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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可撤銷婚姻是否可解除

無效、可撤銷婚姻是否可解除

  故意隱埋精神分裂證的結婚證生效嗎?

  網友問:故意隱埋精神分裂證的結婚證生效嗎?

  律師解答: 如果病情嚴重,無法正常生活婚後有無法治癒的,可以起訴婚姻無效。

  哪些婚姻是可撤銷的婚姻?

  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這裡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一年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的,則該項請求權永久消滅。

  哪些情況屬於無效婚姻?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結婚時雖然婚姻無效,但是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候,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對於宣告無效的申請,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這樣的婚姻該如何解除?

  兩人在一起生活長達15年,但沒有結婚證,有一女兒,因男方的生活不檢點,現在女方要解除兩人的關係,男方不同意,在這種情況下要如何解除兩人的關係呢? 這種同居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那麼在沒有財產糾紛,孩子由女方撫養的情況下,無論如何男方都不同意解除兩人同居關係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所以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並要求分割財產,並解決子女的撫養問題。

  無結婚證的婚姻法

  網友問:律師 你好,我想諮詢下,我們是去年10月份結的婚,沒有結婚證,但已有孩子了。如果一方要求離婚,是否該分割財產,還有孩子的撫養權應該如何解決。 謝謝

  律師解答: 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符合結婚要件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當然就能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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