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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是多久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是多久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透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透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那麼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是怎樣的?以下僅供參考!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領取保險金期間享受待遇

  (1)自選專業報名參加一次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

  (2)醫療補助金。每月隨失業保險金髮放10元的醫療補助金。

  終止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並已辦理了就業手續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其檔案代管機構,為其申請辦理退休手續,未委託檔案代理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申報,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再次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期限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領取失業保險期間

  指從辦理申領手續當天起至對應月份的前一天。未申領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後要求領取,可再次申領。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後又再次失業,將其剩餘期限合併計算。

  失業金一生一共能提取幾次未有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以上,非本人原因中斷就業

  下列情形可確定為“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1)勞動合同終止;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

  (4)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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