及標準、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八條、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預算編制、申報、審查程式。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事業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准的專案執行,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變更專案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三)對於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四)單位預算外收入與經營收入是否劃清,對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按規定依法納稅。

  第四十條、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二)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範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裝置及其他設施;

  (三)基建或專案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專案支出擠佔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專案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支的專案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專案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四)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據國家統一規定或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各項專用基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範圍使用。

  第四十一條、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一)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二)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佔用的現象;

  (三)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四)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五)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閒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六)對外投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無對外投資影響到本單位完成正常的事業計劃的現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評估的價值是否正確。

  第四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控、財務公示等制度,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對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審查。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範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領導(一把手)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任期審計。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適用於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鄉鎮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全鎮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提升全鎮財務管理水平,促進財務工作規範化,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法》、《預演算法》和上級關於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管理的要求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制定本制度。

  一、會計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會計法》及國家財經法規的各項規定,搞好會計核算,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控制預算定額。挖掘增收節支潛力,協助領導管好財、用好財,為領導起到參謀助手作用。

  2、認真稽核報銷或開支的各種原始票據是否符合規定,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登記總賬、明細賬,做到數字真實、憑證完整。按時、準確編報各種會計報表,做到帳表相符。每月25日,將財務報表和下月用款計劃(及公用經費書面申請)上報鎮財政辦。

  3、每年初,會計人員根據上年度決算報表和會計資料,做好舊賬衝轉,將各科目餘額結轉新年度賬薄,並試算平衡。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設定並健全會計科目和明細科目,便於核算。年終在鎮財政辦的指導下,做好年終決算及決算報表工作並撰寫決算分析報告。

  4、按照上級規定要求,做好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繳納工作、辦理幹部職工“五險一金”的調整和上繳手續、做好乾部職工的藥費報銷工作。

  5、做好年度預算的編制工作,嚴格執行財務計劃、預算開支標準和範圍,分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對不符合財務制度的開支,有權拒絕辦理。

  6、做好債權債務的催收工作,定期向領導彙報“應收賬款”的賬齡情況,及時通知相關部門進行催收。按照領導的要求和規定程式,及時處理呆賬、死賬。

  7、按會計制度規定,每年固定資產至少盤點一次,會計人員要安排好時間,做好固定資產的定期盤點工作,並按規定程式及時進行帳務處理。

  8、嚴格按規定領用並保管好“統一收據”,做到填寫清楚,數字、文字正確,印章齊全。

  9、負責會計檔案的歸檔工作,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檔案資料,自行保管一年期滿後及時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二、出納崗位職責

  1.負責現金管理、支付、存取及有關的結算工作,嚴格遵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收入的現金應於當日送存銀行,不得坐支和挪用,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2.負責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及支票的管理。不得簽發空頭支票;不得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

  3.負責日常的收付及報銷工作,嚴格稽核原始票據,對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及開支有權拒絕受理,做到收款有收據,付款有憑據。

  4.負責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帳,已辦理完的收、付款憑證按序、時逐筆登記,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5.負責銀行送款、結算及銀行有關業務往來工作。月末銀行存款的賬面餘額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6、負責記賬憑證的填制工作,要求數字準確、摘要清楚、內容完整。

  7、每月25日前編制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報告單,連同會計記賬憑單交予會計人員。

  8、負責藥費、補貼等項的造冊、發放工作。

  三、內部牽制制度

  1.崗位分離。會計、出納崗位分設,不得互兼,依法進行會計核算。

  2.賬錢分離。會計管賬,出納管錢,銀行存款和現金收付業務由出納辦理,出納人員不得兼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票章分管。出納人員掌管現金支票、轉賬支票;會計人員保管“統一收據”,發出時做好登記,以舊換新。

  銀行預留印鑑(單位財務章和法人章),由出納和會計人員分別保管,簽發支票雙人蓋章。

  四、預算資金管理

  1、建立嚴格的預算編制制度。單位一切收入、支出必須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2、根據部門年度發展計劃,合理地編制年度預算。預算按規定程式逐級上報,經鎮財政稽核一把鎮長審批後,下達部門預算指標,並按單位用款計劃進行撥款。

  3、要按照批覆的年度預算組織收入,安排支出,嚴格控制無預算支出。

  4、年度預算一經批覆,一般不予調整。因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影響預算執行的,按規定程式報批。

  五、預算外和專項資金管理

  1、加強預算外收入管理,各單位各項收入的取得,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禁亂收費。

  2、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均為國家財政性資金,按照上級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嚴格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單位收取的支教費、出租收入、經營收入、業務收入、回扣款項、其他收入等要全部繳存財政專戶,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直接坐支、公款私存及私設“小金庫”等違法違紀行為。但預算外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不變。

  3、專項資金管理。凡屬工程、基建、 維修、拆遷、裝置購置等專項資金,各部門要向鎮財政上報資金撥款報告,經一把鎮長簽字審批後撥款。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允許截留挪用。

  六、支出票據的管理要求

  1、公用經費支出必須憑正式發票報賬。比如:購買辦公用品、固定資產、禮品及招待費、汽車修理費等支出,要求索取正式發票報賬。

  2、支出票據上的內容必須具備:單位的名稱;開票的日期;出票方單位公章(要求:清楚);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支出票據,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

  3、支出票據上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如有錯誤,要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要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4 、對修車費、購買固定資產、購買藥品等支出票據,票後必須附有出票單位蓋章簽字的明細表或驗收證明。

  5、加強票據規範管理,嚴禁白條入賬。

  6、各項支出票據,簽字審批手續必須齊全。

  七、支出票據審批手續

  1、人員經費支出。必須由財務製表人簽字和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後,方能發放(或送交財政局進入統發)。預算內資金工資專案的發放,嚴格按照區人事局的批覆和鎮財政的通知標準發放;預算外資金的支出,要按照鎮政府統一規定的專案和標準發放。任何單位不準私自提高發放標準、擴大發放專案。

  2、公用經費支出,不論預算內或預算外,凡數額在1000元以下的,要由經手人和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後方能報銷;凡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事先要提出書面申請,經鎮財政稽核並報分管鎮長批准後,方能使用,同時由經手人、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後方能報銷。

  八、固定資產管理

  1、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年度終了前,各單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並及時做好賬務處理,真正做到賬實相符,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2、對新購入的固定資產手續必須齊全,並要及時記入固定資產總賬和明細賬,對應該報廢的固定資產要及時辦理審批、銷賬手續。

  3、加強固定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等)。單位固定資產的處置,應先向鎮財政辦公室出具書面申請,經財政辦核實同意報鎮分管領導審批後,才能處置。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固定資產,其變價收入作為預算外收入,及時上繳財政專戶。

  九、其他規定

  1、會計檔案管理,規範財務檔案管理是做好財務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會計檔案的內容、保管時間、移交和銷燬,嚴格執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聯合下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2、各預算單位主要領導要重視和支援財務工作,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並自覺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會計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鎮財政將定期對預算單位的財務管理狀況進行審計。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鎮財務管理規定的單位,要責令其改正;對不重視財務管理、不執行本規定或在審計中發現問題要求整改而不及時整改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或建議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行政事業單位收支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機關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節約型機關,確保工作正常有序運轉,根據有關財經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機關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統籌安排,綜合管理;

  (二)精打細算,量入為出;

  (三)一月一報,及時結算;

  (四)保障重點,兼顧一般;

  (五)勤儉節約,講求實效。

  第三條機關財務管理的基本體制:由局辦公室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對所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筆審批。

  第四條機關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合理編制並嚴格執行經費收支預算,如實反映財務收支情況,開展財務活動分析,加強國有資產和資金管理。財務人員要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對報銷單據要認真稽核,坐到報賬手續完備,賬目清楚,日清月結,定期報表。

  第二章預算編制及執行

  第五條預算編制:由局辦公室按照“合法、規範、公平、節儉”的原則,結合上年資金使用情況和本年度實際需要編制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報局黨組審定執行。

  第六條財務預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和上級安排的專項或業務經費。

  第七條黨團活動經費、老幹活動經費、工會費按黨組會議核定的標準列入專項支出。

  第八條基本支出指用於滿足單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類支出,包括:(一)差旅費;(二)招待費;(三)會議費或旅遊活動組織費;(四)購置費;(五)文印費;(六)車輛消耗費用;(七)其他費用。

  專項支出指具有專門用途的費用支出,原則上按年初預算和上級下達的科目執行。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九條資金管理及審批遵循“誰經手,誰負責”的原則,即由經手人(證明人、驗收人)、和科室負責人對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除工資、醫保、公積金外,其他所有開支實行事前申報制度,即按規定填寫開支申報表,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可開支。所有開支須兩人以上經辦,重大采購專案應有紀檢、監察人員介入監督。

  第十一條資金審批一般程式和許可權:由經手人負責將票據進行分門別類整理,並填寫經費報銷審批單,經手人(證明人、驗收人)在票據上簽字,會計和辦公室主任稽核,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審批。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審批,支出超過1000元(含)報局長審批,2萬元以上的支出經局黨組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原始憑證(即報銷憑證)必須真實、合法、有效、完整,具備以下要素:(一)原始憑證名稱:(二)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及編號;(三)填制和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或個人簽章;(六)報銷原始憑證須有經手人、證明人、科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字;(七)單筆金額500元以上(含500元)的須附憑證附件。對要素不齊全的票據,會計和辦公室有權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接待管理

  (一)接待工作要本著熱情、節儉的原則,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二)接待統一歸口辦公室管理。對口單位來人需接待的,由有關科室填寫接待申請單先報辦公室主任或負責接待工作的副主任稽核,再按審批許可權報局領導審批,在指定地點消費。菸酒、水果等接待用品由辦公室統一購買。接待消費後,一般情況下由辦公室主任或負責接待的副主任簽單,一律註明接待單位或開支用途,計入單位經費支出。特殊情況下,經報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可由負責接待的其他科室人員簽單,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事後補籤。經辦人事後應及時補辦接待申請單。

  (三)接待標準:縣級來客人平60元/餐,市級來客人平80元/餐,省直部門及其以上領導的接待標準由局長確定。縣市來客原則上不安排住宿。上級和外地來客由辦公室安排在協議單位接待。

  (四)接待費報賬程式:由辦公室結算接待經費,經會計稽核,辦公室主任簽字,分管財務的局領導或局長審批。所有接待開支必須附原始接待申請單,在非指定接待點經費憑接待申請單和原始票據按規定審批程式報賬。

  第十五條出差管理

  (一)機關幹部職工差旅費開支,嚴格執行婁財行[20xx]374號<婁底市市直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會議出差須有檔案或電話通知,並嚴格按通知人數參會。出差期間,因非工作需要的參觀遊覽、餐飲、住宿和娛樂開支,均由個人自理。

  (三)出差須事先定好工作任務、地點、人數和路線,填寫“出差申請單”報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進行登記,作為報銷依據。省、市內出差,科以下幹部由分管局領導審批,科室負責人和副處以上領匯出差由局長審批;出省出差一律報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和局長審批。

  (四)出差原則上不乘坐飛機,如特殊情況需乘坐飛機的,報分管副局長和局長批准。

  (五)預借差旅費須經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和局長批准,出差回機關一個星期內報賬結清。

  (六)出差人員憑“出差申請單”和有效單據,每月25日前報賬,不得集中在年底一次報銷差旅費。

  第十六條專項工作支出

  (一)承辦科室根據有關活動方案,編制經費預算,一般應提前報分管領導和局長審批,如大額支出須經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

  (二)專項工作結束後,承辦科室應在5個工作日內彙總相關費用,按程式和規定報賬。

  第十七條借款管理

  (一)辦公室借備用金限額2萬元以內,於每年12月25日前結清。

  (二)所有借款須註明事由及時結清,不得跨年清還。

  第十八條對外付款超過1000元的,應透過銀行轉賬結算,原則上不得付現。

  第十九條市內交通費局領導(含副處級幹部)按每人每月300元,科以下幹部職工按240元(不含司機),憑票按月限額報銷。

  第二十條報賬時限

  (一)為方便報賬和有利於財務人員整理賬務,實行集中報帳,每週星期五為集中報賬時間。

  (二)各項開支應在一個月內報賬,除辦公室定點接待外,機關幹部職工每月24日、25日(如遇節假日,依次往後順延時間)必須把一個月內的開支(包括差旅費)按程式報批;定點接待由辦公室在每季度的20日前統一結算按程式報批。

  (三)嚴格監督管理。每月10日前出具上個月財務報表。

  第四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管理

  (一)本制度所稱物品特指: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辦公文具、饋贈物品。物品管理是指對前述物品的申購、購買、入庫、保管、使用、維護、處理等全過程的管理。

  (二)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指房屋建築及附屬物、交通運輸裝置、音像裝置(照相機、攝像機、投影儀、音響、電視機)、電子電器裝置(計算機、影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價值比較高,使用時間較長的物品。固定資產由會計分別建臺帳,局辦公室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指辦公桌椅、檔案櫃、貨架、沙發、保險櫃、修理工具、飲水機、電話機、計算器等單價較低,使用時間較短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計入成本,分別建帳備查,其實物由局辦公室管理。

  (四)辦公文具。辦公文具是指用於辦公的紙張、筆墨、資料夾、筆記本、訂書機、膠水等價值較小的辦公用品。各科室辦公文具按需領取。各科室需添置辦公用品的,需提前提出申請,列出明細清單,由辦公室彙總稽核報分管局長或局長審批後由辦公室統一採購,憑審批單報賬。金額達到政府採購標準的實行政府採購。未經批准自行購置辦公用品不予報銷。

  (五)物品申購。各科室申購物品時,填寫<物品申購單>,註明單價,報辦公室,經分管局領導批准。500元以下的物品申購須報局辦公室稽核,報分管財務局領導審批;超過500元以上的物品申購報局辦公室稽核,報局長審批。

  (六)物品採購。全域性物品的採購均由辦公室專人負責(負責財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採購員)到定點商店採購。

  (七)物品驗收入庫。所購物品及配套資料都必須經辦公室物品保管員驗收,並分別建立物品臺帳。貴重物品應按照物品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

  (八)採購報帳。採購人員持發票、物品申購單、驗收入庫單,按規定程式及時報帳。

  (九)物品領用、使用與維護。物品使用人必須辦理領用手續,實行以舊換新,領用時應核准物品的質量、價格、數量。使用物品時必須按要求正確使用。

  (十)物品移交與歸還。人員調動時應將本人使用物品應履行交接手續,辦公室主任和監審員為監交人,移交人,接交人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單上簽字。

  (十一)物品處置。物品的轉讓、報廢由物品使用人申報,經分管領導審批,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須報局辦公室稽核,報局長批准。

  行政事業單位收支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關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合理組織收入、節約費用開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財務監督,各項管理符合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第二章會計基礎工作與預算管理

  第二條會計基礎工作主要包括: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業務素質、會計核算、稽核原始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財務監督、

  會計檔案管理等工作。財會人員應認真學習,掌握會計基礎工作的各項規則和規定,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每項工作的具體要求按財政部頒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規定辦理。

  第三條預算管理

  廳機關預算包括年度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兩部分。各處室根據各自的職能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編制收支預算,編制預算要堅持實事求是,統籌兼顧,確保重點,勵行節約的方針。計財處要對各處(室、局)申報的收支預算嚴格稽核、把關、簽定目標 責任並督促檢查落實。要切實維護預算的嚴肅性,特別是對支出預算的執行不能隨意改變,克服預算管理中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各處室在編制收支預算或申請,下達分配專項經費和返還款項時,必須與計財處協商,以免在工作中造成不協調現象。具體的預算編制方法和時間要求按省財政廳和廳計財處的要求辦理。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四條收入管理

  收入是機關為開展工作依法取得的非補償性資金,包括財政撥入資金和各種收入,按批准的收費專案收取並應繳財政的預算內(外)資金收入上繳財政後由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其它收入等。

  (一)財政預算撥款收入是指:財政預算撥入的機關行政經費和有特定用途的各種專項撥款收入。

  (二)預算外收入是指: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按規定核撥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經財政部門核准由行政單位按照使用計劃,不上繳財政專戶的少量預算外資金。

  (三)其它收入是指:機關在開展工作中取得的零雜收入、有償服務收入等。

  機關各種收入的取得應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及時入賬、分項核算,統一管理。

  第五條支出管理

  支出是單位為開展業務、保證機關工作正常運轉的資金耗費,它包括經常性經費支出、專項經費支出,其它支出等,有基建任務時還包括基建支出。各種支出應本著“量入為出、勤儉節約、超支不補、節餘留用”的原則嚴格管理。

  (一)經常性經費支出是指:財政預算撥給單位的機關行政經費,它包括個人部分支出和公用部分支出兩大部分。其公用部分支出採取“廳辦公室統一管理,各處(室、局)包乾使用”的辦法。

  1、包乾經費基數的確定:計財處按當年財政預算安排的公用部分經費扣除機關共用的水、電、暖、車輛、大型裝置購置、印刷等費用後的剩餘部分,按處室人員數量分配給各處室。

  2、包乾經費支出的範圍是:辦公費、差旅費、電話費、裝置正常維護費、短期或專題職工培訓費,以處室名義召開小型會議費和零星接待費等。

  3、包乾經費支出的審批程式:處室經辦人出具處長簽字的原始單據或用款計劃-辦公室主任或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副廳長審批簽字-計財處報銷記賬-處室記賬。

  4、包乾經費支出的審批許可權:2千元以上由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副廳長審批。

  (二)專項經費支出

  專項經費支出是指:財政部門、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為完成某頂任務而撥給的專項經費。專項經費20由廳掌握用於專專案工作;其餘按計劃由處室安排專項工作,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

  1、專項經費支出的範圍是:為完成工作任務而需要開支的辦公費、電話費、差旅費、車輛費、印刷費、會議費、勞務費、裝置維護費、專用裝置購置費、接待費等(有明確規定支出範圍的按規定辦)。

  2、專項經費支出採取先審批支出計劃,然後按計劃支出的辦法。審批程式是:處室提出用款計劃-分管該處業務的副廳長同意-計財處稽核-分管財務的副廳長審批。

  3、專項經費的審批許可權:2萬元以內的支出由計財處審批,2萬元以上的支出由分管財務的副廳長審批。

  4、專項經費使用需調整時,由計財處與處室協調,提出調整意見,報分管業務和財務的副廳長同意後計財處執行。

  5、專項經費的結轉。帶專案、跨年度、有時間要求的專項經費,按專案實施計劃結轉,待專案完成後結算,結算後有結餘的,其結餘部分的60由廳計財處統一調配使用,40留處室使用。其它專項經費原則上要求當年完成任務,不做結轉。確有結餘的按以上比例調配使用。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也應按規定的支出範圍嚴格掌握。職工福利費由辦公室管理使用,工會經費由機關工會管理使用。

  (三)各種會議的召開(參加)及經費支出

  召開(參加)各種會議要本著精簡、高效、節約、務實的原則控制會期,出席(參加)人數和費用支出。

  1、以廳名義召開的會議由廳長辦公會議決定;以處(室、局)名義召開的會議由廳長辦公會或分管業務的副廳長批准

  2、嚴格控制參會人數。參加省外召開的各種會議要嚴格按會議通知的要求掌握參會人數,除廳長或會議指定增加隨帶人員外,均不得增加和隨帶參會人員。由處室組織在省召開的各種會議也要嚴格控制參會人數和會議天數。

  3、會議經費的開支和報銷。由廳及處(室、局)組織召開的會議經費依據會議通知的參會人數、時間做會議經費預算,經計財處稽核,有關領導審批後按預算執行。出外參加會議的以會議通知和領導批示作為報銷有關費用的依據。會議經費的支出與報銷應本著從緊、從嚴的原則,控制在最低水平。

  (四)職工出差交通、住宿費用報銷

  (1)交通費用報銷。廳機關廳長、副廳長出差、開會可按規定乘座飛機、火車軟席、輪船二等艙;處級、副處級(含同等待遇人員)乘座火車硬臥、輪船普通艙,如確因工作需要乘飛機或火車軟席、輪船二等艙位的必須經廳長或分管財務的副廳長同意簽字;處級以下工作人員出差均不得乘座飛機、火車軟席、輪船二等艙。

  (2)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用應嚴格掌握在到達地區普通招待所、賓館的住宿費標準,不得住包間、高階賓館。

  (五)各種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的掌握

  不論是經常性經費支出或專項經費支出,財務人員都應嚴格執行現行的各項開支範圍和標準(附:各種支出範圍和開支標準現行制度),認真稽核原始單據的合法性,特別是對帶有普遍性和經常性的開支不能隨意提高開支標準,擴大開支範圍。如確因工作或特殊情況需要擴大開支範圍或提高開支標準的,必須在費用發生之前徵得有關領導的同意後方可開支,必要時經廳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否則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六)為及時掌握各種經費收支情況,計財處每月向廳領導報送有關經費收支情況報表一份。

  第六條往來款項的管理

  往來款項指機關根據規定和工作需要而透過暫付款、暫存款、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等科目核算的各種款項。各種往來款項應及時清理,該報銷的報銷,該收回的收回,該結算的結算,該上繳的上繳,該下撥的下撥,不能長期掛賬,更不能轉移挪用和截留座支。特別是職工個人借出的差旅費、材料採購等款項要在費用發生後的20日內報銷,形成實際支出。

  第七條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

  (一)現金管理

  1、機關正常開支所需現金應嚴格控制在銀行核定的備用金數額以內,無特殊情況不能超定額庫存。

  2、按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5000元以上的大額現金必須填制大額現金支付審批表,待銀行同意後方可支付。

  3、各種收費所取得的現金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得頂替備用金和坐支。

  4、出納人員應對支付的現金做到日清月結,逐筆記賬,按時對賬,保證現金使用安全。

  (二)銀行存款管理

  1、廳機關除計財處、工會、各學會、機關黨委允許在銀行開設賬戶外,其餘均不得開戶,已經開戶的要清理消戶。

  2、對銀行開設的賬戶,要嚴格管理,除與工作相關的收支業務外,不允許發生其它銀行收支業務,更不允許轉借賬號,供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3、經管人員要按銀行存款會計科目核算的要求及時清賬、對賬、核對餘額,不得發生透支現象。

  第三章公款借支與報銷

  第八條公款借支

  各單位必須按照計劃嚴格控制費用支出。

  (一)因公出差或工作需要借用公款,應憑出差會議通知經部門領導批示後辦理借款手續,不允許公款私用。

  (二)借款人須填寫“借款單”,財務機構有權控制借款金額。

  (三)見後報分管廳領導審批。

  (四)後7天核心銷還款,不得無故拖欠借款。

  (五)大額支出原則上應使用支票。特殊情況需使用現金的,由計財處負責人批准使用。

  (六)領用支票時須填寫支票領用單,經計財處負責人同意後予以辦理。

  (七)支票必須按所列用途使用。不按所列用途使用的,計財處不予報銷。

  第九條費用報銷

  (一)計劃內的行政開支,由辦公室負責管理。費用報銷由經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稽核、辦公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後轉計財處報銷。

  (二)計劃外的費用開支從嚴控制,一律報分管廳領導審定後方可實施。借支、報核的程式按計劃內開支的規定辦理。

  (三)屬行政事務中需開支的招待費,由辦公室負責安排,屬業務活動需要開支的招待費,由業務處報請辦公室統一安排。

  公務接待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規模和開支的金額。

  (四)費用發生後,最遲不超過7天辦理報銷清帳手續。使用支票的,最遲不超過5天辦理報帳手續。

  (五)凡購買辦公用品及裝置等實物都要辦理人庫驗收手續,憑電腦小票及合法的發票(政府機關內部使用的單據除外)報帳。

  (六)各種罰款的票由直接責任人自理,不得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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