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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繼承的法律規定

債務繼承的法律規定

  關於債務繼承問題,相信很多人都曾遇到過,一般是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清償。然而,在這方面往往是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的。為此,我國對這一塊也作出了相關的規定。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債務繼承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吧。

  繼承法律規範對於遺產債務的處理的規定

  (1)《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繼承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繼承法意見》)第61條規定,

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4)《繼承法意見》第62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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