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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建制調整後的執行情況彙報

村社建制調整後的執行情況彙報

  一、建制調整後的基本情況及執行狀況

  ~年7月左右,我縣按照因地制宜、依法辦事、合理配置、減輕農民負擔、確保穩定的原則,對原有村社(組)建制進行了大規模的調整,全縣合併前有502個村,目前實際運作的村有242個,居委會有50個。比合並前減少了210個,減幅42%。全縣合併前有4451個社,目前實際運作的有2063個,比合並前少2388個,減幅54%。在實際工作中,有的村是每天都安排人員值班,有的村是集中時間統一值班。兩種形式都基本方便了群眾辦事。當中有全程代理的,也有老百姓自己到鎮上辦理的。平時一有糾紛等情況,幹部基本隨喊隨到;村每年基本要召開五次會議:即年初、年終、“”、黨員大會、黨員評議會,此外,還根據實際情況開些專門會議;在徵收農業稅等款項時,一般是落實人員到社,困難大的最後集中突出;鄉鎮、街道辦事處開會,通知準積極參加,會後認真貫徹落實。

  總的講:執行是正常的、順利的、發展是健康的。

  二、村社建制調整後的好處

  1、幹部素質得到了進一步提高。

  現在的村一般三合一、二合一,社四合一、三合一、二合一。群眾多、管理的範圍大。在決定支部書記、主任、文書、村支兩委委員時,無論是政治素質、文化程度、業務水平等,鄉鎮辦事處都認真作了分析研究,按書記主任的講,經過幾道篩子篩過了的,所以綜合素質都比原來高。

  2、行政效率得到了提高。

  建制調整後,由於幹部的競爭,人員減少,幹部素質提高,隨之帶來工作熱情和積極性,當然辦事的效率也就大大的提高了。有的鄉鎮書記說,以前鄉鎮組織村組幹部開會,至少要提前幾天就發通知,現在只需提前1天。村幹部體會,現在開個社長會都很容易。他們認為,這是建制調整帶來的效果。村民和鄉鎮幹部還普遍認為,雖然村組幹部少了,但由於行政效率的提高,村組幹部的整體作用反而比以前更強了,更有戰鬥力了。

  3、農民負擔減輕了。

  建制調整前,村社(組)幹部雖然領取的薪酬較低,但由於人員多,每年佔鄉鎮財政支出的數額仍然較大,現大大減少。例如,石馬鎮,改革前,村組幹部共272人,年誤工支出18萬元;改革後,村組幹部減至159人,年誤工支出14萬元,人員減少113人,減幅42%,年誤工支出減少4萬元,減幅22%。單此一項就人均減負1.27元(石馬鎮農業人口31500人)。

  ~年全縣共徵收農業稅3050萬元,農業特產稅21.4萬元,“兩稅”附加614.28萬元,一事一議籌資437.1萬元,合計4122.78萬元,農民人均負擔51元。較稅改前人均負擔74.98元,減少23.98元,減幅為32%。

  三、存在的問題

  1、村幹部文化水平偏低,知識結構不合理,年齡偏大,示範帶頭作用發揮不好。

  根據調查,在石馬鎮村組幹部中,大專以上文化的佔1%,高中文化的佔40%,初中文化的佔50%,小學文化的佔9%,平均年齡43歲。從以上資料可看出,由於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村組幹部所佔比例較大,再加之年齡偏大,部分幹部缺乏較高的文化素養,導致學習、吸收新知識、新科技的能力差,思想境界不開闊,市場競爭觀念淡漠,超前意識不強,致富門路狹窄,工作進取心和開拓精神不強,極為被動,難以適應新形勢下開展村組級工作的需要,帶領群眾脫貧致富顯得力不從心。

  2、村組幹部工資待遇普遍偏低,難以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目前村組幹部工資確屬較低,據這次調查,我縣村幹部工資最高的年工資3200元(僅是個別村),最低的年工資1200元;組幹部年工資在400元-800元之間,大部分都偏低,村幹部反映,他們每月手機費最低的要打50元,最高的打200元。村組幹部報酬偏低,導致了其工作幹勁不足,嚴重影響了村幹部工作的積極性。

  3、村組幹部退休(或中途退下來)以後無保障。

  建制調整後,全縣有很大一批村社幹部退下來了,有的村社幹部還墊支了農業稅尾欠,他們退下來後,什麼都沒有了,情緒低落,思想波動大。他們覺得,辛辛苦苦幹了一輩子,最後什麼都沒有留下。這不但會挫傷現職村社幹部工作的積極性,也容易引起一些幹部想給自己留後路,從而導致幹部的~。

  4、村社建制調整後財務資料交接不及時。據調查統計,還有25%以上的村組沒有辦財務交接手續,財務資料還放在一邊。直接導致舊帳結不了、新帳不能建、帳務得不到及時處理、“雙代管”工作不能落實,造成了財務管理不規範。

  5、農業稅收徵收難,歷年尾欠額大。

  農村稅費改革後,雖然農民的負擔普遍減輕了,但由於舉家外出的多,加之農村的情況複雜,樓扯猴,猴扯樓的現象突出,農業稅徵收困難很大,迄今為止,全縣相當部分的村社農業稅還有尾欠,有的'數額還很大。如:珠溪鎮佛巖村歷年尾欠1.9萬元,郵亭鎮復興村尾欠5萬多元等,欠額都比較大,徵收相當困難。

  6、村組債務償還難。

  截至~年5月,全縣村組累計負債5051萬元,村平17萬元(按292個計算)。這些負債主要是“普九、普六”,“修路”,“農業結構調整”,“墊稅費”等造成的。稅費改革後,取消了統籌提留、教育集資、屠宰稅和農村“兩工”。村社現在基本沒有什麼收入,要償還歷年債務,顯然是非常困難。

  7、轉移支付實施難。

  按照中央的規定,農村稅費改革後,中央、市、縣級財政都要加大對鄉鎮村轉移支付的力度。目前,各級特別是縣鄉鎮財政大多數連保工資都很困難,實施轉移支付的難度較大。如果轉移支付資金得不到落實,村社幹部誤工補貼等必要的經費開支得不到保障,勢必會影響到農村的穩定。

  8、縣上承諾的有關政策未及時兌現落實。

  比如,“退耕還林”、“綠色通道”等一系列的補償問題,由於事先的承諾,幹後群眾應得的補償不能及時兌現,造成了群眾對幹部的不滿,從而直接導致幹部在群眾中的威信降低。

  9、農村社會化服務差。

  如何更好地提供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一是農民錢的困難。二是科技服務組織不穩,服務不到位。三是缺少中介服務組織,特別是缺少自己的中介服務組織。四是農資市場管理混亂,坑農、害農現象時有發生。如假種子、假農藥、假肥料等等。五是有的部門只收錢不服務或收錢快服務慢。比如,幹部群眾反應強烈的“防疫費”和“農網改造”。

  10、“一事一議”難以推行。

  稅費改革後,村組集體的公益事業、福利事業所需經費都得透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由農民自己決定。就目前農民的收入水平和思想覺悟而言,難度較大。“一事一議”存在著“事難議、議難決、決難行”的情況。這將影響村集體公益、福利事業的發展。

  四、對策及建議

  1、切實幫助村幹部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努力改善提高他們的工作環境條件,為他們創造更多的學習機會(包括各種專業技術知識、技能培訓、外出考察學習等等),使村幹部學習並掌握好先進技術,在群眾中率先富裕起來,進一步樹立村幹部在群眾中的良好形象和威信,從而激發更多年輕有為、懂經濟、善管理、思想好、文化水平高的農村青年爭當村幹部的積極性,有效解決村幹部年齡老化、文化程度低、村級後備幹部匱乏的問題。

  2、提高村組幹部工資待遇。

  村組幹部是“兵頭將尾”,他們長期工作在農業生產第一線,工作量大,工作條件艱苦,但報酬偏低的問題一直未能解決,從而嚴重影響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因此,應適當提高村幹部報酬,使他們以更大的精力和熱情投入到抓好村組級工作中去。

  為了能使村幹部全身心的投入到村務工作中去,我們認為應把村組幹部報酬納入財政預算,按一定的分類標準統一金額,實行“打卡”制度,建議人均每月報酬不低於200元,這樣才能使村幹部一心一意撲到工作上,多為群眾謀發展。

  3、建立健全村組幹部養老保險長效機制。

  村幹部既要為改善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奔波,又要承擔沉重的家庭負擔,他們工作面寬,肩上擔子重,累倒生病後得不到國家一分錢的醫療費。導致村幹部工作起來力不從心,有的認為還不如趁年輕掙點養老錢,工作積極性自然也就調動不起來,所以,應該把最基層幹部的醫療、衛生、保險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專門賬戶,以解決村幹部的後顧之憂,使其能安心工作。

  4、加大尾欠款追收力度。

  認真做好社員內部往來明細帳的清理,逐戶分析欠款原因,像抓計生工作一樣,明確追收責任,任務分解到戶到人,對部分“釘子戶、賴帳戶”,要訴諸法律依法追收。

  5、提高農村社會化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要把社會化服務推向市場,實行“誰受益、誰負擔”,“有償服務”,“優勝劣汰”。決不能搞“一刀切”、“層層下任務”等。

  6、千方百計兌現承諾。

  對人民群眾的補償政策,一定要按時兌現,否則,將直接影響今後工作的開展,導致幹群關係激化。

  7、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農村人口向城鎮集聚。

  大力發展勞務經濟。充分發揮縣、鄉鎮、村三級勞保人員的作用,尋找、暢通勞動就業輸出渠道,完善民工利益保護機制,使農民出得來、安得下、幹得好、有保障。大力推進農村城鎮化,擴大城鎮容量。同時還要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實行農村土地流轉規模經營,創造條件讓更多的農民進城務工經商,減少農民富農民。

  8、廣闢門路,千方百計壯大鄉鎮村集體經濟,培植財源。

  充分利用稅費改革中國家賦予農村的有利政策,突出各自的比較優勢,大力推進農村的產業結構調整。堅持集中精力培育支柱產業,實施抓大扶優、龍頭帶動、擴充增量、盤活存量的方略,支撐一批有優勢、有潛力、有前景的企業,使其成為鄉村經濟的支柱。

  9、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在穩定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儲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下,大力發展各種形式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來克服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來提高農戶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從而實現農民增收。

  10、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保證轉移支付資金按時足額落實到鄉鎮村一級,要合理分配財力,確保專款專用,以保證基層政權正常運轉和農民負擔不反彈。

  11、加強村社財務的審計監管力度。建議縣裡每年要安排專項資金,由農業局組織專門力量,在全縣範圍開展對村社財務的清理和審計監管工作。這樣,就能使“村社財務雙代管”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就能順民心、保農村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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