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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

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

  1、當事人自願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依據該法律原則,婚姻關係是依據當事人自願建立的。而解除婚姻關係也可因當事人自願而解除。

  從法律的角度看待當事人基於婚姻自由解除婚姻關係,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基於婚姻自由解除夫妻關係,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自願,即可以無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關係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調解和好無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經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無效,人民法院應准許當事人離婚。這是在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透過法律手段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定條件。因此,在當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關係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國家和法律對公民婚姻關係的存亡進行干預,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為主要標準來決定干預結果的。

  由此可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是當事人在不能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解除當事人婚姻關係的法定標準。

  3、其他條件和情形

  除上述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定條件以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導致當事人婚姻關係解除。如:婚姻一方當事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等。這些條件的成就,也可以導致當事人婚姻關係解除。

  但是,這些條件成就以後,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手續才能終結當事人的婚姻關係。如:婚姻一方當事人自然死亡,另一方應及時辦理其死亡手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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