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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籤試用期合同何時算轉正

只籤試用期合同何時算轉正

  艾米20xx年1月進公司,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僅口頭約定試用三個月,試用期後工資增加300元。4月、5月均沒有增加工資,艾米幾次去問,公司均不予正式答覆,艾米仍拿著試用期工資。艾米覺得轉正無望,提出與單位解除關係。單位不同意,認為她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應當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或者繼續工作一個月才能離開。艾米不同意,自行離開公司。單位扣下她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未發,艾米要了幾次單位均不予理睬。艾米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最後一個月工資。

  單位認為:艾米已經過了三個月試用期,不增加工資是因為艾米在工作紀律上比較散漫。艾米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未提前通知的應當以一個月工資代替,單位的做法有法可依。

  職工未與用人單位簽訂任何書面合同,無論其口頭約定的是試用期還是合同期,均視為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未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在法律上也視為勞動合同關係,只不過合同不是書面形式的而是口頭形式的。不能因為雙方之間不存在書面勞動合同,就認為雙方對於勞動權利、義務的約定無效,只是實踐中不籤書面合同在舉證上會帶來一定的困難。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在勞動者處於規定的停工醫療期內,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等法定情形的,用人單位還應當順延勞動關係至醫療期結束或女員工“三期”結束。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因此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員工享有隨時終止勞動關係的權利,而用人單位在法定情形下不得終止勞動關係,如果要終止勞動關係的,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

  像艾米這種情況,根據上述規定,也就不存在轉正不轉正、何時算轉正的問題。她要求公司按照口頭約定三個月後增加

  工資的,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但因為沒有書面合同,她也從未領取過轉正工資,公司矢口否認的話她就很難舉證。但她可以隨時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而無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或支付公司一個月的工資。而公司要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她。如果艾米決定留在公司繼續工作的,有權要求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單位拒籤的話,她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由監察機構責令單位簽訂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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