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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實習工作期間的合同

律師事務所實習工作期間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現就乙方到甲方實習事宜,在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實習內容

  甲方同意乙方到甲方實習。實習內容為 。如果乙方不適合甲方安排的實習崗位,甲方有權進行調整。

  第二條 實習期限

  實習期限為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實習地點

  乙方的實習地點為甲方的辦公場所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場所。

  第四條 實習待遇

  乙方實習期間享受以下第 項約定的待遇:

  1、甲方每月支付給乙方實習補貼 元,於每月 日之前支付。

  2、乙方在甲方實習期間,甲方不予支付實習補貼。

  3、其他待遇: 。

  第五條 甲方權利義務

  1、在實習期間,甲方應為乙方安排實習崗位,指派實習指導人員對乙方進行實習指導。

  2、在實習期間,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和相關的實習裝置。

  3、實習期滿時,甲方對乙方在實習期間的表現作出實習鑑定。

  第六條 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聽從指導人員的安排,認真完成指定的任務。

  2、乙方同意根據雙方協商,按照甲方指定的生產崗位及崗位職責要求進行實習。

  3、嚴格保守甲方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商業機密。

  4、 不得利用甲方的裝置、資料、技術等條件從事與甲方安排任務無關的活動;

  5、本協議到期後,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歸還實習期間所佔有的甲方的一切物品,包括但不限於電腦、圖書、報刊雜誌、專案資料。

  第七條 宣告與保證

  1、乙方保證提供給甲方的資訊真實、可靠,如有欺詐,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全部損失。

  2、乙方保證其簽署本協議不違反其所在學校的有關規定,甲方保證根據乙方的能力和公司的需要儘量為乙方提供合適的.實習機會。

  第八條 協議的解除

  1、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

  2、 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不服從甲方管理或在實習期間有違法行為的,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協議,並不承擔任何違約或賠償責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在實習期間有違法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全部損失。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通知與送達

  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本協議相關檔案的送達地址: 。如該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及時書面告知甲方。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1、 乙方在甲方實習期間,甲方無義務為乙方繳納各種社會保險,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產生的醫藥費,由乙方自行解決。

  2、 實習期間,甲方為乙方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用於乙方在甲方實習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補償(該保險賠付用於折抵甲方依據法律法規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協議的生效

  1、實習協議經雙方簽署後,具有法律效力。其它未盡之事宜,由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共識後,可進行修訂和補充。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身份證影印件、學生證影印件作為本合同附件。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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