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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問題

交通事故賠償問題

  朋友搭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可否要求車主賠償?

  案例:談某文與肖某亭家住山東農村,兩人是非常好的朋友。因為交通不便利,2014年2月1日,談某文搭朋友肖某亭摩托車前往鎮上趕集,不料在去鎮上的途中,肖某亭駕駛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談某文右手骨折,經交警部門認定肖某亭承擔全部責任。談某文出院後要求肖某亭賠償,而肖某亭則認為兩人是朋友,而且是談某文是免費搭車,因此無權要求賠償。朋友免費搭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能要求賠償嗎?

  律師說法:談某文免費乘坐肖某亭的摩托車到鎮,構成好意同乘,也即所謂的搭便車。“好意同乘”,是指機動車駕駛人無償同意搭乘人搭乘其機動車的行為。

  對於好意同乘的民事責任應是補償責任而非賠償責任。現在通行的理論均認為汽車屬高度危險作業。(在我國也尚存爭議,民法通則也未明確交通事故屬高度危險作業。)有很多交通事故都是在低速行使(不超過20公里)下造成的。如在市內,因市民素質低下,橫穿馬路,擅闖紅燈現象很普遍,有的甚至越過隔離網橫穿高速公路也並不少見。我國私家車還不是很普遍(無法與英美國家相比),同乘現象較多,並且在車的質量、路況、公路管理、人的素質、承擔責任能力等諸多因素與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的.情況下,我認為對好意同乘民事責任的負擔,應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嚴格責任為例外。具體的責任承擔方式,筆者比較認同日本的立法與司法實踐,我認為應根據不同的案情適用不同比例承擔方式。

  1、因意外事件(如車輛正常行使中的輪胎爆胎、人為設定路釘或石塊導致車輛傾覆等)導致交通事故,駕駛人盡到了注意義務。在駕駛人與同乘者都遭受人身損害的情況下,駕駛人或車主應當免責。從公平的角度而言,駕駛人與同乘人均為平等民事主體。在都受損害的情況下,讓好意一方賠償無償乘車一方損失顯失公平。作為好意一方不僅付出了體力、精力、還有車輛磨損、汽油消耗等成本,並且往往是駕駛人遭到的傷害更為嚴重,在同是受害人的情形下,讓好意一方賠償同乘一方損害,與理不通,與法無據。特別是好意一方如果車輛報廢其損失往往要比同乘一方大若干倍,再讓其承賠償損失,等於給好意者雪上加霜。要知道,我國的私家車一方並不都是十分富裕的強勢群體。一場交通事故往往可以使車主傾家蕩產,在災難面前他們也屬“弱勢”。所以應當平等對待,否則就是顯失公平,在此情況下,對同乘人應採納德國民法法學家的理論,即“默示的風險承擔”,而不是“默示的風險排除”。有些體育專案都屬於高度危險領域,如跳傘、攀巖、高低槓、足球、鞍馬等專案隨時都有生命危險,出現事故現象比比皆事,但未見向對方索賠案例,這就屬默示風險承擔。同乘亦屬此理。

  2、在同乘人明知駕駛人無駕駛執照或醉酒情形下,還堅持同乘,若出現損害,同乘人應承擔50%的民事責任。

  3、在交通事故系由其他機動車輛造成並逃逸未破案的情況下,好意方無任何過錯,駕駛人或車主按嚴格責任承擔10%補償責任為已足。並且該責任僅限於人身損害範圍,不應涉及物的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4、在同乘人參與駕駛意見或輪流駕駛的情形下,參與人的身份應為車輛使用人,如出現車禍,應各自分擔責任。

  5、如駕駛人專程去送同乘人到某目的地,如出現交通事故,且駕駛人無過錯的情形下,此時,乘車人是屬於車輛使用人,若受到傷害應向肇事一方去索賠。好意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6、在假期共同外出旅遊,各種費用均適用AA制的情況下,同乘人的身價亦屬車輛使用人,均不構成好意同乘,如駕駛人未盡注意義務或違章駕駛,比照好意同乘承擔20—30%補償責任為宜。

  7、在駕駛人與同乘人書面約定風險自己承擔的情形下,法院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不應判令好意方承擔補償責任。

  8、在機動車主上了座位保險的情形下,好意者可向保險公司求償因車主保險所應得的利益補償。獲得利益不足補償同乘人的損失的,按交通管理部門劃分過錯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

  9、在車主將車輛出借車輛給他人,他人也安排了有駕駛執照的人駕駛的情況下,出現交通事故,給同乘人造成傷害,車主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責任應由借車人或駕駛人承擔過錯責任。借用車輛,在我國婚事嫁娶十分普通,發生的交通事故也很普遍,但讓車主承擔嚴格責任也不符合情理。

  以上種種情形,在我國無明文法律規定,屬立法漏洞,筆者孤陋寡聞,難免掛一漏方,只是做為引玉之磚,給立法界和實務界提供一些參考而已。

  綜上所述,談某文是免費搭乘楊某的車輛,談某文與肖某亭之間不構成客運合同關係,但肖某亭仍有義務將談某文安全送抵目的地。談某文搭乘楊某駕駛的摩托車遇交通事故受傷,楊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肖某亭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所以,朋友免費搭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一樣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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