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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合金門窗銷售失敗案例分析法

鋁合金門窗銷售失敗案例分析法

  河南省有一家門窗製造有限公司,為一般人,屬於建材行業,主要從事鋁合金門窗、型材、管材、膠條生產加工銷售。其中鋁合金門窗是其主打產品,公司經常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大宗的工程鋁合金門窗銷售協議。由於鋁合金門窗的安裝需要一定的技術,房產開發公司通常要求他們提供安裝勞務,結算時比不需提供安裝勞務的單獨銷售就要多一塊安裝勞務費。

  公司經理對安裝費按17%稅率繳納增值稅而又沒有進項可以抵扣實在是不甘心,就讓財務人員考慮有沒有什麼節稅的好方法。財務人員在分析了相收規定後,為其設計了一個籌劃方案:把門窗銷售合同與勞務安裝分開核算,一個銷售安裝合同從財務處理上分成兩部分,將鋁合金門窗按生產成本計算繳納增值稅,合同收入扣除鋁合金門窗成本後其餘收入確認為勞務安裝收入,按“建築業”稅目繳納3%的,與增值稅17%的稅率相差14%,這樣就可以節約不少稅金支出。

  財務人員認為應這樣處理的依據是,《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企業已經做到了分開核算,所以也就可以分開納稅。

  近日,企業所在地的國稅稽查局對該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了這個問題。檢查人員查閱了企業近年來簽訂的所有合同協議,瞭解了款項支付方式後得出結論,這其實是混合銷售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從合同簽訂和款項支付來看,這是一項銷售行為,不能人為割裂開來。

  另外,如果企業要將兩項業務完全分開核算,不能只從財務上簡單處理,而必須滿足相關條件。根據國稅發[2002]117號文的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徵收增值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徵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徵收營業稅:(一)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准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該通知同時指出了自產貨物的範圍,包括了鋁合金門窗。該公司既無建設行政部門批准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又沒有在分包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所以應就全部收入繳納增值稅。

  據此,國稅稽查局根據《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不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國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責令該單位補繳少繳的稅款20多萬元,並按日加收滯納金。

  補繳了稅款、滯納金後,企業財務人員對稅務人員不好意思地說:“我把想的簡單化了,稅收籌劃不能僅從帳務上處理,稅收籌劃應在業務沒發生就開始設計方案,並在整個經營過程中考慮重要因素的變化。這樣的教訓我以後的一定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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