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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程式的規定

關於保險理賠程式的規定

  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要求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被保險人簽發書面檔案,說明賠償標準,以及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通常,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以及其他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且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應當依據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對於發生的保險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是否應當賠償保險金進行稽核,並作出決定。

  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如果存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以及被保險人故意的情形,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在前述兩種情形之下,對於因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作出核定之後,應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其通知行為的時限,仍然為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保險公司的核定結果分為屬於保險責任和不屬於保險責任兩類。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保險人說明理由,例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等。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就保險金賠償事宜與被保險人進行協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確定保險賠償的數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其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被保險人在道路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保險公司在對被保險人進行保險金賠償時,應當遵守有關責任限額的規定。

  如果經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了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則保險公司應當在達成賠償保險金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如果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對於賠償發生爭議,無法達成賠償保險金協議,則雙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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