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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籤合同及網籤風險

關於網籤合同及網籤風險

  消費者在購房前會與開發商簽訂購買合同,購買合同是雙方建立商品房買賣關係的憑證。但很多消費者都不清楚簽訂購買會不會有風險?會有什麼樣的風險?現在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解答。

  籤購房合同有什麼風險:

  (一)開發商利用自制的商品房認購書或預購協議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不少開發商自行擬定認購書或預訂協議,設法引導購房人儘快交付定金和簽訂正式合同,環環相套,步步緊逼。由於協議約定期限較短,購房人還來不及細緻領會正式合同內容,就不得不草率地簽訂了包含開發商自制不平等格式條款的'合同正本,陷自身於不利境地。

  (二)開發商利用自制合同格式條款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合同格式條款是指合同文字提供方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它有著節省交易成本增進安全等優點,但也存在著不能協商等缺陷。部分開發商不惜違反法律、法規,以自制不平等合同格式條款的方式,利用消費者急於購房的心理,強迫消費者簽字表示認可。

  (三)開發商排除或迴避將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資料內容視為要約,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釋出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而開發商為了吸引消費者購房,通常會在售樓廣告、宣傳資料中對綠化、會館、學校、幼兒園、游泳池、健身房、車位、超市、容積率、樓房間距等配套設施作美好的描述,卻不將這種承諾寫入合同裡。如:開發商在合同中預先單方約定:“出賣人針對該商品房專案所做的效果圖、樣板間、沙盤、模型、廣告、售樓書、摺頁、戶型資料、宣傳資料等僅供參考,不作為要約,交房標準以政府最後批准的規劃方案及本合同約定為準。”藉以排除銷售前期廣告內容和宣傳資料作為要約的可能性,當出現廣告中的內容難以兌現的情況時,買房人討要說法,開發商便以合同已約定為由回絕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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