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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資產證券化中信託資產的初始確認時點和相關會計處理的論文

信貸資產證券化中信託資產的初始確認時點和相關會計處理的論文

  為規範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20XX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2005年6月,財政部發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對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界定,即“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援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援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所以,在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以信託模式開展的。因此對其會計處理應考慮《信託法》對信託業務的規定,並遵循《信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

  然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結構複雜,其會計核算在細節上仍存在許多難點和模糊之處,其中一個問題就是在信託專案下,信託資產何時初始確認。

  一、信託資產的初始確認時點

  由於信託的特殊性,要確定信託資產的初始確認時點需要先明確關於信託的四個概念,即信託合同成立、信託成立、信託合同生效和信託生效。

  (一)信託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經過要約、承諾過程,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意向,因承諾生效而合同成立,並使得訂立過程完結。

  (二)信託成立。《信託法》規定:“採取信託合同形式成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成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所以,採用書面合同的形式設立信託時,信託的成立與信託合同的成立在時間上是一致的。

  信託合同不成立,信託也不成立。

  (三)信託合同生效。是指標對已經成立的信託合同,如何產生法律效力的過程。有的合同是自成立時即產生效力,有的合同成立以後並不是自然有效,其可能是無效的、附條件生效的、可撤銷的或者是效力待定的。對於信託合同生效的構成條件;法律上並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合同依法成立時即生效,以及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生效條件、生效期限,在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時合同生效。另一類是合同成立後,還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

  (四)信託生效,指信託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般在信託成立基礎上還要有以下要件:

  1、交付信託的財產權轉移,並辦理相關手續;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信託合法性,包括信託目的合法、信託財產合法等內容。即在合法的條件下,依據合同設立的信託自財產權轉移至受託人並辦理了相關手續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說,信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設立信託關係的行為,信託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首先約束合同當事人。信託生效的結果主要發生在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將受益人納入信託關係之中。受益人是信託關係中不可缺少的一方,沒有受益人的信託是無效的。只有信託生效,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才真正形成,當事人才能根據《信託法》和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此時,承諾信託的財產轉移到受託方,信託財產才真正形成並具有獨立性。

  因此,信託專案成為一個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是在信託生效時,此時應在信託專案下確認信託資產,開始對信託專案根據《信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進行會計核算。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兩種不同的模式

  就信貸資產證券化而言,採用的信託模式不同,信託生效時點就不同,相應的信託資產確認的時點也就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透過以下兩種信託模式開展:

  (一)模式一

  1.銀行與受託機構簽訂合同,承諾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信託成立。同時將信託資產轉移至受託人,信託生效,並規定受益人為該銀行。

  2.受託人以受託資產為支援發行資產支援證券,投資者購買資產支援證券。

  3.如果資產支援證券發行失敗,受託人將收到認購資金退還投資人,則銀行仍為受益人。如果發行成功,受託人將投資者支付的認購資金劃付給銀行,銀行將受益權轉讓給投資人。此時,資產支援證券持有人成為受益人。

  (二)模式二

  1.銀行與受託機構簽訂合同,承諾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信託成立。

  2.受託人以受託資產為支援發行資產支援證券,投資者購買資產支援證券。

  3.如果資產支援證券發行失敗,受託人將收到的認購資金退還投資者。如果發行成功,受託人將投資者支付的認購資金劃付給銀行,銀行稽核後,將信貸資產轉移給受託人,信託生效。

  (三)兩種模式的比較

  兩種模式的區別在於,在模式一下,在信託成立的同時,委託人將信貸資產轉移至受託人,信託生效,委託人先作為信託資產的受益人,該信託是自益信託。投資者認購資產支援證券發生在信託生效後,是受益權轉讓過程。如果資產支援證券發行失敗,則委託人仍為受益人,該信託仍是自益信託。如果資產支援證券發行成功,委託人將受益權轉讓給資產支援證券的持有人,自益信託轉變成為他益信託。

  在模式二下,投資者認購資產支援證券發生在信託生效前,並決定了信託是否能夠生效。如果資產支援證券發行失敗,銀行不會將信貸資產轉移至受託人,信貸資產仍歸屬於銀行,信託不能生效。如果資產支援證券發行成功,銀行轉移信貸資產給受託人,信託生效,資產支援證券持有人作為受益人享有信託資產產生的利益,該信託為他益信託。

  三。不同模式下信託資產初始確認時點和相關會計處理

  (一)模式一下的信託資產初始確認時點和相關會計處理

  在模式一下,完成步驟1時,信託成立並生效,信託專案成為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此時,受託人應在信託專案下確認信託資產,開始對信託業務進行會計核算,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借:客戶借貸

  貸:實收信託——受益人(銀行)

  對於步驟2和步驟3,由於是受益權轉讓交易,屬於參與受益權轉讓雙方的核算範圍,並非是信託專案下交易,不屬於信託專案核算的範圍。受託人接收及劃轉資產支援證券認購資金應作為自營業務中的代收代付業務,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1.如果資產支援證券發行失敗:

  收到投資人支付的認購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銀行

  將認購資金歸還給投資人時

  借:應付賬款——銀行

  貸:應付賬款——投資人

  借:應付賬款——投資人

  貸:銀行存款

  2.如果資產支援證券發行成功:

  收到投資人支付的認購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銀行

  將認購資金劃付給委託人時

  借:應付賬款——銀行

  貸:銀行存款

  在此情況下,由於受益人發生了變化,信託專案也應對其進行會計處理,變更“實收信託”受益人明細科目:

  借:實收信託——受益人(銀行)

  貸:實收信託——受益人(資產支援證券持有人)

  (二)模式二下信託資產初始確認時點和相關會計處理

  在模式二下,完成步驟1時,只是信託成立,信貸資產尚未轉移,不存在受益人,因此信託沒有生效,信託專案沒有成立,不能確認信託財產。

  此後如果資產支援證券發行失敗,信託不能生效,自然也就不存在信託專案,因此受託人接受及劃付資產支援證券認購資金應作為自營業務中的代收代付業務,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收到投資人支付的認購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銀行

  將認購資金歸還給投資人時

  借:應付賬款——銀行

  貸:應付賬款——投資人

  借:應付賬款——投資人

  貸:銀行存款

  如果發行成功,受託人將投資者支付的認購資金劃付給銀行,銀行核對後,將信貸資產轉移至受託人。此時,信託生效,信託專案成為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受託人應在信託專案下確認信託資產,開始對信託業務進行會計核算,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借:客戶借貸

  貸:實收信託——受益人(資產支援證券持有人)

  由於受託人受託接收及劃轉資產支援證券認購資金髮生在信託生效之前,信託專案尚未設立,因此不屬於信託專案的核算範疇,應作為自營業務中的代收代付業務,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收到投資人支付的認購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銀行

  將認購資金劃付給委託人時

  借:應付賬款——銀行

  貸:銀行存款

  (三)兩種模式下會計處理的比較

  雖然兩種模式設計不同,但是對其會計處理原則是一致的,即只有在信託生效時,才能確認信託資產,受託人接受和劃付資產支援證券認購資金的行為不屬於信託業務的核算範疇,應作為自營業務中的代收代付業務進行會計處理,這樣做可以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符合《信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要求,同樣也便於監管部門對資產證券化資金予以監管。

  兩種模式的區別在於信託生效的時點以及實收信託的明細科目不同。模式一下,信託合同成立時信託同時生效,此時確認信託資產和實收信託。由於是自益信託,實收信託的明細科目的受益人為委託人。待資產支援證券發行成功,轉為他益信託後,實收信託明細科目的受益人由委託人轉為資產支援證券的持有人。

  若發行失敗,實收信託的明細科目的受益人仍為委託人。模式二下,資產支援證券發行成功且銀行確認並將信貸資產轉移至受託人後,信託才生效,並在信託專案下確認信託資產和實收信託,實收信託明細科目的受益人為資產支援證券的持有人。

  四。兩種模式的風險比較

  在資產支援證券發行成功的情況下,兩種模式都可以使銀行達到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目的,即提前收回借貸,提高資產流動性。如果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銀行還可將信貸資產從自身的資產負債表中剝離,收到的資產支援證券認購金額作為出售信貸資產獲得的收益。如果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銀行也可將信貸資產作為抵押,籌集到資金,提高資產流動性。

  但是,在資產支援證券發行失敗的情況下,銀行採用模式一要比採用模式二承擔更大的風險。

  採用模式一:如果資產支援證券發行失敗,信託仍然存續,委託人繼續作為受益人。此時,銀行作為信託受益人承擔了信貸資產的所有風險和報酬,信貸資產已轉移給了受託方卻沒有收到資金,不能變現資產。這樣對發起銀行來講是沒有意義的。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作為唯一的受益人,也可以選擇解除信託,使信貸資產重新歸屬於銀行。但這樣的話,從設立信託到解除信託需要耗費銀行大量精力和財力,對其產生不利影響。

  採用模式二:如果資產支援證券發行失敗,信託不生效,銀行與信託公司不存在信託關係,對銀行不會造成影響,避免了承擔資產支援證券發行失敗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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