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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分析

合同案例分析

  案例 1

  我國某公司與外商訂立一項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仲裁條款,

  約定在履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在中國仲裁。後來,雙方對商品品質發生爭議,對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訴我公司,法院發來傳票,傳我公司出庭應訴。對此,你認為我公司該如何處理?簡述理由。

  我方不應該應訴,應向法院出示仲裁條款。因為只要雙方訂立了仲裁

  條款或其他形式的仲裁協議,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不能把有關爭議案件提交法院審理。如果任何一方違反協議,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方可根據仲裁協議要求法院停止司法訴訟程式,把有關爭議案發還仲裁庭審理。在本案中,由於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已經明確規定了仲裁條款,因此,外商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訴我公司是不成立的。

  案例2

  我國進口商甲公司與加拿大出口商乙公司簽訂合同進口木材,採用信用證方式結算。信用證中規定禁止轉運,並且要求提交的運輸單據種類為海運提單。乙公司提交的海運提單包含了海運全程運輸,並且提單上註明以下語句:

  CONTAINER SHIPMENT, TRANSSHIPMENT WILL TAKE PLACE。開證行稽核後認為單據相符,對外付了款。申請人甲公司收到單據後指出開證行未盡詳細審單職責,不應對外付款,因為單據有不符點,理由是提單上顯示了轉運語句。請問,甲公司所提出的不符點成立嗎?為什麼?

  甲公司提出的不符點不成立。因為按照UCP600第20條c款的規定,提單可以表明貨物將要或可能被轉運,只要全程運輸由同一提單涵蓋。而且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註明將要或可能發生轉運的提單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貨物由集裝箱、拖車或字母船運輸。該案例中,提單上雖然顯示“轉運將發生”,但是提單包含了海運全程運輸,而且貨物是由集裝箱運輸的,這樣的做法符合UCP600的規定,單據不存在不符點。

  案例 3

  某合同商品檢驗條款中規定以裝船地商檢報告為準,但在目的港交付貨物時,買方卻發現品質與約定規格不符。買方經當地商檢機構檢驗並憑其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賣方卻以上述商檢條款拒賠。問:賣方拒賠是否合理?

  賣方拒賠是合理的。因為合同規定商品檢驗以裝船地商檢報告為準,這決定了賣方交貨品質的最後依據是裝船地商檢報告書。在此情況下,買方在目的港收到貨物後,可以再行進行檢驗,但原則上無權提出異議。

  案例4

  我國大陸某公司向香港A商出口印花棉布一批, A商又將貨物轉售給英國B商。貨物到達香港後,A商已發現部分貨物存在包裝問題,但未做任何處理便將原貨運往英國, B商收到貨物後,發現有80包貨物包裝破損,貨物短少嚴重,因而向A商索賠, 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賠。問:我方是否應負責賠償為什麼?

  我方不負責賠償責任。(1)A商在我方貨物抵達香港後,雖發現貨物包裝存在問題,但並未向我方提出,也未請有關部門對到貨進行復驗,即放棄了檢驗權,從而喪失了拒收貨物的權利。(2) A商將貨物轉運英國,屬於另一個合同,與我方無關,我方無需負責。

  案例 5

  某年,我國A公司與英國B公司成交小麥100公噸,每公噸300英鎊CFR London, 總金額為30 000英鎊,交貨期為當年5-9月份。簽約後,A 公司小麥收購地發生水災,於是A公司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除交貨責任,但對方回電拒絕。問: 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麼?

  A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因為該案例中交易的商品是普通小麥,並未指定特定產地,小麥收購地發生水災,出口商完全可以從其他產地調集來履行交貨義務。儘管水災是人力無法抗拒的,但該事件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屬於不可抗力事件,A公司不能要求免除交貨義務

  案例6

  國內某研究所與美國客戶簽訂一份進口合同,欲引進一精密儀器,合同規定9月份交貨。9月15日,美國政府宣佈該儀器為高科技產品,禁止出口。該禁令自公佈之日起15日後生效。美商來電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問: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應如何妥善處理?

  美商的要求不合理。因為該禁令雖然是在合同簽訂之後發生的,但是該禁令自公佈之日起15日後才生效,即要到9月30日後才生效,而合同規定在9月份交貨。即禁令並不影響合同的履行,所以美商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7

  1997年8月20日,一艘承載上海某貿易公司(本案進口方)的一批進口鋼材的外國貨輪到達上海港,船在錨地進行“三檢”時,發現鋼材上層嚴重鏽蝕,後據調查該船到達前曾航行於赤道附近多日,並曾遇到過大雨,該鋼材買賣合同採用的是CIF條件,付款方式為託收,但沒有索賠條款。那麼,作為買方,在收到受損的貨物後,應當如何操作進口索賠呢?

  (1) 向 出口人(賣方)索賠

  賣方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簽訂的主體和履行的主要當事人,因而也是在貨物受損時買方索賠的主要物件。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三十條的規定,賣方的基本義務是交付貨物、轉移貨物的'所有權和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對於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公約第三十五條第(1)款規定,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必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作為賣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數量和規格來供應貨物,否則即為違約。對於賣方違約,作為受害的一方,可根據合同、法律或公約的規定向其提出索賠

  要求,這是國際貿易中普遍遵循的原則。

  就本案而言,買方能向賣方索賠並得到賠償的條件:一是賣方所交貨物的質量不符合規定;二是賣方沒有盡到選用適當船舶的義務;三是沒有按規定投保含有雨淋的險種。如果賣方在這三個方面都沒有過錯,則買方向賣方索賠的理由就不存在。

  (2) 向承運人索賠

  承運人就是承擔貨物運輸任務的公司。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分處於不同的國家,要實現商品由賣方到買方的轉移,就離不開承運人的運輸。而承運人的運輸質量,不僅關係的買方能否收到商品,而且還關係到買方收到何種質量的商品。因此,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只要和運輸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運輸公司在行使收取運費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本案中,買方能向承運人索賠並得到賠償的條件: 一是該船及裝置不適合裝運鋼材;二是承運人沒有盡到照料貨物的責任。

  (3) 向保險公司人索賠

  如果對運輸的貨物進行了投保,那麼運輸中的貨物如果發生了損失,受損失人可以向保險人索賠。但保險人並不是就任何損失都負責任。他只負責賠償屬於承保風險範圍內的損失,對於承保範圍外的損失,保險人是不負責任的。而保險人承保的損失範圍,

  主要取決於投保人的保險險別和種類。

  就本案而言,在CIF條件下,買方對於像鋼材這樣的貨物,要想避免和減少損失,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以下三點:一是在合同中詳細規定品質規格,並要求賣方提供商檢證明;二是對承運人的運輸條件和質量,提出具體要求;三是向保險公司投保時應儘量考慮到可能發生的風險事故。

  案例8

  1997年5月,中國某煤炭公司向丹麥出口無煙煤1,000公噸。合同採用CIF價格條件,裝運期為1997年8月。信用證結算,中方投保水漬險。

  1997年8月2日我方按發票金額的10%向保險公司投保。8月16日該批無煙煤出口。但在印度轉船時,遭遇風暴。抵港後,丹麥進口商發現貨物有明顯的溼損,即請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確定損失38,000美元。

  丹麥進口商向中方索賠,理由是:賣方交貨時,商檢部門的檢驗證明,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賣方應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經調查得知:該批貨物的損失是因為暴雨所致,非海水所致,不屬於水漬險的範圍,因此不予索賠。

  分析: 水漬險的承保範圍是,平安險的承保範圍加上單獨海損。按照條款,被保險貨物在船舶上遭到惡劣氣候、雷電、海風、地震、洪水

  篇三:某公司委託合同

  成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建設投資經營有限公司

  物業服務委託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提供物業服務事宜,特訂立此合同。

  第二條:物業基本狀況:

  物業型別:電梯綜合樓

  坐落位置:

  委託物業服務構成細目見附件。

  第二章委託服務事項

  物業服務事項:

  乙方向甲方配備以下人員:管理人員4名、秩序維護隊員k名、保潔人員l名、會務人員2名。

  第三條:保潔服務

  1、保潔服務標準:

  1門廳、地面、門窗、一樓、二樓、三樓、四樓的玻璃、牆體無明顯積塵; ○

  2一樓、二樓、三樓、四樓衛生間地面無積水,大小便池無汙垢,衛生間無異味;○茶水間無汙垢、無積水。

  3辦公桌面無積塵,沙發無積塵,辦公區域植物無積塵 ○

  4電梯大廳無煙、紙屑、積塵,電梯間無積塵 ○

  5樓道欄杆、扶手、梯步無煙頭、紙屑、積塵 ○

  6清潔每天8:10點以前清理完畢,除每天早上、中午、下午固定清潔時間外,○

  不定時保潔,保持辦公區域乾淨整潔。

  7附件:保潔處罰細則。 ○

  2、會務服務標準:

  1會議室地面、桌面無積塵, ○

  2菸缸無煙頭、殘留、積水。菸缸無汙垢。 ○

  3會議桌椅擺放整齊,統一,會議桌面無空餘紙杯,會議過後及時清理。 ○

  4會議首先進行全面準備,○會務人員的引領(服裝、茶具的擺放、文明禮貌用語:請您……)

  5會議進行中勤摻水(禮貌用語:請喝水) ○

  6附件:會務處罰細則。 ○

  第四條:秩序維護服務:

  1、秩序維護服務標準

  1乙方維護人員必須服從甲方的位置安排,24小時值班輪崗,堅守崗位(包括○

  用餐),恪盡職守、保持警惕,善於發現和排除可疑人員及情況,確保甲方辦公場所安全。

  2乙方維護人員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做到字跡清晰,正確無誤,交接班登記。按○

  甲方要求做好外來人員登記,並做好裝置的維護工作,同時做好車輛停放,環境整潔等工作,維護甲方的正常秩序。

  3乙方維護人員統一著裝,佩戴齊全,精神飽滿,執勤時要講文明、講禮貌。值○

  班室須保持整潔,物品擺放整齊。

  4乙方維護人員須定時和不定時對公司內外進行巡查,及時關閉門窗、電源,切○

  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5遇突發事件,○乙方須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和甲方,並配合公安機關和甲方做好善後或偵查工作。

  6乙方要做好甲方報刊、雜誌、信件等物品的接收工作。 ○

  7乙方人員在崗期間嚴禁喝酒、賭博、利用辦公電腦上網和打遊戲。 ○

  ⑧附件:秩序維護隊處罰條例。另外,乙方成立督查組,每天不定時對會務、保潔、秩序維護隊進行檢查,督查組人員名單如下:

  寧勇、劉國偉、範康蓉。

  第五條:車輛按乙方指定地點停放,鎖好車輛門窗;車內切勿留存現金及貴重物

  品,否則一切後果自行承擔。

  第六條:每年的電梯維保費2500元、年檢費3000元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分攤並

  以年檢部門開具的發票據由甲方支付ll

  第三章付款方式

  1、合同總價:0元,不含電梯維保費,年檢費。其中每月支付20432.00元,以

  轉賬方式支付。

  2、電梯維保費,年檢費確定後據實支付。

  3、甲方每月10日前支付乙方20元。

  第四章委託服務期限

  第七條:委託服務期限為 2 年:自2012年 10 月 27 日0時起至2014 年 10 月

  26日24時止。

  第五章雙方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甲方權利義務

  1、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服務制度

  2、檢查監督乙方服務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3、甲方有權進行抽查。抽查時如發現乙方未按規定巡查或人員服務不到位,將對乙方做出警告或處罰。

  第九條:乙方權利與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及本合同約定,制定物業服務制度

  2、室內的維修、維護自行解決。

  2、因乙方管理不到位造成甲方財產損失而無法追回的情況下,照價賠償。

  3、因乙方服務不到位,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六章附則

  第十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天內,根據甲方委託服務事項辦理完交接手續。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容、空格部分填號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

  法規及規章執行。

  第十二條: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六頁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

  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十四條: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仲

  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代表人:年 日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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