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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國際投資條約解釋諸因素的位階關係論文

淺析國際投資條約解釋諸因素的位階關係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歷史證明,制定得再詳盡的法律體系在面對紛繁複雜、千變萬化的社會現實的時候都是力不從心的。法律語言本身具有的概括性特徵、立法者能力的有限性、社會生活不斷髮展等因素,造成了法律規定必然不能給具體的案件糾紛解決都提供明確的答案。因此,法律適用的過程就離不開法律解釋,法律解釋既是法律實施的一個前提,也是發展法律的方式之一。這一理論同樣適用於國際投資條約。在國際投資條約體系中,從實際情況來看,儘管締約時各方通常儘可能將條約規定清楚,但現實的多變卻常導致各締約方在條約的具體應用問題上發生爭端,要順利處理這些爭端,解釋條約約文就成為關鍵。國際投資條約作為國際條約體系的一部分,對其解釋當然應當符合一般的條約解釋規則。對於國際條約的法律解釋,傳統國際法已經形成了比較一致的看法。

  按照羅馬法“誰制定的法律誰就有權解釋”的原則,條約是由全體締約方同意而制定的,因此條約的有權解釋也必須是全體締約方共同同意的解釋或經全體締約方授權的國際機構的解釋。雖然立法者(締約者)的解釋具有權威性,但是實踐的發展使得立法解釋往往是滯後的。因而,大多數投資條約都規定了將投資爭端提交國際仲裁或者提交特定的仲裁機構。這些仲裁機構在解決爭端的過程中,對條約的有關條款作出解釋,以便更好地解決爭端,這也是仲裁機構獨有的權威性職責所在。正如有學者認為:宣佈一部法律的法律意義是法院獨有的權威性職責。那麼,法院或爭端解決機構在處理案件中,對法律或條約解釋時所適用的解釋因素之間是否有一定的位階關係呢?本文認為,對於這一問題的探討,無論是對於條約的制定還是後續的適用都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但是,到目前為止,這還是個尚待解決的問題,下文予以探討。

  二、條約解釋的一般因素

  條約所記載的文字本身一般都是精煉的,締約方將其意圖賦予不會說話的文字,而該文字一經誕生又具有了一定的獨立性和固定性,但是國際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會不斷的發展變化。在這樣的前提下,條約的文字便成為並非“事實清楚明白的觀點”。這就需要解釋深化文字的含義,拓寬其適用領域。由此,條約解釋是一個規則影響事實的意義、事實影響規則的發展的過程。李浩培先生認為,條約解釋是指條約解釋主體按一定的規則和方法對一個條約的具體規定的正確意義的剖析明白。

  具體地說,條約解釋是條約解釋者為了確定締約方之間具體的權利、義務,便於締約方行使締約權利和履行締約義務,或為了解決締約方之間的特定爭端,分清是非曲直,運用各種手段和方法,揭示、闡明、確定條約規定的真正意義的行為。換言之,就是對條約作正確闡釋。一切法律適用的`活動都離不開對條文的解釋,因此,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的過程始終貫穿著對國際投資條約的法律解釋。下面就對各種條約解釋因素作一分析:

  (一)《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的解釋因素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規定了關於條約解釋的具體國際法規則。該公約第31條至第33條專門規定了條約解釋的相關規則,具體包括條約解釋的通則、條約解釋的補充資料以及兩種以上文字認證的條約的解釋規定。

  1.用語。該解釋因素對應的解釋方法是通常意義解釋方法,即文義解釋方法。通常意義即人們通常賦予該用語的意義,這要在文字字面意義的基礎上加以識別,但它又區別於字面意義。條約解釋的出發點和中心環節就是審查和解釋條約的實際約文對於條約措詞的通常意義,要按照上下文並參照條約的目的和宗旨來探求,這樣建立在通常情況下締約者會按措詞的通常意義來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認識基礎上。基於此,對於條約的解釋,除非是有充分的理由做出其他不同解釋,否則就應當以普通說話者的理解為標準做出解釋,所以探求條約措詞的通常意義是條約解釋的首要因素。

  三、各解釋因素位階之分析

  從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對公約的釋義來看,國際法委員會認為,國際條約的各種解釋方法之間並不存在什麼位階關係,但是它們在適用上有一定邏輯上的先後順序。楊澤偉教授認為,條約的解釋方法有上下位級關係,可以歸納為:善意解釋是根本,依約文解釋是基礎,按照目的和宗旨解釋是正當性的保證,使用補充資料或準備資料解釋是輔助性手段。本文認為,各種解釋方法之間是否存在位階關係,這是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往往需要多種解釋方法結合使用,才能達到條約解釋的目標。正如波斯納所說,解釋目的決定解釋方法,只要目的一致,方法則可以多種多樣,這可能是解釋在方法論上的真諦。

  他還進一步提出了“超越解釋”的觀點:解釋或法律推理都只是形式,不是必須遵守的“規則”,對它們的選擇與運用說到底是一個司法認知的問題。雖然本文的觀點並不贊成給條約解釋的因素或方法規定固定的位階,但是就投資條約而言,透過考察國際投資仲裁機構在解決投資案例時對投資條約所做的解釋,可以發現,各種解釋因素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先後順序。

  (一)用語

  這一解釋因素對應的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文義解釋,又稱謂字面解釋、文理解釋,是指按照法律規範的語詞和文法進行的解釋,即按照法律規範的字面含義和通常使用方式進行的解釋。按照解釋尺度的不同,文義解釋可以劃分為字面解釋、限制解釋和擴張解釋。本文認為,在國際投資條約的解釋中,文義解釋方法是首要的一種解釋方法,那麼用語就是解釋條款時第一要考慮的因素,而且對於某一用語的擴大解釋是目前適用最多的一種。例如,有關最惠國待遇(MFN)的案例:在Maffezini案中,仲裁庭對“本協定涵蓋的所有事項”這一措詞的解釋,認為該措詞包含的內容比西班牙籤訂的所有條約中的MFN條款的範圍都要寬泛,認定該條款的適用範圍包括爭端解決事項。

  類似地,Interaguas案仲裁庭亦指出,由於西班牙-阿根廷BIT中MFN條款適用於所有事項,而爭端解決問題屬於事項,基礎條約中的MFN條款的排除適用範圍沒有提及爭端解決,因此基礎條約中的MFN條款當然可以適用於爭端解決事項。即使是那些對MFN條款適用於爭端解決問題作出限制解釋的仲裁庭也承認MFN 條款中的“所有事項”或“所有權利”等字眼有助於對該條款的解釋。在Siemens案中,阿根廷-德國BIT第3條第2款規定:“締約一方給予締約另一方國民或公司與在其境內投資有關的活動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國民或公司或其給予任何第三國國民或公司投資的待遇。”該案仲裁庭認為利用投資者與東道國爭端解決機制構成條約所提供保護的一部分。這是對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待遇的一部分,也是透過MFN條款可獲得的有利之處。待遇一詞是如此寬泛,以至於仲裁庭不能限制其適用範圍,除非締約雙方有另外的明確規定。

  在Vivendi案中,英國-阿根廷BIT 第3條之MFN條款規定的適用物件是與投資者“管理、維持、使用、享有和處置”其投資有關的事項。該案仲裁庭認為,外國投資者訴諸國際仲裁與上述列舉的投資者權利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絡,特別是與其中“維持”投資的權利存在著聯絡,因為該術語包括對投資的保護。因此,採用此類措詞的MFN條款適用於投資爭端解決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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