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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電腦防毒原理改造罪犯的啟示

淺談電腦防毒原理改造罪犯的啟示

  在電腦的工作程式軟體中,防毒軟體是一個具有治療與保障功能的軟體,當電腦不幸染上了病毒,啟動防毒軟體,可以有效地去除已經存在於電腦中的病毒,使電腦恢復正常工作的能力。將這一防毒程式的工作原理與監獄對罪犯的改造工作原理作一比較,不難看出,其實監獄對罪犯的改造,也是一個對罪犯進行防毒的過程。由此,電腦防毒程式工作原理對罪犯改造不無啟示意義。

  一、電腦防毒軟體的差別性與人的素質的非同質性。電腦必須預先安裝上防毒軟體,才能談得上啟動防毒程式,進行電腦防毒。那麼對於罪犯,在犯罪之前,作為一個社會公民,它的身上有沒有防毒軟體?回答是肯定的。在初次社會化的過程中,即將走上社會的成員,都會向社會定購安裝一個供自己使用的防毒軟體——由道德、法律、文化、技術、心理等素質組成。電腦的防毒軟體有版本和功能的區分,公民身上的防毒軟體也不是千篇一律。因個體情況的差別,防毒軟體也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個體生活學習的具體環境,是個體定製防毒軟體的基礎條件。也就是說,個體所定購的防毒軟體,必須打上個體的社會實踐烙印,不同的地域,防毒軟體的版本存在差別;同一區域,不同的生活經歷如學習經歷的不同,也使個體所得到的防毒軟體有所區別;不同的家庭,一樣會影響個體所安裝的防毒軟體。在個體帶著千差萬別的防毒軟體進入社會後,無論是在同樣的生活環境中,還是在不同的生活環境中,防毒軟體的不同,抗病毒的能力也不一樣,有些防毒軟體能夠抵抗病毒,但有些卻不能擔此重任。當然,即使是版本級別相同的防毒軟體,在面臨不同的病毒侵害情況下,防毒的效果也不可能是同一的。這可以解釋為什麼在特定社會中,有人犯罪、有人不犯罪;在同樣的社會條件下;有人能抵制犯罪誘惑,有人卻經不住犯罪誘惑。可能是防毒軟體本身的差別導致的結果,也可能是同樣的防毒軟體受到了來自不同品種的病毒的侵害。

  二、電腦的防毒過程的複雜性與監禁刑罪犯改造的艱難性。當電腦被病毒侵害後,電腦不能自主去除病毒,必須有人來啟動防毒軟體去除病毒。如果發現已有的防毒軟體不足以去除這種病毒,就應當立即更新防毒軟體,或升級該防毒軟體的版本,或更換成新的防毒軟體。當個體犯罪之後,我們不能指望個體良心發現,社會應當對罪犯啟動防毒程式。社會向罪犯施加的刑罰其實就是一個個防毒實證。有些罪犯感染的病毒不深,罪犯自有的.防毒軟體一旦被外力啟動,可以抗擊著這類病毒。這時,社會不需要再升級或重新安裝新的防毒軟體於罪犯的身上,這正是部分罪行較輕的罪犯可以服非監禁刑的病理根據。但許多罪犯,由於深受病毒的侵害,個體原有的防毒軟體,或版本太低不起作用;或是版本壓根兒對這類病毒就不對症;也可能是社會曾經給了一個非常好的防毒軟體,但已遭到嚴重的破壞。在這些情況下,僅僅是啟動罪犯身上的防毒軟體根本不能奏效。因而必須對罪犯進行防毒軟體的整理,或升級、或修復、或更換。這一切活動都必須集中進行,且必須是一個持續的過程,這可以說明為什麼社會必須強制部分社會危害深重的罪犯服監禁刑。這些服監禁刑的罪犯,在社會上被感染了病毒後,只有在他律與約束中才能去除病毒。

  三、電腦防毒軟體功效的非持續性與罪犯改造效果的有條件性。電腦防毒軟體被整理後,重新定格的防毒軟體並不是一勞永逸,它的功能是有限的。隨著病毒級次的升變,電腦防毒軟體也需要不斷調整。這一點對監獄改造罪犯尤其有啟示作用。改造罪犯的目的在於拱衛社會。如果監獄能夠把一個罪犯變成一名守法公民,那麼社會就少了一個社會秩序的破壞者。然而必須認識,監獄對罪犯的改造是有限的。改造罪犯的過程就如同電腦防毒一樣,也是一個去除病毒的過程。無論是監獄啟動並升級罪犯身上的防毒軟體——各種素質來消除病毒,還是監獄對罪犯重新安裝新防毒軟體———施教各種知識和技能來克服罪犯,或是修復罪犯身上被破壞的防毒軟體程式——對罪犯進行素質整理,整合新的公民素質來抑制病毒。監獄對罪犯所作的這些努力,收到的是一時之效而非一勞永逸。因為在監獄這樣一個特定的環境中,監獄對絕大多數罪犯所施裝或整理的防毒軟體都不存在適應性問題,監獄化的防毒軟體版本——無論是對罪犯原有版本的處理,還是監獄新版本的裝入,在監獄提供的執行環境中,一般都不會產生不適應症,但離開監獄後,罪犯重新生活的環境有了變化,面臨著新的來自社會的病毒的干擾,過去獲得的防毒軟體能不能制服社會上的病毒干擾,這是監獄所無法保障的。除非監獄能造出一種萬能的防毒軟體。我們不願否認監獄終有一天會做出這樣的事實,但這樣一種努力就如同人類走向地平線一樣,看到的是希望,同時,也將永遠在希望中前進、靠近。監獄將罪犯的文化素質、道德素質、法律素質、技術能力無論提高到何種程度,它都具有歷史性、暫時性、適用的條件性。當然也同樣免不了地域性、地理性。監獄造就守法公民只能是一種目標追求,罪犯在刑釋後是不是守法,更取決於在今後生活中罪犯身上的防毒軟體的作用環境與功效狀況。監獄可能給了罪犯一個很好版本的防毒軟體,但罪犯刑釋後,就將他破壞了;也可能是監獄給了罪犯一個可以升級的防毒軟體,但罪犯從不升級,導致低級別的防毒軟體對罪犯在社會環境中受到的病毒干擾中起不了防毒作用。還有一種可能是監獄給罪犯安裝的防毒軟體根本適應不了新的社會生活,對社會中新出現的病毒根本不起作用。因此,罪犯刑釋後,只有在所生活的環境仍然具有監禁特徵的條件下,,由監獄賦予罪犯的這種防毒軟體才能不需要變通地發生作用,否則環境的變化,必然需要對罪犯原有防毒軟體進行調整。那麼,誰來調整呢?

  四、在防毒軟體問題上,監獄與社會的責任分擔。在罪犯改造社會化的今天,關愛刑釋人員更是社會的事件,讓監獄透過一次改造使所有罪犯永不犯罪,這不現實。社會應當在刑釋人員重新走上社會後,更加關心罪犯身上的那個防毒軟體。在需要升級時、幫助他升級;在需要更換時,幫助他更換;在需要修復時幫助他修復,這樣才能真正造就守法公民,才能履行對罪犯改造應盡的職責。當然,有一點仍需強調:不論罪犯刑釋後,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將可能在其身上調整出何種防毒軟體,罪犯都應當擁有一套能夠匹配裝載各種防毒軟體的實物配置,而打造這套具有匹配功能的實物配置,首先是監獄的事,監獄義不容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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