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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電力行業的實習報告

大學生電力行業的實習報告範文

尊敬的老師:

  首先,非常高興能向您和學校領導彙報我這三個月來在工作中的心得體會。

  我是20xx年8月剛剛走出大學校門進入**縣農電有限公司工作的大學生**。能進入國家電網這個企業盡我所能為廣大的電力使用者服務,並把我在學校中學習到的法律知識運用到工作中來體現我的人生價值,使我感到非常的榮幸和自豪。

  進入公司之後,我被安排到了華家供電所進行實習。時光荏苒,歲月入梭,幾個月的實習生活很快就過去了。這些個日子裡我也完成了一個學生向一個企業的員工的角色轉變、也學到了一些學校書本里沒有的知識。

  進入華家供電所後,我進行了營業廳收費、值班、報修、寫記錄、生產等工作,透過工作發現基層的工作是很艱辛的。農民合同工是咱們公司最辛勤的勞動者,他們夏天頂著烈日,冬天頂著嚴寒騎著摩托車忙碌在服務客戶的工作中。要是遇到電力故障更是不論颳風下雨,總是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用最快的速度進行搶修,以免給客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在體會到農民合同工工作艱辛的同時,透過我三個月來的實習也意識到電力工作中常常遇到的問題很多都需要該用法律途徑來解決。這對於保障使用者用電安全和維繫電力系統工作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這樣就使我一個學法的電力員工有了點專業比較對口的平衡心。

  據瞭解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是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透過1996年4月1日施行。它的頒佈對於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執行,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我就結合我所瞭解的法律知識和實習體會談以下問題

  (一)竊電問題

  在基層的實際工作中,遇見竊電犯罪是時常發生的事,尤其秋冬季是農村竊電的高峰季節,這時就需要我們供電企業,加強監管力度經常巡查,查到後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電能的合法使用,維護我公司的利益。

  我國現行的電力法律法規對竊電規定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一)在供電企業得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二)繞越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五)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六)採用其他方法竊電。”

  《電力法》第七十一條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務,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得,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了以上針對竊電問題的法律法規,我們在工作中再遇到損害我公司利益的竊電者就可以根據法律法規來追究其法律責任了,維護我公司的利益。

  (二)客戶拖欠電費

  我們供電企業按照傳統的供用電及電費結算模式是先用電後交錢,這就決定了供電企業在經營中必然要面臨的經營風險——電力客戶拖欠電費。客戶拖欠電費不光是基層供電所最棘手的問題也是整個供電企業最棘手的問題。這樣我們供電企業如何維權就是至關重要的問題了。

  根據規定,供電企業在給客戶供電之前都要簽訂供電合同,客戶與供電企業建立供電關係後,享有用電的權利,應承擔交納電費的義務。《電力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核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記錄,按時交納電費。”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因為我們是農電,客戶距離營業廳較遠,交費不方便,再加上有些客戶交費意識淡薄,不履行交費義務,造成很多農民合同工給一些客戶先行墊付電費,其工資拿不回家去,之後難以收回墊付電費的後果。希望這次新上的充值卡業務能使這個現象得到緩解,為農民合同工減輕負擔。

  有時候客戶長時間陳欠電費,我們需要依法進行停電時,由於自身法律思想淡薄忽略應前三日至七日將停電通知書送達使用者這一法規,冒然停電給客戶造成損失,這樣很容易使我們停電追費不成,反被客戶狀告的情況,適得其反。所以我們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正確合法的保護我們的利益。

  除在三個月的實習工作中看出以上兩個關於電力的法律問題外,在領導的教育和培養下,同事們的關心和幫助下,我感覺自己在工作、學習、思想等各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使我學到了什麼是電力生產和電力營銷,遵守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性。

  在今後的工作中,我會更加虛心學習,經常吸取教訓、總結經驗,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做一名優秀的農電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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