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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基本原理是什麼

保險法基本原理是什麼

  保險法基本原理

  第一節 保險概述

  一、 保險的概念: 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二、 保險的分類

  (一)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大類。

  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類補償性保險.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二)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

  強制保險是國家透過法律或行政手段強制實施的保險。自願保險是在自願的原則下,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透過訂立保險合同而建立的保險關係。

  (三)原保險和再保險

  發生在保險人和投保人間的保險行為,稱之為原保險。發生在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之為再保險。再保險是保險人透過訂立合同,將自己已經承保的風險,轉移給另一個或幾個保險人,以降低自己所面臨的風險的保險行為。簡單地說,再保險即“保險人的保險”。

  第二節 保險法概述

  一. 保險法概念和特徵:

  保險法是指用於調整和規範保險法律關係、保險業務活動以及和保險業務相關聯的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保險法的調整範圍:按照保險法的規定,我國保險法主要調整以下社會關係:保險公司同客戶之間的關係,即保險人同被保險人的關係;國家對保險業的管理關係;其他關係,指某些與保險活動有關的社會關係,如保險企業之間的再保險關係等。

  三.保險法基本原則

  1、 最大誠實信用原則

  鑑於保險合同關係的特殊性,法律對當事人的'誠信程度遠遠高於其他民事活動,當事人若有違反,對方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主要體現為告知義務(《保險法》第21條第1款保險事故及時通知義務和第36條第1款危險增加及時通知義務)。

  2、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不具有成為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資格,即使訂立了合同保險合同,該合同也不具備法律效力。這一原則主要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即防止投保人以保險作為賭博工具,防止故意誘發保險利益而誘發保險事故謀取利益的企圖。具體體現(《保險法》第11條、第33條、第52條)

  3、 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在責任範圍內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被保險人不應獲得多於損失的賠償,保險人也不應該給予少於損失的補償。

  4、 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確定保險事故的標準。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主要的、起決定作

  用的原因。只有近因屬於保險責任,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

  第三節 保險合同

  一、保險合同概念和特徵

  1、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協議

  2、保險合同特徵

  (一)保險合同是最大的誠信合同

  (二)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

  (三)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

  (四) 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以不確定的事件發生作為給付條件的合同.具體講一方當事人受償只是一種機會,機會在效果上具有不確定性,要麼什麼都沒有,要麼可以獲得數倍乃至數十倍於支付保費的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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