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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無效婚姻的處理方法

淺談無效婚姻的處理方法

  一、如何認定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婚姻。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未達到法定婚齡的;2、重婚的;3、有的親屬關係的(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4、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二、法院處理無效婚姻的方式、法律適用

  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性質屬於非訟案件,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適用特別程式更為恰當。無效婚姻屬於違法婚姻,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給予打擊,適用特別程式審理更能及時加大對無效婚姻的打擊力度,更能體現國家的干預和制裁。

  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和第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因此,無效婚姻案件的處理,應當一律使用判決,並與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其他糾紛分別製作法律文書,且一審終審。對於婚姻效力的判決書已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各當事人均不能提起上訴。而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請求法院進行調解、判決。

  三、無效婚姻期間財產的處理

  《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按共同共有的標準進行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從本條看《婚姻法》在處理上適用以下原則:

  1、協議原則。協議是處理財產的先行程式,只有在當事人對其財產達不成協議時,才由人民法院判決。判決應遵循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並且處理的財產只能是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前的財產、同居中的(同居中的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屬於各自的收入,不能作為處理的標的。

  2、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這裡所稱的合法婚姻當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在處理重婚財產時,不能處理屬於合法婚姻中無過錯方的財產。然而在實踐中,這些財產往往無法分清,處理時應本著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處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當事人系受騙的,無過錯,在宣佈該重婚無效時,在財產上也應予以適當的保護。

  四、子女撫養的處理

  婚姻被確認無效後,對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遵從和婚生子女一樣處理的原則,享有婚姻法規定的關於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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