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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部門做婚姻登記的當事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去民政部門做婚姻登記的當事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需完全自願;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包含三層意思:強調結婚不應附加任何條件,應當擺脫金錢或其他因素的控制與影響;男女雙方的結合應以愛情為基礎。自願必須是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單方自願,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是男女雙方本人自願,而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必須是男女雙方真實的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3、這一規定要求當事人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和無婚姻障礙,凡是未達法定婚齡的人、喪失行為能力的人以及有其他婚姻障礙的人所作出的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均屬無效。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的准予結婚的最低年齡,男女雙方或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的,不得結婚,只有雙方達到或高於法定婚齡的,才允許結婚。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對於一些少數民族,可以基於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等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做變通性規定。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我國婚姻法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即要求男女雙方結婚時都沒有配偶,無配偶包括三種情況:未婚、喪偶或離婚。

  只有當有結婚需求的當事人滿足了以上三個條件,便可去當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民政部門綜合審查了男女各方的證件及相關手續後,就可為雙方當事人按照結婚的程式進行結婚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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