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婚姻家庭> 事實婚姻帶來的危害

事實婚姻帶來的危害

事實婚姻帶來的危害

  事實婚姻

  一、事實婚姻的概念及特徵

  事實婚姻的概念在法理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即以夫妻名義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只是未辦理登記手續:另一種是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都不具備;狹義的事實婚姻是指桑罵槐994年2 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以前,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只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兩性結合。也有學者這樣對事實婚姻下定義,狹義的事實婚姻是形式婚姻的對稱,因為形式婚姻包括法律與宗教婚姻兩種,所以,狹義的事實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對稱,就是除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方法結婚以外,其它均為事實婚姻。不迂前一種比後一種更為標準,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 現實生活中,我們應注意事實婚姻與姘居、通姦和重婚的區別。姘居是男女雙方不以結為夫妻、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兩性結合,時間比通比通姦居住的時間要長;通姦是男女雙方偶爾居住在一起的不法結合;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它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與他(她)人登記結婚;另一種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未與他(她)人登記結婚,但是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基於以上分析,我們應確定事實婚姻有如下特徵:1主體是沒有配偶的男女2欠缺法定的要件3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中狹義的事實婚姻還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這一特點。

  二、事實婚姻出現的原因及帶來的危害

  出現事實婚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們應社會的內部的矛盾運動中,從生產關係和生產力、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階級關係和階級鬥爭以展變化中,多方面地考慮其中的因素,特別是歷史的原因,從我國古代婚姻歷史來看,它深受儒家文化的影響,深深地打上了歷史的烙印。胡康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一書詳細列出了五點,即:

  (1)傳統習俗的影響

  (2)婚姻登記不方便

  (3)登記制度不健全

  (4)婚姻搭車收費

  (5)法制宣傳不夠

  更為重要的是農村經濟落後的地區法律意識淡薄。而事實婚姻的存在給當事人帶來的危害是不言而喻——它是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種踐踏。

  (1)結婚不登記使早婚、近親結婚、有禁止結婚疾病等現象無法控制。進而造成超計劃生育、遺傳疾病的泛濫,影響國家和民族的民展與進步;

  (2)結婚不登記,出現“離婚“時財產的認定與分割困難;

  (3)對所生子女的家庭教育極為不利,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等等。

【事實婚姻帶來的危害】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