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合同範文>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第九十一條,合同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能永久存在,具備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係在客觀將不復存在,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歸於消滅,此即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為合同的絕對終止,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清滅。解除、終期屆至等為合同的相對終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滅。

  1.清償

  清償是按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行為,即按照約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透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3.抵銷

  抵銷,又稱“充抵”,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4.提存

  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儲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一項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之關係的意思表示。因債權人拋棄債權,債務人得以免除清償義務。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並立的兩種法律關係同歸於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於消滅的現象。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於一人;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以及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債的關係須有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存在方能成立,當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人時,債權債務當然消滅。

  第六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一百零二條 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第一百零三條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一百零四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第一百零六條 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