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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重要考點之司法公正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重要考點之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

  公正是人們所追求的崇高理想、價值和目標,也是法治的靈魂和核心。而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內在要求,是法治的組成部分和基本內容,是民眾對法制的必然要求。

  中國古代社會的學者討論司法公正,有其獨特的視角。晉代的劉頌在給惠帝的上疏中更明確地說:“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窮,故使大臣釋滯:事有時立,故人主權斷。”(《晉書·刑法志》)在他看來,對具體案件的審斷,司法官吏必須依律辦事,嚴格執法,做到“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錯思於成制之外以差輕重”。若有少數案件,“事無正據,名例不及”,法律明文又沒有規定,則由“大臣論當,以釋不滯”,這就是說,只有中央主管司法的大臣有一定的解釋、變通之權。至於超出法律之外的“非常之斷、出法賞罰”,那就“唯人主專之,非奉職之臣所得擬議”了。劉頌深刻地揭示了影響中國古代司法公正的三個方面的因素:執法官吏、大臣、君主,他嚴格區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職責:“主者守文”、“大臣釋滯”、“人主權斷”。在劉頌看來,這樣“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是防止“法漸多門”,做到“法一”和執法必嚴、司法公正的基本條件。因此,中國古代社會強調司法官吏嚴格執法、大臣經義決獄、皇帝屈法伸情以實現司法公正。①

  近代以來的西方各國重視司法公正,英國哲學家培根曾經指出:“為司法官者應當記住他們的職權是jus dicere而不是jus dare;是解決法律而不是立法或建法……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⑦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人們已通常將正義視為法律制度應當具備的優良品質,法律只能在正義中發現其適當的和具體的內容,而理想的`法律往往又成為正義的化身。③一般認為,正義包括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因此司法公正相應的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式公正。

  實體公正實為司法者根據實體一般公正的要求,透過在訴訟程式中行使自由裁量權而達到公正的裁判結果,這是實體個別公正,彼得·斯坦、約翰·香德稱這種意義的公正為“公正的判決”或“法律的公正實施”。④實體公正必須是法官經由訴訟程式作出裁判而達成,因而表現為裁判結果的公正或“結果公正”,主要體現在事實認定真實和法律適用正確兩方面。西方大陸法系國家首先著眼於實體法體系的完備,實體權利體系的周詳,然後再據此設計實體權利的救濟手段,更強調實體公正價值,司法公正首先是要將正義的內容注入法律的機制之內。

  法官中立、當事人平等地參與和主體性地位、程式公開以及對法官裁判的尊重,共同構成了英美法上程式公正的因素。美國學者戈爾丁認為程式公正包含以下三個方面、九項內容:第一,中立,包括(1)任何人不能作為有關自己案件的法官;(2)衝突是解決結果中不包含有解決者個人的利益;(3)衝突的解決者不應有對當事人一方的好惡偏見;第二,衝突的疏導,包括(4)平等地告知每一方當事人有關程式的事項;(5)衝突的解決者應聽取雙方的辯論和證據;(6)衝突的解決者應在另一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聽取一方的意見;(7)每一方當事人應有公平的機會回答另一方所提出的辯論和證據;第三,裁判,包括(8)解決的諸項內容需應以理性推演為依據;(9)分析推理應建立於當事人作出的辯論和提出的證據之上。⑤

  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儘管存在著某些一致之處,但它們在不少場合也存在著矛盾和衝突,需要進行協調。

  一般認為,司法公正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司法活動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司法機關審理案件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事。不僅要按實體法辦事,而且要按程式法辦事。對每一具體案件,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定性和處理要符臺法律規定的標準和規格,而且辦案程式也要合乎法律規定。審理案件的每一具體環節和步驟都要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辦事。

  2.司法人員的中立性。中立性原則是現代程式的基本原則,是“程式的基礎”。⑥法官的中立是相對於當事人和案件而言的,它表明在訴訟程式結構中,法官與雙方當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離,對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觀的態度。中立是對法官最基本的要求,即法官同爭議的事實和利益沒有關聯性,法官不得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存有歧視或偏愛。

  3.司法活動的公開性。訴訟程式的每一階段和步驟都應當以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看得見的方式進行。努力擴大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開,更好地滿足民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為了實現司法公正,避免司法活動封閉進行的狀況,法院應當努力實現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審判結果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過程公開,檢察院應當實行檢務公開,讓民眾更廣泛的參與司法、瞭解司法、監督司法。

  4.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一般認為這包括兩層涵義:一是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二是法院平等地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我們需要反對各種特權觀念和特權行為,如濫用權力干預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等;在審理

  刑事案件時,絕不能看人、看關係辦案,因人而異;在審理民事、行政、經濟糾紛案件時,堅持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實現訴訟條件平等。

  5.司法程式的參與性。程式參與性又稱為“獲得法庭審判機會”,指那些利益或權利可能會受到民事裁判或訴訟結局直接影響的人應當有充分的機會富有意義地參與訴訟的過程,並對裁判結果的形成發揮其有效的影響和作用。①這就要求作為爭議主體的當事人能夠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程式,提出自己的主張和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並反駁對方的證據、進行交叉詢問和辯論,以此來促使法院儘可能作出有利於自身的裁判。

  6.司法結果的正確性。正確首先是指適用法律時,事實要調查清楚,證據要確鑿可靠,經得起歷史的檢驗。這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礎。其次是對案件的定性要準確,即要在調查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法律的規定,準確地區分是與非、合法與違法、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此罪與彼罪之間的界限,明確權益歸屬。最後是處理要適當。要按照法律規定,寬嚴輕重要適度,做到合法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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