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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位委託銷售協議

廣告位委託銷售協議

  甲方(委託方):

  乙方(受託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利原則,就廣告位委託設定、代理銷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託代理期限兩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委託代理方式:

  1、甲方委託乙方在諸城市市區內及商務樓、居住小區(以下簡稱“廣告位” )代理戶外、戶內廣告位設定、廣告位銷售。

  2、甲方每月5日以現金方式支付給乙方廣告位銷售額的30%作為委託代理費用。

  三、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對於乙方提供的廣告位設定具有決策權。

  2、甲方負責收取廣告位銷售收入。

  3、甲方負責廣告位銷售定價。

  4、甲方承擔乙方設定廣告位、維護廣告位、銷售廣告位所需的費用,並有權監督、審查乙方所用費用。

  5、甲方必須按時將委託代理費用支付給乙方。

  6、甲方必須在7日內將乙方提供的'廣告位設定結果告知乙方。

  7、甲方負責廣告位設定、銷售的賬務處理工作。

  四、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時將廣告位設定結果告知乙方,否則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及費用。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時支付委託代理費用,否則乙方有權終止協議,並且不承擔任何責任及費用。

  3、乙方每月需及時將廣告位設定、招商情況告知甲方,以便甲方作出決策。

  4、乙方以甲方名義與第三方簽訂廣告位使用、廣告位銷售合同。

  五、免責條款

  本協議履行期間,如遇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及費用。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均須嚴格履行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如有違反,則視為違約。違約責任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解決。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就協議約定事項負有保密責任,單方不得洩露商業機密。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字:  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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