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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的法律問題

關於同居關係的法律問題

  “同居關係”法律問題探析

  “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同居是一種連續的行為狀態,它並不等同於共同居住。我國現行的婚姻法規定之間有同居的義務,這裡的“居”即"住"也,"住"應作何理解呢?是僅理解為"睡",還是另涵蓋"吃"?

  有一種觀點認為,這裡的"住"應取廣義,男女之間的同居既包括同睡也包括同吃,如果雙方在一起同吃的持續、穩定狀態被打亂,即使雙方還在一起同睡,也不再構成同居。我們認為,這裡的"住"應僅理解為"睡"。夫妻之間有同居的義務也即夫妻之間有同睡的義務(當然,性生活也應是這一義務的一部分)。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同吃和同床而睡構成同居;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同床而睡,但未同吃,也構成同居;男女雙方僅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同吃,而未同睡,就不能構成同居。現實生活中,有些夫妻因為感情不合或生活習慣等因素,雖在一套房屋內居住,但分室而睡,這就不能構成同居。

  同居關係概念

  “同居”的含義明確了,“同居關係”就容易理解一些。“同居關係”即男女雙方未辦理登記而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同居關係”有的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有的則不然。新的司法解釋取消了“非法同居”這一說法,而以“同居關係”取代。這表明現行法律不再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進行干涉。但這是針對男女雙方均無配偶的情況而言的,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則明文禁止。我們在這裡所說的“同居關係”不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情況。

  同居關係解除

  同居關係自始至終不受法律保護,其自行解除,不必經過法院判決。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一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對於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居關係財產分割

  對於分割財產,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生活期間為一方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歸各自所有。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規定的精神處理。對於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對於債權債務,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來處理,雙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同居關係繼承問題

  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被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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