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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擺攤設點通告

禁止擺攤設點通告

禁止擺攤設點通告1

  為維護整潔的校容校貌,保持道路暢通,最佳化校園教書育人環境,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活秩序,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校園內(含宿舍內)禁止任何部門或個人私設商亭;禁止任何個人隨意擺攤,變賣或推銷物品。

  二、對不聽勸告,違規設小吃攤、小雜貨攤、瓜果攤等,一經發現,有關部門對經營物品給予沒收處理,損失自負。

  三、對於畢業班同學要處理個人物品或舊書等,校團委設有跳蚤市場,經團委備案批准後,可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集中擺設,其餘時間一律禁止。

  以上規定望各位師生員工認真遵守,自覺執行,共同維護校園秩序。如有違者學校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特此通告。

  保衛處學生處團委

  二Оxx年四月二日

禁止擺攤設點通告2

  為進一步提升城市形象,維護良好經營秩序,預防和消除各種安全隱患,保障居民正常出行,真正做到還路於民、還淨於民。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動物防疫法》和《xx縣城區市場經營秩序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按照划行歸市的要求,所有豬肉、蔬菜攤點應就近進入集貿市場經營。

  二、禁止佔用城區道路(含人行道)經營豬肉、蔬菜等商品。

  三、禁止無照經營蔬菜、豬肉產品。

  四、禁止“白條肉”上市經營。

  五、凡無照經營蔬菜、豬肉產品行為的,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凡銷售非定點屠宰豬肉產品行為的,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沒收相關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凡轉讓、偽造豬肉檢疫證明、標誌行為的,依據《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凡佔道經營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

  六、本通告自20xx年9月10日起施行。

  縣城管局縣工商局

  縣食藥監局縣畜牧局

  二〇xx年八月二十四日

禁止擺攤設點通告3

  XX公路是我X的旅遊風景線,展示著XX的對外形象。但近段時間以來,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的現象時有發生,個別路段更有日趨嚴重的`趨勢。為了保障XX旅遊風景線的完好、暢通和安全,根據《公路法》、《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之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XX旅遊風景線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在公路兩側擺設攤點的,必須距離公路水溝外緣3米以外。

  二、對在公路上擺攤設點,嚴重影響公路暢通和安全的,可暫扣物品或強行排除。

  三、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汙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特此通告。

  xx部門

  二〇xx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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