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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產銷合同

關於水產養殖產銷合同

  廣西家畜禽、水產( )養殖產銷合同 合同編號:

  生產人: 簽訂地點:

  收購人: 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本著公平、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自願訂立本協議,並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生產人負責為收購人養殖生產 ,並按收購人提出的技術條件、質量標準和規格等級要求養殖生產 頭(只、尾)。

  第二條 收購人負責收購生產人養殖生產的 ,質量標準和規格等級為 。

  第三條 生產人產出的 ,只要符合第二條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規格等級,交給收購人收購,每公斤(頭、只、尾)的收購價為 。收購期間,若遇市場同類產品價格上漲,由雙方協商提高收購價;市場價格下跌,本條約定的收購價不變。

  第四條 生產人向收購人交售 的時間為 。生產人應保質、按期、足額向收購人交售養殖生產的 ,在完成約定的銷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雙方另行約定。

  第五條 收購人收購生產人交售的 總價為 ,結算的方式為 ;結算的日期為 。

  第六條 收購人負責向生產人提供養殖生產 的技術資訊諮詢服務和指導培訓;可約定由收購人向生產人收取技術培訓資訊服務費,具體為 。

  第七條 如需收購人向生產人提供種苗、防病疫苗的,應以優惠價供應,具體的價格為種苗 ;防病疫苗 。

  第八條 因收購人技術資訊諮詢服務和指導培訓失誤或者提供的種苗、防病疫苗等有質量問題給生產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收購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九條 生產人不按收購人提出的技術條件、質量標準和規格等級進行養殖生產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自行承擔。

  第十條 生產人交售的 經檢驗不符合收購人提出的.質量標準和規格等級的,收購人可以回絕收購;經雙方協商,收購人可以降級降價收購;造成收購人經濟損失的,生產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 生產人因自然災害(如高溫乾旱、低溫寒流、暴雨洪澇、颱風、冰雹、蟲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購人交售 的,應及時告知收購人,並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第十二條 生產人將產品或銷售方提供的種苗擅自轉讓或變賣的,應按照該部分產品或種苗市場價格的 %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協議自 生效,於 失效。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七條 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生產人 收購人

  出賣人: 買受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監製部門: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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